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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章(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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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號首長第二部第118章

趙德良說,到底怎麼個複雜法?你們誰說說看。

吳建新說,我簡單地說一說逮捕的程式。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逮捕需要經過立案、偵查、確證、報捕、審批、簽證、執行這樣一個過程。也就是說,一宗逮捕的執行,最初需要有關部門立案然後偵查,取得確鑿證據之後,再由辦案部門報捕,也就是申

請逮捕。申請檔案以及相關案卷,必須一併遞交同級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專門的部門審理之後,決定批捕還是不批。個別特殊的案件,必須由檢委會討論決定是否逮捕。某些特殊的案件,檢察院或者法院,也可以自行報捕和批捕。法院有執行權,但檢

察院沒有。檢察院報捕和批捕案件的執行,必須交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逮捕檔案後,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逮捕證,然後由執行機關執行。這是最初的程式。不過,具體執行過程中,這一套程式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後來國家加大

了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檢察院將偵查機構單列成立了反貪局以後,矛盾就更加突出。比如反貪局辦的職務犯罪案件,有可能涉及公安局領導,這類案件,如果由反貪局偵辦,卻需要公安局報捕和執行,就不太現實。還有一些特殊的職務犯罪行為,實際

是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偵辦,也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報捕,如果再由公安部門執行,同樣存在一些問題。鑑於這類客觀事實,報捕和執行兩項權力,下放到了檢察院的反貪局。具體到今天的四宗逮捕,可以肯定的是,沒有取得同級檢察機關的審批手續。

但是,目前還難以確定,逮捕程式不合法。

趙德良說,為什麼不能確定?

吳建新說,就目前我們所掌握的情況來看,顯然是不合法的。這也是我們懷疑程式有問題的原因。不過,因為案件涉及到黎兆平雙規案,情況比較特殊,所以,我們無法排除其他可能。

趙德良問,情況特殊在哪裡?

李福同說,特殊在這不是一起市紀委的案子,而是一起上級交辦的案子。

趙德良再問,上級交辦是怎麼回事?

李福同解釋說,雙規案,是一種極其特殊的案件,它的偵辦程式,並不是按照刑事案來進行的,而是按黨紀案來進行的。檢察院和公安局,都屬於政府機構,無權執行黨紀案,有權執行黨紀的,只能是黨的紀律檢查部門,也就是各級紀委。檢察院的反

貪局,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辦權,但沒有雙規權。另一方面,反貪案越來越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人員有限,某些時候,紀檢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將某些案件委託下級紀檢機關調查,或者委託反貪局偵查。具體到黎兆平雙規案,可以肯定的是,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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