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弟、九弟左右:
三月八日接到兩弟二月十五所發信,信面載第二號,則知第一號信未到。比去提塘追索,渠雲並未到京,恐尚在省未發也。以後信宜交提塘掛號,不宜交折差手,反致差錯。
來書言自去年五月至十二月,計共發信七八次。兄到京後,家人僅檢出二次:一系五月二十二日發,一系十月十六日發。其餘皆不見。遠信難達,往往似此。
臘月信有糊塗字樣,亦情之不能禁者。蓋望眼欲穿之時,疑信雜生,怨怒交至。惟骨肉之情愈摯,則望之愈殷;望之愈殷,則責之愈切。度日如年,居室如圜牆,望好音如萬金之獲,聞謠言如風聲鶴唳;又加以堂上之懸思,重以嚴寒之逼人。其不能不出怨言以相詈者,情之至也。然為兄者觀此二字,則雖曲諒其情,亦不能不責之;非責其情,責其字句之不檢點耳。何芥蒂之有哉!
至於回京時有折弁南還,則兄實不知。當到家之際,門幾如市,諸務繁劇,吾弟可想而知。兄意謂家中接榜後所發一信,則萬事可以放心矣,豈尚有懸掛者哉?來書辨論詳明,兄今不復辨,蓋彼此之心雖隔萬里,而赤誠不啻目見,本無纖毫之疑,何必因二字而多費唇舌!以後來信,萬萬不必提起可也。
所寄銀兩,以四百為饋贈族戚之用。來書雲:「非有未經審量之處,即似稍有近名之心。」此二語推勘入微,兄不能不內省者也。又云:「所識窮乏得我而為之,抑逆知家中必不為此慷慨,而姑為是言。」斯二語者,毋亦擬阿兄不倫乎?兄雖不肖,亦何至鄙且奸至於如此之甚!所以為此者,蓋族戚中有斷不可不一援手之人,而其餘則牽連而及。
兄己亥年至外家,見大舅陶穴而居,種菜而食,為惻然者久之。通十舅送我,謂曰:「外甥做外官,則阿舅來作燒火夫也。」南五舅送至長沙,握手曰:「明年送外甥婦來京。」餘曰:「京城苦,舅勿來。」舅曰:「然。然吾終尋汝任所也。」言已泣下。兄念母舅皆已年高,飢寒之況可想。而十舅且死矣,及今不一援手,則大舅、五舅者又能沾我輩之餘潤乎?十舅雖死,兄意猶當恤其妻子;且從俗為之延僧,如所謂道場者,以慰逝者之魂而盡吾不忍死其舅之心。我弟我弟,以為可乎?
蘭姊、蕙妹家運皆舛,兄好為識微之妄談,謂姊猶可支撐,蕙妹再過數年則不能自存活矣。同胞之愛,縱彼無觖望,吾能不視如一家一身乎?
歐陽滄溟先生夙債甚多,其家之苦況,又有非吾家可比者。故其母喪,不能稍隆厥禮。岳母送餘時,亦涕泣而道。兄贈之獨豐,則猶徇世俗之見也。
楚善叔為債主逼迫,搶地無門。二伯祖母嘗為餘泣言之。又泣告子植曰:「八兒夜來淚注,地溼圍徑五尺也。」而田貨於我家,價既不昂,事又多磨。嘗貽書於我,備陳吞聲飲泣之狀。此子植所親見,兄弟嘗欷歔久之。
丹閣叔與寶田表叔昔與同硯席十年,豈意今日雲泥隔絕至此!知其窘迫難堪之時,必有飲恨於實命之不猶者矣。丹閣戊戌年曾以錢八千賀我,賢弟諒其景況,豈易辦八千者乎?以為喜極,固可感也;以為釣餌,則亦可憐也。
任尊叔見我得官,其歡喜出於至誠,亦可思也。
竟希公一項,當甲午年抽公項三十二千為賀禮,渠兩房頗不悅。祖父曰:「待藩孫得官,第一件先復竟希公項。」此語言之已熟,特各堂叔不敢反唇相稽耳。同為竟希公之嗣,而菀枯懸殊若比[此]。設造物者一旦移其菀於彼二房,而移其枯於我房,則無論六百,即六兩亦安可得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