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司法解釋規定,貪汙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貪汙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嚴重情形,也構成犯罪。
犯本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罪行特別嚴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終身監禁
終身監禁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制度,當年討論刑法修正案的時候,曾有人主張廢除貪汙罪和受賄罪的死刑條款,畢竟貪汙受賄並非兇殺犯罪,保留死刑與尊重生命的理念不相符合,但是考慮到這種觀點很難為民眾接受,所以意見沒有被採納,但是增加了終身監禁制度,試圖減少貪腐犯罪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
終身監禁不是獨立的刑種,它是對罪該處死的貪腐罪犯的一種不執行死刑的刑罰執行措施,是死刑的一種替代性措施。它不同於無期徒刑,因為無期徒刑符合條件是可以減刑和假釋的,而終身監禁是不得減刑和假釋的。
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緩犯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的,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或者在減刑為有期徒刑後,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才可暫予監外執行。因此終身監禁的罪犯,既不得減刑、假釋,也不得暫予監外執行,通俗來說,終身監禁就是把牢底坐穿。
公共財產
貪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職務行為廉潔性以及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公共財產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比如張三醉駕,他的車被警察扣了,這雖然是張三的車,但是在警察扣下管理時的車就屬於公共財產。如果警察把這個車賣了,就定貪汙罪。
貪汙罪還必須致使本單位財物受到損失,如果本單位沒有遭受財產損失,那就不構成貪汙罪,但可能構成其他財產犯罪。例如,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乙,為農民多報青苗數,使其從房地產開發商處多領取20萬元補償款,自己分得10萬元。由於土地管理部門沒有遭受財物損失,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政府主持拆遷工作時,由鎮裡的領導負責拆遷事宜,結果有人跟鎮裡的領導勾結,虛報拆遷面積,多騙政府的補償款。這就構成貪汙罪,因為是政府遭受財物損失,而不是外單位遭受財務損失。
監守自盜
貪汙罪必須要利用職權的便利,也就是要利用職務權力與地位形成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它不僅僅是一種職業的便利,還必須是一種管理性的便利。
例如,某國有公司出納甲意圖非法佔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財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鑰匙和所知道的密碼,而是使用鐵棍將自己保管的保險櫃撬開並取走現金3萬元。之後,甲偽造作案現場,聲稱失竊。這是典型的監守自盜,在此案中,甲雖然表面上使用了竊取行為,但出納對公司財物有佔有控制的便利,因此其職務行為與取得財物存在因果關係,故甲的行為構成貪汙罪。甲撬保險櫃只是一個假象,一定要做實質解釋,只要這個錢是甲管,甲通過任何方法把它拿走,不管是侵吞、竊取、騙取或其他方法,都是監守自盜,構成貪汙罪。
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
兩罪關鍵區別是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而後罪的主體是前罪主體以外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
例如,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但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汙罪論處。
想一想
張三拿了1萬元公款送人,構成貪汙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