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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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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休息的時間,在第二次口供中是:「五分鐘左右。」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則變成了:「三十分鐘左右。」

毋庸贅言,第二次口供是被告自願陳述的,而第七次口供則是根據第五次口供的變更而來的內容。被告在公審法庭上說,那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誘導式審訊下,不得已才供認的。

先假設認可被告的這一說法,以此來比較兩次口供中的不同點,就會發現事實好像確實如此。即樹林的地點和休息時間的變更,都是為了與住在山根末子家以東一百米處的村田友子的證言相符合。

村田友子的證言中提到:

我聽到路上有人朝東走的腳步聲……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溼的路面上的聲音……這樣的腳步聲大概持續了一分鐘左右……但我也沒多想,就又上床睡覺了……上床後,我聽到客廳裡的掛鐘,響了一點的鐘聲,所以聽到腳步聲應該是在凌晨一點鐘之前……

本辯護人實地調查了案發現場附近,從被害人的家沿著公路往東共有三處樹林,每一處都在證人村田友子家的東面。最近的一處大概與證人家相距八百米。

然而,如果殺害山根末子的罪行的確是被告所為,那麼這就與第二次的口供和證人「聽到腳步聲應該是在凌晨一點鐘之前」的說法自相矛盾了。因為自第二次口供以來,被告始終供述「我逃到外面(我實施犯罪後,從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燈下看了一下手錶,時間是零點二十一二分」。

被告當時戴的手錶沒有壞。是否殺人暫且不論,在犯了搶劫強姦這樣的罪行之後,被告在路燈下看手錶的印象肯定比平時更加深刻。也就是說,被告對於凌晨零點二十一二分的記憶不會有錯。

審訊的警察也不得不認可這個時間。但是這樣的話,就和村田友子的證言有出入了。村田家和被害人家間隔著田地,相距只有一百米,這個距離步行通常不要兩分鐘。按照被告先前的口供,那他應該是在零點二十三四分經過村田家前的公路,這與證人證詞中提到在「一點鐘之前」聽到赤腳走路的腳步聲之間有很大一段空白。

為了縮短這兩者之間的空白,被告就必須把犯罪後「休息」的樹林設定在被害人與證人家之間,而且這段休息的時間必須加長。為此他便稱「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說他在那裡休息了一下,並編造說他在那裡休息了「三十分鐘左右」。這樣一來,無需對被告從被害人家中逃出來的時刻進行變動,仍保留零點二十一二分,再算上被告往返那片樹林的時間和休息的三十分鐘,於是被告經過證人家前公路上的時間正好在「一點鐘之前」。

本辯護人在勘察案發現場周邊環境時,的確看到被害人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地往北兩百米處有十幾棵冷杉、楓樹。這勉強可算作「樹林」。並且,田地中間沒有路,要到那片「樹林」,必須先沿著縣道往西折回五十米左右,然後再從田埂上繞過去。

另外,根據被告在警署的第二次口供,從證人村田家沿著縣道往東走八百米處,也有一片上百棵樹木形成的「樹林」,並且就在縣道邊上。

從犯罪心理來說,作案後,犯人總是希望儘可能遠離犯罪現場。在犯罪後想要休息一下以緩解疲勞和精神上的緊張感時,也會這樣選擇地方。可是在第七次口供中,被告卻稱他到被害人家斜對面的樹林中休息。可那樹林離被害人家非常近,在白天從那裡可以直接望見被害人家。而且被告必須從縣道上繞個大圈子走田埂去,然後在那裡休息三十分鐘。這根本不符合邏輯。況且那片樹林的樹也很少。

綜上看來,被告到證人家沿縣道以東約八百米處的樹林休息才比較合情合理。那片樹林在縣道旁,樹木也多。「休息五分鐘」的長度也很自然。

總之,為了使被告對山根末子犯案結束後從證人家前的縣道往東走的時間,符合村田證言中所說的「凌晨一點鐘之前」,審訊的警官便強迫當時還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作出了第七次口供。這一切都是為了「湊時間」。

因為證言中有「在凌晨一點鐘之前聽到有人赤著腳噼啪噼啪走路」這樣的說法,於是出現了被告供述中「脫了鞋襪提在手裡,光腳走在路面上」這樣離奇的情況。這隻能認為是警察強迫被告作如此供述的結果。

被告經過證人家門前的縣道,如前四次口供所述,是路燈下看手錶的兩分鐘之後,也就是零點二十三四分。那時證人還沒有去上廁所,還在睡覺,所以她並沒有聽到犯人路過的腳步聲。

但是,不能因此認為證人在說謊,或認為她記錯了時間。實際上,證人在一點鐘前聽到的「赤腳走路的聲音」「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聲音」應該不是被告的腳步聲,而是第三者的腳步聲。至於這位從縣道上經過的第三者是否與本案有關,目前還不得而知。

本案中能證明被告犯罪行為的物證很多,但這些都只能證明被告入室搶劫、強姦,並與被告從第一次到第四次的口供,以及在公審中的供述相互印證。

沒有任何可以證明被告用繩子和包袱布將山根末子捆綁並勒死的物證。因此,審訊的警察將村田友子的證言當作唯一的證據,為了讓被告的逃跑行為與之相符,於是在第七次審訊時強迫被告作了上述第七次口供——本辯護人只能如此理解。

h3class="centerh3"三/h3

縣警搜查一課課長香春銀作合上成瀨辯護人的《辯論要點》,同時合上眼睛。這並不完全是因視覺神經疲勞,也是因為要開始思考。

不一會兒,他睜開了眼睛。窗外,光線變得黯淡起來,天空突然陰沉了下來。秋日的陽光原本就很弱,天空被雲層一遮蔽,馬上就顯得昏暗了。

他伸手從桌子上拿起香菸盒,抽出一支點上了火,一支菸總能幫助他找到思路。

這時,電話響了。是內線電話。

「喂,是我。」

「是搜查一課課長嗎?我是總務課的柴田。按照原定計劃,下午一點鐘在本部長辦公室召開課長會議。」

「知道了。」

放下電話後,香春課長看了看手錶,時間是上午十一點半。

他又拿起電話,按下了一個按鈕。

「越智君在嗎?」

「在。」

「叫他到我辦公室來一下。」

沒過五分鐘,寬腦門、尖下頦、黑皮膚的越智警部補就出現在香春課長的面前。領帶結有些松,移到了下面。他是第一班的主任。

「哦,這邊坐。」

香春課長從辦公桌後面走上前。辦公室裡有一張接待來客兼開小型會議用的大桌子,桌子兩邊各有四把椅子。香春課長和越智警部補就近在靠邊的椅子上面對面坐了下來。香春課長拿起桌上待客用的煙盒,開啟蓋子請越智抽菸。

「我剛才又讀了一遍成瀨辯護人的《辯論要點》,就是芝田署管轄內的那個放貸寡婦被殺的案子……你也讀過吧?」香春課長用打火機給越智點火。

「啊,仔細讀過。」

因為煙霧的關係,越智警部補眯了一下眼睛。蒼白的煙在他眼前散開。

「成瀨先生說,被告第五次往後的口供,都是在審訊警察的強迫下供述的,還說被告在公審法庭上也翻供了。」

「負責審訊鈴木延次郎的是芝田署搜查課主任國廣警部補。成瀨辯護人向審判長提出了申請,希望國廣警部補作為證人出庭,審判長同意了。所以,近日恐怕國廣警部補要在法庭上接受成瀨辯護人的盤詰。國廣警部補稱,被告第五次往後的口供是他本人自願供述的,根本不是被告和辯護人所說的那樣,採用了什麼精神折磨或誘導式審訊的手段。」

「是這樣吧。」

香春課長就此沒再說什麼。此刻再問「審訊的力度是否過頭了」「是否有強迫的做法」之類沒有意義。

「你是什麼時候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協同審訊的?」課長問。

縣警署和當地警署會聯合行動逮捕嫌疑人,但審訊階段往往以當地警署為主。

「聽說第五次審訊時犯人招供了。我參加的是第六次審訊。」

「鈴木延次郎用百貨商店的包裝紙包現金,然後去廚房在一個餵貓的鋁碗內取了飯粒的事,你問過吧?」

「是的。」

「可在被害人家裡一直沒找到那隻鋁碗,是吧?」

「是啊,沒有。找過一陣子,就是沒有發現。可能是鈴木弄錯了。聽被害人的鄰居說,被害人家裡沒有養貓。」

「山根末子與周邊的鄰居沒什麼來往,很少有鄰居上她家去吧?」

「是的。不過倒有人去她家借錢,或者還錢、還利息。」

偵案初期,警方曾把被害人遭兇殺的原因歸結為金錢借貸關係的糾紛或男女關係的問題。然而調查後發現,這位三十八歲的獨居寡婦並沒有什麼桃色緋聞。在金錢借貸方面也同其人品一樣守規矩。

「可是,」香春課長用柔和的聲調對越智警部補說道,「為了防止包著十萬三千日元現金的紙散開而用飯粒將封口粘住,這個說法好像不假。因為十萬三千日元對鈴木延次郎來說可是一大筆錢啊!」

「盛飯的容器還有方位什麼的,這些應該是鈴木的錯覺吧?畢竟他第一次犯罪,也許把以前在養貓人家看到的情形和犯罪現場弄混了。被害人廚房裡有一個盛了飯的大海碗,山根末子平時好像會將吃剩下的東西都倒在大海碗裡。鈴木該不是從那個大海碗裡取了飯粒糊紙包的封口的吧。」

「那隻大海碗裡有魚或魚湯嗎?」

「沒有。只有白飯。」

香春課長交換了下兩腿的位置,重新蹺起二郎腿,用手支著臉,重新陷入剛才的思考。

「如果在廚房看到的那隻鋁碗不是鈴木的錯覺,即那個碗確實存在,」他自言自語道,「在案發第二天早晨九點多警方現場勘察時,卻沒發現那隻鋁碗及裡面的飯。這又是怎麼一回事?說明那隻鋁碗在鈴木逃離現場後,到警署接到報案於九點鐘趕到現場之前的這段時間裡,從廚房地板上消失了。」

越智警部補無法回答,只是愣愣地看著香春課長的臉。

下午一點鐘在本部長辦公室舉行的課長會議,開了一個小時左右結束了。會後,搜查一課課長一人留了下來。

「本部長,我有件事想跟您說。是關於去年十月在芝田署管轄內發生的寡婦被殺案……」

他的手裡拿著一本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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