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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節 稀世之寶(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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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後,陳銳滿載收穫離開了黃金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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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陳銳考慮怎麼處理這批財寶。

當然,在這之前就不得不考慮秘魯、厄瓜多、哥倫比亞、玻利維亞、智利、阿根廷等在11世紀至16世紀曾是印加帝國版圖所屬國家對這批財寶的追索。

‘追索’也是每一個尋寶人、尋寶公司都要面對的問題。

比如,西班牙政、府對「梅塞德斯」號的追索。

中國對圓明園國寶及南海沉船的追索。

埃及政、府對古埃及文物的追索。

......

能夠追索成功的案例非常少。

2009年初佳士得不顧中國方面的反對拍賣圓明園獸首事件,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流失文物的追索之難。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的原因是追索方能夠提供明確證明其歸屬的證據太少了。

另一邊面的原因是國際法在很多方面的規定及原則都保證了財寶持有人的利益。

比如,「物之所在地法」,「善意取得原則」,「時效取得原則」,「消滅時效取得」,」條約不溯及既往原則。」等等國際及各國法律和原則都最大程度的保證了財寶持有人的利益。

通過這兩方面的原因,秘魯、哥倫比亞、玻利維亞、智利、厄瓜多等國想從陳銳手中追索到這批古印加帝國的財寶非常難。

因為這些國家即不能提供明確證明其歸屬權的有力證據。

其次,通過消滅時效原則,持有所謂「歷史上被掠奪」的文物可以依據所在國民法,取得對這些文物的財產所有權或者自行免除可能的返還或賠償義務。

比如,中國所謂「歷史上被掠奪」的文物大都自由流轉已歷百餘年,早已逾越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

還有條約不溯及既往原則,為追索文物設定了時效限制。

同樣在中國,因為這條原則,意味著中國對1923年(中國1997年加入1995年公約)之前的因戰亂和走私行為流出的文物放棄了追索權。

16世紀初,西班牙殖民者在黃金夢的驅使下,曾進行過一場大規模的遠征,到處搜尋鍍金人,掀起了瘋狂的盜墓熱,搶奪了無數的黃金、寶石、翡翠。

在黃金城及黃金湖先後就有西班牙人,葡萄牙人、荷蘭人、英國人和德國人光顧過。

可以說,古印第安人的黃金製品、陶器、石器等藝術品就像中國的藝術品被強盜掠奪一樣,流失到全世界。

大多藝術品都在各國相關的法律、原則的追索時效之外。

加上厄瓜多、秘魯、哥倫比亞、阿根廷、智利、玻利維亞等南美國家缺少有力證據。

國際及各國的法律、原則會保護陳銳對財寶的歸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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