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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章 《明知論》(二)(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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岔茂誠爽將否定心學和理學的唯心論做為開頭,提刪」一併不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實體。而是「氣」的運動規律,認為「理乃氣之表。」指出「氣。只有聚散、往來而沒有增減、生滅,所謂有無、虛實等,都只有「氣」的聚散、往來、屈伸的運動形態。

徐茂誠進一步提出「無其器則無其道。盡器則道在其中。」他認為「形而上」的「道」與「形而下」的「器」所標誌的一般共同本質、普遍規律和個別具體事物及其特殊規律,兩者是「統此一物」的兩個方面,是不能分離的。

袖提出「天下惟器而已矣。的命題,肯定宇宙間一切事物都是具體的存在,任何具體事物都具有特殊本質,又具有同類事物的共同本質「道者器之道」一般只能在個別中存在,只能通過個別而存在,「終無有虛懸孤致之道徐茂誠通過論證「道」對於「器」的依存性,得出了「據器而道存,離器而道毀小。的結論,駁斥了「理在事先。道本器末」的觀點。

而劉浩然根據自己的唯物哲學知識對此進行註釋道,氣其實就是物質,世界的一切基礎就是物質,並在徐茂誠的「天地之氣」但生於動而不生於靜」推論出物質的狀態是永恆運動,精只不過是相對的。

而對於物質永恆運動的原因,徐茂誠將其歸結為事物內部的矛盾性,「物有陰陽,而陰陽不孤行於天地之間。」劉浩然在其註釋中推論出矛盾論和辯證法。任何事物都有正反兩面,所以必須要有辯證的眼光去看待事物,即以對立統一的概念或範疇的形式來反映事物物件。

確定了自己的哲學觀點之後,徐茂誠便開始結合這些觀點開始對政治、餐濟等方面進行論述。

在前一篇文章中的眾治觀集基礎上,徐茂誠還進一步提出了民主的觀點,「何為眾治,以寡服眾,即為民主因此,要體現民權,就必須體現百姓的聲音和意見。讓他們參與到治理國家中去,這樣才能體現民權。

當然,徐茂誠還不敢提出限制君權,民權大於君權。而劉浩然則在註釋中指出小君權來自於百姓們的意願體現一民權,而民權來自於每一個人的人權個人權益,因此只能是有了人權才能民權,有了民權才能有君權,隱隱指出民權大於君權。

但是劉浩然也在註釋巾指出,君權本質上是治理國家的權力,也是保護百姓們權益的一種手段,所以說君權是民權的集中,劉浩然可不嫩幹搬起石頭砸自己腳的事情。只不過他「偷換小。了一個,概念,將此前中國曆朝歷代所說的「**君權」改為「授權君權」這在孟子的「民為本,君為輕」的思想基礎又向前邁出一步。

徐茂誠也指出,民主是一種容忍、合作和妥協,因為民主只能體現多數人的意志,那麼就必定有少數人的意志無法保證,但是它有一個。基礎,那就是大家平等的遵守法律。徐茂誠吸收了古希臘拍拉圖的思想,指出法律是以正義為基礎的,而且是一種「訴訕正義。」即通過法律的公平運轉而獲得公正的判決結果。

劉浩然註釋說。法律是規範所有人行為及人與人之間的一種規則,它的目的和作用只有一個:「最好的政治是難以實現的,而防止最壞的政治是可能的。所以必須運用至高無上的法律進行國家治理。」

劉浩然在註釋中還說道,百姓們將民權集中在君權,用以治理國家,就好像互相之間以及與君主簽訂了一個契約,這個契約的外在形式就是國家,而這個契約的核心就是大家都要遵守法律。在這個基礎上,劉浩然提出嚴以治吏,寬以養民。既然百姓們是這個契約的簽訂者,那就必須充分享受到吳夠的個人權益,而作為契約的執行者官吏,則必須受到最嚴格的監督。

徐茂誠接著談及私利。他在前一次文章的基礎上明確了私利是每一個百姓的生命、財產和尊嚴。提出法律的本質就是保護這三項私利,因為國家的財富和主權就是由千千萬萬百姓的這三項私利組成的。可以看得出,徐茂誠受到古希臘哲學的影響,步子邁得更大了。

而劉浩然在註釋中指出,人權是一切權力的基礎,因為沒有人權就沒有民權,沒有民權。君權就是空中樓閣,早晚要被推翻。所以人權是神聖不可侵犯,也就是大明百姓的生命、財產和尊嚴神聖不可侵犯。可見劉浩然的論點比徐茂誠更加激進,他不僅將君權延伸到治理國家的權力,更將君權至於國家三種權力的最底層,也是最受限制的一種權力。

徐茂誠最後提出法治。他指出法治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應該從童學開始就要讓百姓們意識到自己的權益,意識到法卑不僅是規範他們行為的規則,更是保護他們權益的規則,所以他們必須尊重法律。捍衛法律的尊嚴,只有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私利。」他甚至提出了遵守法律就是最好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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