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司法解釋,行賄罪和受賄罪一樣,入罪標準一般也是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當然如果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或者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等等惡劣情節,行賄1萬也可以構成犯罪。
犯罪構成
行賄物件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的人員,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行為主體是自然人,如果是單位,構成單位行賄罪。成立本罪主觀上必須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利益本身不正當,也即實體不正當,即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
2.謀取利益的手段不正當,也即程式不正當,即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sup/sup
總之,只要在法律中有操作空間,請求國家工作人員予以方便,這都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但如果在法律中沒有任何操作空間,則不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甲向某國有公司負責人米某送8萬元,希望能承包該公司正在發包的一項建築工程。又如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員劉某送8萬元,希望劉某在招生時對其已經進入該高校投檔線的女兒優先錄取。在這兩個案件中,按照法律規定,都有存在操作空間的,上線不代表一定會被錄取,所以屬於不正當利益。但如果丙向某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高某送3萬元,希望高某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自己的賠償申請,這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操作空間,所以屬於正當利益。
免責事由和從寬條款
行賄罪的法條表述中有三種行賄情形。第一款是普通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二款是經濟行賄罪,正好對應單純受賄(經濟受賄),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回扣、手續費;第三款是消極條款,因被勒索給予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款被認為既是行賄罪的提示性規定,也是例外規定。首先,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本身就不構成普通行賄罪;其次,在經濟往來中,給予財物不需要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就可以構成行賄。所以,第三款主要是為了填補經濟行賄中的特殊情形,如果在經濟往來中被勒索,又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就不構成行賄罪。
《刑法修正案(九)》對本罪增加了罰金刑。同時對從寬處罰情節規定了嚴格的標準:「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想一想
張三向某高校招生人員劉某送2萬元,希望劉某在招生時錄取自己的女兒。遭到劉某婉拒後,張三又找到劉某的妻子,其妻子私自把錢收下了。張三是否構成行賄罪?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