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馮承乾決定採用直選。
只是,第一次全民大選沒有定在一九二三年,而是定在一九二八年。
原因很簡單,一九二三年底,國民議會成立之後,百分之百的議員表示擁戴吳鐵生與馮承乾組建〖中〗央政府,並且推舉吳鐵生為中華〖民〗主共和國總統,甚至還有多數議員提出應該由馮承乾擔任總統。
當然,馮承乾沒有跟吳鐵生爭總統的位置,甚至沒有成為副總統。
只是,在國民議會議員的全力支援下,立即進行全民大選就變得沒有意義了。也正是如此,才由吳鐵生繼續擔任中華〖民〗主共和國總統,任期為五年,到一九二八年,在吳鐵生的任期屆滿之前,再進行全民選舉。
隨後,在正式出臺的憲法中,對全民選舉做了明確規定。
說得簡單一些,在總統選舉中,參選人必須獲得總選票的半數以上、以及在半數以上的省份中獲得多數選票,才能當選。只要其中任何一個條件沒有達成,選舉就將作廢,並且再次進行大選。
有選舉,也就有政黨。
一九二四年「〖中〗國〖民〗主團結復興黨」宣告成立。
雖然馮承乾不想拋頭露面,認為理應由吳鐵生擔任黨魁,但是吳鐵生堅決不幹,而且明確提出,既然是效仿美國的政治模式,而在美國,總統並不是黨魁,因此不能由他來擔任黨魁。
最終,馮承乾成為了「〖中〗國〖民〗主團結復興黨」的首任黨魁。
到此,構成一個國家政治體制的三大要素中,已有兩個婁立並且完善。
剩下的,就是司法權了。
在這方面,馮承乾也是向美國學習,即成立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
按照臨時憲法、以及後來出臺的正式憲法規定,最高法院由七名大法官組成,其中一名大法官為最高法官,在處理司法問題上擁有三張決定票,而另外六名大法官都只有一張決定票。七名法官的產生方法,主要由國民議會提名與推舉產生,只有最高法官需要獲得總統的直接任命。
這樣設定,實際上是在國民議會與總統之間實現司法權的平衡。
當然,七名大法官都是終生制,在獲得最任命之後,不向任何人負責,有七名大法官組成的最高法官團,具有對除憲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規條款的司法解釋權,即大法官團做出的司法解釋就是最終解釋。
與最高法院對應的,則是最高檢察院。
在司法權力框架中,最高檢察院是提起公訴的最高司法機構,而且只有最高檢察院有權對包括總統在內的〖中〗央官員、以及國民議會上議院議員提起公訴,而最高檢查長則由下議院推舉產生。
司法制度方面,馮承乾堅定不二的選擇了案例法,即歐美法系。
當時,參與立憲的很多人都認為,最好採用條文法,即大陸法系,因為在他們看來,條文法在具體實施中具有操作便利性。只是,馮承乾並不這麼認為,雖然案例法在初期肯定存在很多漏洞,還會加重法院的工作負擔,但是案例法具有自我完善功能,而條文法卻是死板硬套,在操作上有很大的靈活性。要知道,在司法體系中,法律就是標尺,如果標尺都是可變的,又如何保證法律的權威呢?
當然,馮承乾也提到,早在明朝,〖中〗國就實施的是案例法,而不是條文法。
從長遠來看,案例法還能減輕司法體系的負擔。原因很簡單,每一個單獨案例在經最高法院判決之後,其判決方式就將固定下來,成為今後類似案例的判決標準,從而讓法官在判決的時候有參照物件。
更重要的是,案例法更能保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說得簡單一些,不管什麼人,如果犯了相同的罪,判決都是一樣的,而條文法卻會因為對司法理解的不同,導致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也就使法律喪失了公平性,不能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一套嚴明的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說白了,〖民〗主政治體制下的法律,就是保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而不會受地位、財富與名聲等因素影響。
隨著立法、行政與司法機構在一九二四年逐步完善,〖中〗國的續治體制基本上確定了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