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節中,我解釋了調解過程是如何工作的。仲裁在某些方面與調解類似,但也存在截然不同的特徵。相似之處在於,它們都比訴訟快得多,成本也低得多。最大的區別是,進入仲裁程式之後,一定會分出個輸贏。訴諸仲裁的雙方,不會指望仲裁員建議他們各讓一步,並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員可能會讓一方或雙方修改他們的立場,但最終他必須選擇與其中一方站在一起。接下來我會詳細講解一下仲裁的過程,幫助你認識到它與調解和訴訟有什麼不同。簡單地說,它比調解簡單,比訴訟複雜。
組織仲裁庭
每一方都試圖選擇一位雙方都信任和尊重的仲裁員。我建議你們選擇美國仲裁協會的成員,以確保他遵守最高的道德標準。該協會有一套嚴格的規章制度,確保其成員秉公仲裁併做出在法庭上站得住腳的裁決。仲裁員應該在爭議領域有經驗。
在下列情況下,你或許需要3名仲裁員。
·任何一方都無法選出得到雙方信任和尊重的仲裁員。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將各選擇一名仲裁員,再由這兩位仲裁員挑選第3位仲裁員。
·這是一場複雜的爭端,需要多個專業領域的仲裁員。
·在有多個仲裁員時,應該有一個奇數,以避免僵持不下。選擇3位仲裁員是慣常做法。他們將選出一人擔任主席。此人負責管理流程並主持聽證會。經其他仲裁員同意,他將有權處理仲裁庭的程式事項,如安排會議和發出傳票。
仲裁員的中立性
仲裁員的立場必須保持中立,並被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及其他所有相關人員視為不偏不倚。這在仲裁中比在調解中更為重要,因為仲裁過程更具對抗性。最終,其中一方會不高興,因為仲裁員的裁決會有利於另一方。假如裁決之後,敗訴方聲稱仲裁員有失公正,偏向另一方,並通過上訴推翻裁決,那麼整個仲裁程式就變得毫無意義。
仲裁員必須披露過去與雙方的任何交往。他必須透露任何可能暗含偏向的資訊。當一方不在場時,他必須避免與另一方接觸(禁止單方接觸)。為了避免單方接觸,任何行政管理上的細節,如關於會議地點和時間的問題等,均應由行政助理處理。
預備會議
申請人,即提出仲裁請求的人,以及被申請人將應召舉行預備會議。這次會議有幾個目的。它讓雙方發洩怒氣並探討調解爭端的可能性,畢竟仲裁是一個更具敵意的過程。
在雙方宣洩完之後,他們可能會發現其實通過調解尋求雙贏解決方案是更好的選項,免得最終讓自己面臨一個基本上贏家通吃的裁決。如果他們在此時尋求調解,仲裁員必須指出,儘管他可以充當他們的調解員,但如果他們不能通過調解達成一致,他將不能再參與此案的仲裁。他將在調解中收集的資訊,如雙方建議的和解方案,將損害他進行有效仲裁的能力。如果雙方現在想自己協商解決問題,仲裁員必須選擇迴避。
到目前為止,各方均已清楚地知道向相關各方闡明自己的訴求(仲裁員會問被申請人是否打算反訴。這將避免被申請人為拖延時間,在最後一刻提出反訴)。至此,他們可能都已經意識到仲裁要花費多少時間、精力和費用,並且更傾向於接受調解。
雙方都同意各自需要多少證據開示。仲裁員不像法官那樣有權下達如何進行證據開示的指令,這可能是當事人選擇仲裁而非訴訟的原因之一。但願雙方都同意交出所有相關檔案。如果他們不同意這樣做,預備會議可以有效解決這個問題,各方可以就證據開示的基本規則達成一致,並對其設定時間限制,從而避免今後任何一方以此為藉口,拖延仲裁程式。
雙方就交換專家報告、證詞和回答詢問的時間表達成一致,協商並選定聽證日期。預備會議有多種目的,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當事人可以當場決定進行調解而不是仲裁。
在第一次聽證會前交換資訊
應鼓勵雙方各準備一份包含所有相關檔案的證據彙編,將其提交給對方和仲裁員。雙方還應提交一份他們計劃傳喚的專家證人名單、一份檔案清單以及他們希望仲裁員傳喚的證人名單。他們還應該決定是否要將聽證會記錄下來,這是一個可選程式,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仲裁聽證會
聽證會類似於你在電視上看到的庭審,只不過沒有觀眾和陪審團。會議室裡可能只有3個人:仲裁員、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的律師可以出席,經他們同意,律師還可以替他們申辯。
雙方各做一個開場陳述。然後證人被傳喚到庭並宣誓。證人被盤問。可傳喚反駁證人。雙方給出結案陳詞。如果一個問題是引導性的、不相關的或沒有事實根據的,任意一方可以當場反對。
仲裁員的行為舉止
仲裁員將向證人或當事人提出澄清性問題。他可以問任何他認為重要的問題。在被詢問者進行回答時,他不能有所反應。例如,他不應該點頭,因為這可能意味著偏袒。他會不斷確認證據本身是否與仲裁有關,以及說話者是否可信。
仲裁與訴訟之間的重大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