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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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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天夜晚,我在事務所留到11點多,將這套「阿仁連平涉嫌搶劫、強xx、殺人事件」有關檔案全部閱讀完畢。

這樁案件可以說相當棘手。

看來檢察官對被告阿仁連平犯罪的舉證確鑿、無懈可擊。第一個致命因素是項鍊這麼一個物證。此外尚有血型一致的條件。被告和被害者在o車站前相遇,這一點在時間上確有成立的可能性。被告由其工作場所「春秋莊」至車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所花費的時間委實也稍嫌過長。

應該由哪一點來推翻檢察官的舉證呢?我繼續留在事務所一個多小時,一邊做筆記一邊思考,回到獨居的家裡後,躺在床上時也繼續思考著。這時我突然想起傍晚時吻過岡橋由基子的前額和臉頰。我為這個時候有這樣的聯想覺得懊喪。由基子絕不同於沒有教養而心術不正的被告,我為什麼會這樣聯想呢?

我努力把這個令人不愉快的想法從我腦海裡去除。

最最棘手的是項鍊的問題。光憑這一點,被告的罪狀就會成立。

然而,項鍊由頸部脫落,不見得一定為他力所致。掛在脖子上卻在無意中掉落遺失,這樣的事例過去不是沒有過。因此,被告阿仁在精巧堂前拉到這條項鍊,這不是絕不可能的事情。

我看了檔案上的略圖。這家鐘錶店在由車站前馬路轉入a小道的分歧點靠近車站方向的第二家。被害者走過吊橋到現場,因此,走過a小道乃是必然之事。正因如此,在分歧點前的路上丟失項鍊,並不是不可能。

另外的時間問題倒是似乎有可以反駁的希望。被告由「春秋莊」至車站前照相器材店的往返時間確實有點長。可是,通常所需的時間倘若以六十分鐘計算,被告實際上所花費的時間約為八十分鐘,多出不過二十分鐘左右。

被告突然向被害者施暴,之後又將被害者推落河中——這樣的事情果真能在短短的二十分鐘內完成嗎?由現場步行回至「春秋莊」的所需時間據說以二十七八分鐘為標準,這和由車站前照相器材店至「春秋莊」的時間略為相同,因此,這多出的二十分鐘依然是檢察官所推測的犯案時間。

阿仁的犯案真的在二十分鐘內完成的嗎?檢察官對這一點持肯定的看法。雖然這樣的看法不是不可能成立,但我總覺得有些不可能。

當初承辦本案的楠田律師也以此為著眼點。他對我說過日後出庭時,將以「本犯罪不可能於二十分鐘內遂行」為理由據理爭辯。

然而,縱然在這一點上爭辯成功,儼然存在的項鍊和血型的問題卻似乎甚難駁斥檢察官的論斷。被告回到「春秋莊」時,神態略為慌張而昂奮,這是證人的主觀印象,倒不能以證據不足為理由駁倒。

翌日,我較平時稍微晚到事務所時,岡橋由基子已來上班,正在交代辦事員太田影印一些別案的裁判記錄。

「大律師,有沒有想到如何辯護的好點子呢?」她看到我就露著微笑問道。

「沒有,這件案子好像相當棘手。」我回答說。

「您昨晚看檔案看到很晚吧?」

「嗯,我回到家裡時已經11點40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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