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或高階警員如具備下列條件,便可獲考慮擢升警長:
(1)服務4年或以上;
(2)各項級考試合格。
至於升任被列為專門職類的職位,人員則須符合規定的額外條件。
2.升任警署警長
1出任警長3年或以上的人員,便可獲考慮擢升為警署警長。至於升任專門職類的職位,則須要符合規定所需的額外條件。
2召開遴選委員會之前,人事及訓練處副處長(人事)會要求各部門呈派所有具備晉升資格的警長的薦升報告。人事及訓練處副處長(人事)的行政指示包括召開總區/科部甄選委員會的程式。薦升報告通常在每年7月提交,而委員會(為專門職類的職位而召開除外)則通常在11月及12月召開。
3.警署警長獲委任督察
1警署警長如具備下列條件,便可獲考慮委任為督察:
(a)受常額及退休金條件聘用;
(b)出任警署警長一職滿5年;
(c)第1級中級英文考試合格,或被認為具有同等程度的英文表達能力;
(d)對警務工作的深切認識,而且具備卓越的領導能力;
(e)獲主要單位指揮官推薦。
2人事及訓練處副處長(人事)通常在每年4月要求有關方面提名具備資格的警署警長,以備考慮委任為督察。
3警署警長獲主要單位指揮官推薦後,會參加延續面試及一項由延續遴選委員會主持的面試。通過面試後,警署警長鬚在警察訓練學校完成一項特別入職課程,才會正式被委任為督察。在上課期間,警署警長會獲暫授督察職級。根據這項程式委任的督察,須要試任3年時間,而且毋須通過第二級標準考試。獲實授督察職級後,便須具備一般升級和晉升的資格才獲考慮薦升。
4初級警務人員如具備下列條件,便有資格獲分割槽指揮官或同等職級人員提名為「具督察潛質人員」:
(a)服務滿兩年,包括在警察訓練學校接受基本訓練的時間;
(b)已取得直接入職督察級的學歷,或警察普通教育考試合格,或在其他考試中取得同等合格成績而獲豁免警察普通教育考試。
5候選人根據「具督察潛質人員計劃」而獲委任為督察後須見習3年。
6在見習期間,如果警務處處長認為該人員因某種原因而未能勝任督察職務,可將該人降回原級。
7獲委任為督察的人員,會被派往警察訓練學校接受有關訓練,受訓完畢後須在第一級督察專業測試中考取合格的成績。其後,該人員須遵照程式手冊的規定接受進一步訓練及參加其他考試。
4.晉升高階督察
1督察如具備下列條件,便可晉升高階督察:
(a)通過所有第3級專業考試,同時任職督察滿5年;或
(b)在所有第3級標準考試中取得「良」等或更佳的成績,同時任職督察滿3年;
(c)服務記錄令人滿意;
(d)獲其所屬單位的指揮官推薦。
2凡有督察符合晉升高階督察的資格,人事及訓練處副處長(人事)會分別通知各有關單位的指揮官。當一名督察循一般途徑,即任職督察滿5年而獲考慮晉升,單位指揮官會就該人員的表現填寫評核報告表。若該名督察同時具資格實任及晉升,則單位指揮官須就這兩項事宜填寫評核報告表。
3若有督察在任職滿5年之前或之後獲考慮晉升,但其最近的評核報告表並沒有提及有關他/她晉升的事宜,則一名警司須評估該人員是否適合晉升並以便箋形式填寫一份報告。報告須由單位指揮官(總警司或高階警司)批籤。4所有關於晉升事宜的評核報告表及報告,均須呈交人事及訓練處副處長(人事)處理。
5.升任總督察
1人員如實任督察5年以上,便可獲考慮擢升總督察;如屬海外人員,則他們必須通過中級廣東話考試。
2人事及訓練處副處長(人事)通常在9月要求有關方面呈派所有高階督察的晉升報告。此外,亦會要求有關方面就那些可望在本財政年度終結前獲晉升高階督察的督察提交報告。
任命高階警官在程式上與初級警官一樣,每年晉升一次。
6.服務年資
1警務處處長可酌情改變對服務年資的要求來揀選升級的候選人。若一名督察或警司值得加速提升,評核人員便應在該人員的評核報告表中註明。
2除非行政指令另作證明,否則服務年資會計算至提交報告的財政年度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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