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是否曾使被告聯想到木柴是他用的兇器?再者,你們是否引導被告挑出了現在法庭上出示的木柴,還說他用這根木柴從後面敲打了木岸的頭三下?
——證人丙:當然不是,這都是他自供的。他自己挑出這根木柴。他說「就是這一根」之類的話,還揮動了幾下,然後又說:「沒錯。」他很合作。
上木相當憤慨地對原島說:「聽到嗎?他們說的正如我告訴過你的,怎麼能這樣當眾撒謊呢?」
三個月以後,因為證據不足,上木被裁定無罪。
裁決書羅列了下列理由:
1.作為兇器呈交法庭作證之木柴一根,最寬處四釐米。據驗屍官與另一法醫之證詞,敲扁被害者頭骨之兇器至少寬如成人手掌,八至九釐米(一著名醫科大學專家在報告中持相同意見)。由此,被提供作為兇器物證之松木柴,並非謀殺兇器。
2.在此根松木柴上和山岸神之銀箱上,均無被告指紋。
3.根據供詞,被告取走銀箱內二十二張債據中之五張,到離池塘約兩百米遠處的人壽保險公司操場上予以燒燬。留在銀箱內有具名被告上木寅郎之債據。警方調查後曾假設,被燒燬的五張債據系他人所具。此人名字與被告相似。由此警方堅持認為被告因天黑未能看清而取錯債據。看來似有其事,但被告律師堅持之見解也令人信服:如被告為真兇,取回債據乃首要目的,定會明確識認,決無取錯可能。
4.審閱書面供詞,未見有警方對被告進行逼供之跡象,但存有警方對被告進行欺騙和誘供之印象,可是這不足以使本法庭認為被告無罪。被告無法確切證明離開萬園麻將館到回該館期間之所在和所為。疑點在於中村古屋作證稱曾目睹被告在被害者居所附近出現。此點與被告第一份供詞相吻合。
5.本法庭經慎重稽核全部證詞後之結論為:由於犯罪證據不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三六條,特裁定被告上木寅郎無罪。
一年過去了,有一天晚上,愛在休息時看書的原島直見,在一本英國法官詹姆·欣德的《無罪裁定研究》書裡,有一起案例看得他臉紅耳赤,氣急心跳。
1923年英國曼徹斯特一家船帆工廠的工人彼得·卡梅登被捕。他被控謀殺一富孀哈默沙太太,並縱火燒了她的房子。由於要錢用,卡梅登計劃殺死她後把所有能拿到的東西都偷走。他晚上7點左右到她家去,用五十釐米長的鐵棍多次猛打她的臉,然後用他的皮褲帶勒死了她,偷了一百五十鎊現金和她房間裡的一些珠寶,逃了。
為了毀屍滅跡,他又於兩小時後回到她家,企圖燒掉她的房子。他點燃了一隻煤油燈,放在她寫字檯一本書上,燈的底部有一半超出書的邊緣,燈就不怎麼穩。他又在地板上堆滿廢紙和衣服。如果燈跌下來,廢紙和衣服就會燒起來,整幢房子將付之一炬。他知道一小時後,有一班火車將經過哈默沙太太屋後附近處,而每次火車經過時,都會引起房基和地板的輕度震動,這已足夠使得放置的煤油燈震落地上。三小時後,整幢房子烈火熊熊。救火車趕到現場已無濟於事。
不久,彼得·卡梅登被捕。他先供認,後又翻供。他被宣佈由於證據不足而裁定無罪。
這是由於既無指紋又無客觀證據證明他與此案有關。他有許多朋友證明,在案發和被捕期間,他的言行沒有不正常的表現。再者,在案發那天,他還乘火車到倫敦去玩,而在明知警方將對他進行調查的情況下,依然迫切地回到曼徹斯特。這些說法都對他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