095貪汙犯罪
貪汙賄賂罪是一種與公務活動有密切關係的犯罪,這類犯罪侵犯了公務活動的廉潔性,還危害了國有單位的正常活動,它主要包括貪汙和賄賂兩類犯罪,貪汙賄賂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體一般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特定關係人也可構成相應的賄賂犯罪,少數犯罪可以由無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人構成,如行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
具體而言,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下四類人。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我們熟悉的公務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是指國家獨資的公司、企業,並不包括國有控股公司。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是否屬於刑法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看此人在實質上是否從事公務,具備公務活動所賦予的職權。如果具備這種職權,即便在形式上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資格,在實質上也應解釋為國家工作人員。例如,村主任表面上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如果代行公務,也可解釋為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非正式在編的人員,比如合同制民警由於可行使公務,他們也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最高人民檢察院曾經發布過一個關於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的批覆,認為佛教協會屬於社會團體,其工作人員如果符合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可以構成受賄罪的。
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絡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例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私分國有資產罪
除了國家工作人員外,國有機構也可能構成「貪汙」,這就是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最典型的私分就是國有單位年終違反規定亂髮獎金。
所以,私分國有資產罪是一個純正的單位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其實私分就是貪汙,只不過私分是單位的貪汙,是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將財物分配給單位的所有成員或者多數人。
當前,私分國有資產經常發生在國有企業改制的過程中。某國有企業要改成管理層持股的新企業,由管理層15人共同佔公司100%的股權。在改制過程中,公司領導發現原公司有100萬的應收款,於是他們找到會計師事務所核賬的會計,想把這100萬轉到新公司,這樣他們就可以按股權分配了。他們還從新單位賬上暗中轉給會計5萬。會計收錢後做了假賬,但是在案發時,這筆100萬的應收款還沒有實際分配,只是躺在新公司的賬戶上,這個案件怎麼處理?
首先,15個管理層人員只是國有企業中很少的一部分人,為特定少數人謀利當然是構成貪汙罪,但是貪汙的數額不是100萬,而是105萬,因為拿公款去行賄,既是貪汙,又是行賄。
當如果企業改製為全員持股,管理層佔一半股份,職工佔一半股份,那麼上述案件就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有人為規避法律紅線,雖然讓職工參股,但職工僅佔很少比例,畢竟貪汙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但私分國有資產最高只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比如在上述案件中,管理層15個人佔99%的股份,但1萬名職工只佔1%的股份,表面上這也是全員持股,那這該當何罪呢?
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國有公司、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在改制過程中隱匿公司、企業財產,轉為職工集體持股的改制後公司、企業所有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規定,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但在這個案件中是形式上的職工集體持股,實質上的少數領導個別持股,自然是應該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
想一想
公立小學教師借排座為名收受財物,數額較大,該當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