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據最高裁判所審理的結果,平澤貞通已被判為“帝國銀行事件”的兇犯。事到如今,無論根據任何法律程式都不可能證明他是無罪的了。換句話說,只要法務大臣一按印,他隨時都可以上絞刑架。(辯護人方面雖然提出了重審的請求,但那並不一定能制止處決的執行。)(據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赤旗報》報道,平澤貞通目前仍然被關在仙台的宮城監獄裡,“‘帝國銀行事件’辯護團”正在提出重審的要求。——譯者注)
“帝國銀行事件”就這樣定了案。由於把平澤貞通判為兇犯,本世紀這一殘暴事件就告結束了。
最高裁判所宣判之後,辯護人還曾做過一些努力,幾次要求重審,都被裁判所駁回。到如今,怎樣也無法證明平澤貞通不是“帝國銀行事件”的兇犯了。
去年我在《文藝春秋》上發表了《帝國銀行事件》這篇小說。我一向對平澤貞通是兇犯這個論斷抱有懷疑,在小說中,我就以那些疑問為主題,儘量根據事實來敘述。最初我本想用虛構的方式來表達疑問,所以採取了小說的體裁——然而內容必須儘可能以事實為依據。在那篇小說裡,我幾乎沒有插入任何虛構的成分,而以本案的檢察官的調查書、起訴書、辯護要旨和判決書等審判記錄為素材。
“帝國銀行事件”發生後,我感到警視廳是在偵查中途碰了壁,才突然轉移方向,去逮捕平澤的。在這篇小說裡,我也就以這個跡象為主題。直到今天我還懷著這個疑問。寫那篇小說時,我所作的調查還不能說是充分的。一切痕跡都已經埋沒在砂土裡了,一點頭緒也找不到。我和偵查當局以及檢察官們毫無聯絡,又沒有法律知識,發掘這個痕跡是極其困難的事。正是由於缺乏知識我才用小說的形式來表現自己的這個疑問。
直到現在,我對這個案件質疑的熱情仍舊沒有減退。
二
最高裁判所的判決是絕對的權威。我擁護最高裁判所的權威和尊嚴。這裡做出的判決本應該具有使人人都能信服的邏輯和科學根據,絲毫也不應該使人懷疑,給人以瞹昧的印象。然而,在“帝國銀行事件”上,對被告平澤下的判決又是怎樣的呢?
最高裁判所的判決可以說是幾乎原封不動地通過了第一審的判決。
判決平澤有罪的基本根據,只不過是他本人的供詞。這份供詞無論是檢察官逼出來的,還是被告平澤由於忠克爾薩珂夫氏病(慢性酒精中毒的患者常害的一種精神病,記憶力和判斷力都衰退。——譯者注)而編造出來的,反正它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證據了。
這一事件是在昭和二十三年(一九四八年——譯者注)一月二十六日發生的,所以供詞才能充作證據。就在這一年的秋天,新的刑事訴訟法頒佈了。幸乎不幸乎,“帝國銀行事件”成為舊刑事訴訟法的最後一樁案件。
根據舊刑事訴訟法,被告的“供詞”是可以作為證據看待的。可是在新刑事訴訟法中,除非另有其他物證,對本人不利的供詞一律不能看作是證據。我並不是說“帝國銀行事件”完全是按照舊刑事訴訟法的原則來處理的。既然平澤受審時新刑事訴訟法已經開始生效,我想這一事件大概也是本著新刑事訴訟法的精神來處理的。
可是事實上被告平澤的供詞卻成為案中最主要的證據。這究竟意味著什麼呢?儘管它是本著新刑事訴訟法的精神來審理的,然而還是不得不以供詞為證據,這不正說明本案極其缺少其他物證嗎?
只要把關於“帝國銀行事件”連篇累牘的審判記錄讀上一遍,就能夠體會檢察官方面是如何以案中缺乏物證為苦。從這一點來說,他們也許比平澤貞通還要苦惱。首先,對判罪最主要的根據——兇器,檢察官方面絲毫也沒有加以說明;並且也沒弄清被告平澤在帝國銀行殺害十六人的毒藥是從哪裡弄到手的,其中的經過又是如何。判決書上僅僅交代了一句:“被告所曾持有的氰化鉀。”
檢察官們曾經竭力想調查被告是怎樣把這種毒藥弄到手的。平澤在供詞中也提到這事,但是舉不出任何證據來。再說,所使用的毒藥究竟是氰化鉀呢,還是另外一種化合物,關於這一點,判決書中也沒有下明確的判斷。
一般說來,在殺人案件中,兇器是最重要的物證。這一點尚且含糊不清,其他可以稱作物證的東西也就更沒什麼價值了。
檢察官方面所列舉的其他物證是:印有“松井蔚”字樣的名片,搶去的支票後面的筆跡,以及被告無法證實事件發生時本人不在現場。此外,還說事件發生後,被告拿到手的那筆錢來歷不明,以及證人說,被告長得與兇手的相貌相似等等。但是嚴格說來,這些都不足以構成與被告平澤有直接關係的物證。
三
在襲擊帝國銀行的案件發生的前一年——即昭和二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兇犯在安田銀行荏原分行所使用的松井蔚的名片是真的。昭和二十二年春天,被告平澤在靑森函館聯絡船上也曾和松井博士交換過名片,然而沒有任何根據足以斷定兇犯在安田銀行所使用的松井的名片就是平澤交換來的那張。原來為人仔細的松井蔚曾把跟他交換過名片的人的名字都記了下來,但是仍有十七張下落不明的所謂“事故名片”。在安田銀行荏原分行所使用的名片說不定就是那十七張“事故名片”中的一張。
支票後面的字被推斷是從帝國銀行椎名町分行把它搶去的兇犯所寫的,但是筆跡鑑定人把它和被告平澤的筆跡加以鑑定後所做出的結論似乎並不是絕對客觀的。有一個鑑定人說那不是平澤的筆跡。可能性畢竟不能變成現實性。
會有許多證人證明被告平澤的相貌與兇犯相似,然而這也不是絕對客觀的。再說,被告不能證實本人當時不在現場這一點,以及檢察官的起訴書和審判記錄,都使人感到不夠真實。撿察官把案件發生後不久被告平澤拿到一大筆來歷不明的錢這件事與案件聯絡起來了,但是即使這能成為狀況證據,也仍然不能成為直接證據。
我並不打算再在這裡寫《論被告平澤》。在我以前所寫的小說《帝國銀行事件》中,這方面的話該說的已經都說了,我沒有那麼大耐性在這裡把偵查的煩瑣內容和審判經過一樁樁地寫下來。在我的小說問世後,也還出版過一兩種論述本案被告無罪的著作。想了解詳細情況的讀者,不妨找來看看。
這裡,我要重新探討一下前一次在拙稿中挖掘得不夠充分的問題。也就是說:為什麼警視廳的偵查主力中途不得不轉向旁線——居木井警部補(日本警察分警視總監、警視監、警視長、警視正、警視、警部、警部補、巡查部長及巡查九個等級。——譯者注)的名片調查班?他們碰到了什麼樣的牆壁?牆挖的真實面目是什麼?本文想談的就是這一點。
四
關於“帝國銀行事件”的經過,以前已經寫過不少,這裡不準備再詳細介紹了。
昭和二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點五分左右,一箇中年男子來到帝國銀行椎名町分行,胳膊上纏著印有“東京都”標誌的臂章。他說附近發生了斑疹傷寒,按照佔領軍的指示,人人都必須喝預防藥,就叫代理分行長吉田等十六個人喝了毒藥。見過兇犯的代理分行長吉田武次郞後來被救活,提出瞭如下的證詞:
“我說說在銀行被騙喝毒藥的經過。今天下午四點鐘左右,我們辦完了日常的業務正在結賬,一個身著西服、年紀有四十五六歲的人推開大門旁的便門走了進來。這人左臂上纏著白布,上面印著‘東京都’的紅色標誌。他遞給我們一張名片說:‘我是東京都派來的。分行長呢?’我說:‘分行長不在,我是代理分行長?’那人遞給我一張名片,上面印著東京都衛生科及厚生省厚生部(即衛生福利部。——譯者注)醫生,醫學博士——名字我記不得了。我把那個人請進辦公室,叫他坐在我旁邊的椅子上。他說,‘事情是這樣的:由於使用長崎二丁目相田家前面的水井,發生了流行性赤痢,有四個居民受到傳染,大概已經報告了警察。美軍總司令部的赫特克中尉接到這個報告後說:“這可不得了,我馬上就去,你先走一步。”我跑去一調查,才知道住在那家的人今天曾來過貴行。赫特克中尉領著消毒班隨後就來。決定在消毒以前,請你們先喝預防藥。’我說:‘怎麼這麼快就知道啦?’那個人說:‘看病的醫生直接報告了美軍總司令部。’
“他又說:‘消毒班馬上就來,請你們先喝這藥。這原是美軍總司令部發下來的特效藥,非常猛烈。’說著他就拿出一個寬一寸、長五寸、醫生常用的金屬盒子,勤雜工把所有的杯子都洗好拿來了。那人說:‘這種藥沾在牙齒上會損壞琺琅質,我敎給你們怎麼喝,請照我的樣兒喝。藥有兩種,喝完一種,隔上一分鐘再喝第二種。’他說著就拿出一個小瓶子,又拿出一隻吸藥用的帶橡皮囊的玻璃管。那藥沒有顏色,只是有些渾濁。那人用玻璃管往每個杯子裡分了一點,他自己儘量伸長了舌頭,把頭一種藥裹在舌頭裡喝給我們看,職員們都學他的樣兒喝了。那藥刺激性很強,就像是不會喝酒的人喝了烈性酒一樣,心裡熱辣辣的難受。過了一分鐘,他又把第二種藥分給我們喝。我就去井旁漱口,剛走回來,只見大家一個個都倒下了。我心想‘糟啦’,就走到自己的坐位上,不久就人事不省了。那人穿著一雙赭紅色膠靴,長得挺俊秀,像是個知識分子。作為一個醫生來說,我覺得他的手粗笨了一些。臂章是白布做的,印著‘東京都’的紅色標誌,下面用墨筆蒼勁有力地寫著‘防疫消毒班’幾個字。”
他這份證詞中所提到的佔領軍主管人的名字最初是赫特克中尉,後來又更正為“記得是赫奈特或是柯奈特”。
五
活下來的四個人都證明兇犯是個舉止文雅、高鼻樑的美男子。只有代理分行長吉田說,那人左臉上從太陽穴到面頰有一塊半寸寬的茶色的瘢,其他三個人都沒有理會;大衣是穿在身上還是拿在手裡的,就記不清了。代理分行長吉田還說,那人西服袖上纏著省章。關於那個人的鞋也只有代理分行長吉田一個人在證詞中提到,他說那是攤子上賣的那種赭紅色膠靴——替他擺拖鞋的職員阿久澤說:沒弄清穿的是什麼樣的鞋。職員田中也說記不清鞋的事了。
關於這種藥的味道、顏色和氣味,活下來的四個人的證詞多少有些出入。代理分行長吉田說:“先喝的是渾濁的液體,有些發白,就像是喝猛烈的威士忌之類的東西,心裡燒得慌。”職員田中說:“氣味像汽油,舌頭直髮麻。”職員阿久澤說:“是淡黃色的,氣味有點像氨,味道好像發苦。”
活下來的人都被送進附近的聖母醫院。
兇犯冒充預防藥拿給職員們喝的那種毒藥分盛在十六個杯子裡,與職員的數目相符。但是另外還有一個是兇犯用來喝給他們看的,一共應該有十七個,可是短了一個。也就是說,纏臂章的兇犯用過的杯子沒有找著,想來是他怕人家驗出指紋而帶走了。後來把杯子裡喝剩的液體全都倒在裝醬油的小玻璃瓶裡,量非常少。死人吐出來的東西也收在八隻杯子裡,第二天(二十七日)送到警視廳鑑別科的化驗室去了。
據受害者說,最初給他們喝的是刺激性很強的藥,第二次喝的跟水一樣。如果喝了氰酸化合物,估計就是先喝的那個。這麼說來,喝剩下的以第二種液體為主。經調查,一點也沒有氰酸或其他類似毒藥的東西。
因此,還需要進一步做精密的化驗。於是偵查當局又委託東京大學理學院化學研究室的木村敎授做了胃容納物的分光分析。垣花助理正式做了分析。送去的有盛著死人吐出來的東西的杯子、裝著殘餘液體的醬油瓶,以及用兩個褐色瓶子裝的、給活下來的人洗胃後吐出來的東西。垣花助理從這兩瓶液體裡也檢查出少量的氰酸。西山技師開啟其中的一個瓶子時,在氰酸的氣味中還聞到了石炭酸的臭氣。後來到聖母醫院一調查,才知道那是由於使用了石炭酸的空瓶所致。據檢驗,從胃的容納物和喝剩下的液體裡只發現了鉀和鈉。根據這次化驗的結果,偵查當局決定偵查時可以假定所用毒藥為氰化鉀。可是為慎重起見,西山技師在報告中說:第一種藥類似氰化鉀,第二軸好像是水。
胃的容納物裡顯然含有氰酸,因而喝的毒藥毫無疑問是氰酸。問題在於那是氰酸和哪一種東西的化合物。於是,又進一步對過濾胃的容納物取得的液體做了種種反應檢查,然而還是隻化驗出鉀和鈉。結果推斷一定是氰化鉀或氰化鈉。
毒藥是本案唯一的兇器,所以我才把化驗毒藥的經過寫得這麼詳細。
六
“帝國銀行事件”發生後,才知道其他銀行也發生過類似的未遂案件。就在“帝國銀行事件”發生前一個星期一即一月十九日下午三點五分,一個舉止莊重、紳士頭的男子來到新宿區下落合的三菱銀行中井分行。此人拿出一張印有“厚生省技師醫學博士山口二郞、東京都防疫官”宇樣的名片,自稱是東京都衛生科派來的,說在該行開戶的一家公司有七人感染了流行性赤痢,佔領軍已乘汽車去消毒,查出該公司裡有一個人今天會到這家銀行來存款。因此,銀行得把現金、帳簿和各間屋子全部消毒。接著他就問今天有沒有現金外運。分行長說沒有現金外運,並問他來行存款的那個人是哪個公司的。自稱姓山口的防疫官說:發生赤痢的是新宿區下落合的井華礦業公司落合宿舍,那裡一個姓大谷的負責人一定來過這裡。分行和井華礦業公司並無來往,但查明在井華礦業公司落合宿舍的負責人大谷的名下存了六十五圓,正好是同姓。分行職員把一些支票什麼的整理好正要送往總行,防疫官就把他們攔住了。
分行長提出抗議說,為了一張支票而這麼做可不成,只把那張支票消一下毒就成了。於是,那個人就從掛在肩上的帆布包裡掏出一個小瓶子,把裡面盛的無色透明液體灑遍那張支票的正反兩面,然後交還給分行長,說他認為這樣做就成了,如果美國憲兵還羅嗦,他以後再來;如果他不再來,就不妨認為事情已經過去了——說完就走了。
由於實際上沒有遭到損害,銀行當時就沒有去報告警察。
松井蔚的那張引人注意的名片是在頭一年(昭和二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被利用的。那次的目標是品川區平塚的安田銀行荏原分行,也是在下午三點多鐘,銀行剛停止營業的時候,來了一個舉止文雅的男子,遞給分行長渡邊一張名片,上面印著“厚生省技師醫學博士松井蔚、厚生省預防局”字樣。他說:
“由於茨城的水災,發生了惡性傳染病。我奉命到當地去,工作得筋疲力盡地回來了。可是有一對夫婦帶著孩子從水災地區到小山三丁目的市場後面渡邊家去避難,這一次又患了赤痢,引起流行性赤痢。為了消毒,我和美軍總司令部的帕克中尉一起乘吉普車來了。一調查,才知道今天上午他們家曾有人到這家銀行來存過款。因此,這裡的allmember,allroom,allcash或是allmoney(蹩腳的英語,意思是:所有的人員,所有的房間,所有的現款,所有的錢。——譯者注)都得消毒。現金和賬簿一律不要動。”
那個人說話很有禮貌,一點也沒有架子。
這裡的分行長渡邊為人謹慎,他派勤雜工到附近的平塚橋派出所去打聽了一下。派出所的警察馬上騎腳踏車找遍了小山三丁目一帶,哪家也不像是患了赤痢的。警察到銀行去一看,那個人還站在分行長跟前。警察一問,那個人一口咬定佔領軍的消毒班確實到三丁目的市場那兒去了,為了弄清情況,警察又離開銀行了。
後來那個人說“為了預防,大家都必須喝這個”,就從帆布包裡拿出茶褐色的和無色透明的瓶子。他召集分行長和職員們共二十九人,先拿茶褐色的瓶子往每人的杯子裡滴了三滴茶褐色液體,每份大約有一點五毫升。然後他自己先喝給他們看,叫大家也都喝了,接著又叫大家喝第二種液體。這跟後來在帝國銀行椎名町分行的做法一樣。他做完後自言自語地說“消毒班該到了吧”,又說“太遲了,我看看去”,說著就往便門走去,不見了。他再沒有回來。
據說,那一次的液體“發澀,難吃極了”,可是沒有受到實際損害。分行方面還是向荏原警察署報告了,警察署記下了情況,把松井蔚的名片也儲存起來。
毫無疑問,這兩樁未遂事件和“帝國銀行事件”都是同一個人乾的。偵查當局憑著這三家銀行的職員的證詞和兩張名片的物證,感到偵查工作大有進展。
七
“帝國銀行事件”發生後的第三天——即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點鐘,才查明被盜去了些什麼,馬上發出通知,但是兇犯已經在作案的第二天(二十七日)到安田銀行板橋分行去,把盜去的支票兌成現款取走了。
發票人是森越治,金額是一萬七千四百五十圓。背面用兇犯的筆跡寫著“板橋三之三六六一”。背面簽署的是後藤豐治,本人只寫下自己的名字,兇犯在旁邊附了個假地址。偵查當局對這個人的相貌和裝束做了調查。該分行的代理分行長田川敏夫說:“那人身高五尺三寸左右,肩膀又圓又厚,並不駝背,只是使人感到穿得太臃腫。他戴著一頂好像是駝絨的白糊糊的方格鴨舌帽。帽子是整塊料子做的,後邊筆挺,似乎是新的。大衣是咖啡色的,顏色鮮明的帽子配上一件厚厚的咖啡色冬大衣,很不調和,所以給人的印象很突出。”他還說,那人戴著寬寬的黑框眼鏡,鏡片是淡褐色的。
三家銀行都是由同一個兇犯去的,不可能設想單單在取錢時他會支使別人。筆跡是符合兇犯的年齡和文化程度的。據此,偵查當局認為拿支票來兌換現款的人必是兇犯本人,也就是說,那筆跡是兇犯留下的,並決定按照這一方針來偵查。
兇犯說話沒有什麼富於特徵的地方口音,服裝和態度也不土氣,三個犯罪地點選得都很老練,不像是從外縣初到東京來的人乾的事。而且,兇犯從帝國銀行出來後,第二天就連鞋帶大衣都換過才到安田銀行板橋分行去。根據以上幾點,假若出現在四家銀行的是同一個兇犯,偵查當局認為他必然住在東京都,並決定在這個範圍內進行偵查
為了從在同一個時刻到安田銀行板橋分行去過的顧客中找到目擊者,偵查當局就去尋覓線索。同時,又設想他可能是乘都營電車來的,就在都營電車公司巢鴨營業所貼出了寫明該犯相貌特徵的通告,要求司機和售票員予以協助。在相貌、裝束下面,還寫著“像是個包工頭”——這一點是以目擊者所提出的特徵為根據的。
八
我在這裡記下偵查當局發給全國警察署的《“帝國銀行事件”偵查綱要》。讀了它,大家就可以弄清偵查當局初所假定的帝國銀行犯人的形象了。
“刑事偵查壹第一五四號之六。昭和二十三年二月七日。
刑事部長
“帝國銀行毒殺案件偵查綱要總指示:
“根據屢次指示,各警察署對帝國銀行毒殺案件諒必正在積極偵查中。為了更深入地瞭解情況,使案情得以水落石出,茲將偵查綱要開列並加以補充如下:
“一、須向東京都廳、區公所衛生科、防疫科(或防疫股)、各保健所、醫院、醫生、藥劑師,以及其他醫療、防疫有關方面進行騎查,有沒有人收到過鬆井蔚或山口二郞的名片。
“二、從以下各種人員中物色面貌與兇犯相似的人:
“1.醫生、牙科醫生、獸醫、人壽保險公司的醫生、藥劑師,或醫學、化學、藥學研究所的研究員和學校師生、製造或販賣藥品者,以及藥品經紀或曾經從事過這種職業的人。
“2.佔領軍的翻譯員、事務員、勤雜工或曾經從事過這種職業的人。
“3.銀行職員,或曾經在銀行供過職的人。
“4.在水災地區從事過防疫工作的人。
“5.戰後由海外歸國的人員和軍官士兵中有醫療經驗者。
“6.曾經由醫院、醫療所、藥局等處將氰酸鹽類弄到手、或企圖弄到手的人,因職務關係經手這些物品的人,以及在製造這些物品的大小工廠出入的人。”
這些偵查綱要和指示是經常發出的,偵查當局又進一步研究了這些案件,找出它們的“共同點”,併發出下面這樣一個通告:
“對以上三個案件研究的結果,發現有下列幾點共同之處,因而推測為同一個犯人所幹的:
“一、犯罪地點:三個案件都發生在遠離市中心、在空襲中燒剩下的住宅,或坐落在商店街上的小銀行。
“二、犯罪寸間:第一次在星期二,第二、三次在星期一。兇犯選擇星期一,恐怕是看中了頭一天休假,銀行的業務必然繁忙這一點。每次都是選擇業務對外停止後結賬的時候,一則沒有一般顧客出入,二則現款也比較多,正是下手的大好時機。
“三、兇犯的裝束:左臂上公然纏著白布臂章,上面用墨筆蒼勁有力地寫著‘東京都防疫班’、‘消毒班’等字樣,印著‘東京都’的標誌或蓋著方印,以便贏得對方的信任。
“四、使用印有頭銜的名片:曾使用上述印有厚生省技師頭銜的松井蔚及山口二郞的名片,因而贏得了對方的信任。
“五、兇犯言談、動作的共同處:a.自己是在水災地區做完防疫工作回來的。b.銀行附近發生了流行性赤痢。c.佔領軍收到了報告,按照帕克中尉(或馬卡、赫奈特、柯特列中尉)的命令,消毒班乘汽車來了。d.調查患者的結果,查明那家曾有人拿錢到這個銀行裡來。e.因此,這個銀行裡的東西必須全部消毒。f.消毒班不久就要來了,一切東西都不要挪動。g.今天有沒有現金外運?h.消毒班到來之前全體人員必須服預防劑。i.要喝兩種藥,喝完第一種,隔一分鐘再喝第二種。j.藥沾到牙齒上會損壞琺琅質,必須如此這般地喝。k.兇犯吩咐把大家的杯子收來,用玻璃吸管把藥水從他帶來的藥瓶裡滴進杯子,兇犯自己拿起一杯先喝給大家看。”
但是自從“帝國銀行事件”造成死亡後,已過了五十七天,市井開始傳說這一案件的偵查工作已陷入迷津。偵查當局鼓舞總部和各警察署計程車氣說,本案“資料豐富”,案情必可大白,不必懸念。從這時起,就開始看得出本案與舊軍部有關了。
九
“刑事偵查壹第一五四號之九。昭和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刑事部長
“按帝國銀行毒殺案件的偵查工作,在全國官民的大力協助下,已經連續進行了五十七天,但尚未獲得有關犯人下落的決定性的資料。據聞外間盛傳本案偵查工作已陷入困境,致使有關人員徘徊歧途。對於擁有如此豐富資料之本案,僅經過數旬偵查絕不可遽然即作出悲觀的揣測。”
偵查當局這樣鼓舞了總部和各警察署,在偵查綱要中又加上了下列注意事項:
“在偵查嫌疑犯時,要特別注意下列兩類人物:
“一、具有醫藥學或理化學方面的學歷、資歷、知識、技能和經驗的人。
“二、過去曾在舊軍部方面經辦藥品的特種學校、研究所或所屬敎導隊、防疫供水隊以及在憲兵、特務機關裡待過的人(主要是尉官級以上者)。”
到了六月二十五日,偵查終於進入緊張階段。以下幾段是從以刑事部長的名義發出的偵查指示中摘錄出來的。前面的一段極富於啟發性。
“一百五十二天來,各警察署不辭辛勞地對‘帝國銀行事件’繼續進行偵查,連日尋找嫌疑犯,努力加以研究,卓有成效,深表謝意。偵查總部也在士氣日益旺盛的情況下,展開了各方面的偵查。此次完成了大力收縮偵查網的工作,已將一部分偵查方針轉移到新的方向。”(旁點是筆者加的。)
“舊軍部方面嫌疑最大,因為:“第一,可以斷定兇犯對毒藥的數量和效果把握十足。
“兇犯在帝國銀行所使用的毒藥是氰酸化合溶液,濃度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他給每人喝的數量是五毫升左右。從化學成分來計算,以上的液體含有零點二克到零點五克的純氰化鉀(或氰化鈉),差不多相當於氰化鉀的致命量(零點三克到零點五克),足見兇犯曾企圖以最少量(刺激)來達到目的。尤以兇犯把這種預備殺害十六個人的液體裝在只能容納一百二十毫升的兒童用藥瓶裡,用能吸二毫升的玻璃管前後兩次正確地量好滴入每個杯子裡。考慮到上述情況,就可以看出兇犯對藥的數量和效果頗有自信。假若缺乏這種自信,他就會把藥弄濃一些,或者增加一些數量,因而會露出破綻,讓人看出他是個外行。所以不能把這一點當作偶然的一致而輕易放過。
十
“第二,可以斷定兇犯對毒效發作的時間頗有把握。首先,兇犯在帝國銀行給人喝毒藥時,在第一種藥和第二種藥之間留出一分鐘的間隔;在這段時間內,把喝下毒藥的人完全掌握住了。對兇犯來說,這一分鐘想必是極其重要的,嚥下去的毒藥在身體裡起獨特的作用,馬上就會發作。
“要是在這期間內把喝下毒藥的人放開不管,就可能給兇犯帶來致命的破綻——比方說,當毒效發作時受害人跑到戶外去,或是另外找解救的辦法等。但是相隔一分鐘,給大家喝第二種藥後,兇犯還允許他們去漱口,任他們自由活動。想來兇犯是把握十足的,也就是說,他知道喝下藥的人即使發覺那是毒藥,也來不及跑出去或另外找解救的辦法。同時,這也是出於周密的考慮,以防止受到對方在毒效發作後臨死時給予的反擊。從這裡可以推測出兇犯對毒效發作的時間有充分的把握。
“兇犯所攜帶的玻璃吸管是主要在細菌研究所或是與舊軍部有關的各研究所使用的那種駒込型的。盒子的形狀和大小也最像戰爭期間軍醫參加野戰時所攜帶的那種外科用的小盒子,從這裡也可以推斷兇犯過去的經歷。
“其次是兇犯的態度。對於一個準備一舉毒死十六人的兇犯來說,他的態度過於鎮定,從容不迫。量藥和滴藥時,他連手指頭都不顫抖,應對自如,因而誰也沒有產生懷疑,甚至讓人覺得大家是主動喝下毒藥的。這種膽量或是沉著的態度說明兇犯由於經驗十足而頗有自信——這個判斷可以說是合乎情理的。
“綜合以上各點,已將一部分偵查方針轉移到舊軍部方面,並且正在穩步而順利地進行中。”
以上是偵查當局原來所設想的“帝國銀行事件”兇犯的形象。只要讀一讀這份詳細的偵查綱要和指示中的各項,就可以明白當局當初所推測的是如何細緻而合乎情理。應該說,這確實是出色的推理。
但是自從六月二十五日發出這份指示後,過了約莫兩個半月,九月十四日發出的刑事偵查壹第八八七號卻變成為《關於蒐集對平澤貞通進行偵查的資料的指示》。局勢變了,畫家平澤被拉上了臺。
也就是說,八月十日對平澤下了拘票,平澤在北海道的小樽被逮捕。“帝國銀行事件”發生後第二百零十天,他被押送到東京來。
十一
看來“帝國銀行事件”的偵查工作在最初階段是朝著正確路線進行的。偵查綱要中反覆強調“帝國銀行事件”的真正凶手有很大可能是醫生或是醫療界的人,是在陸軍裡擔任過衛生職務的復員軍人。為了偵查這一案件,全國警察對約莫五千名有嫌疑的人做過調查,這些都是偵查綱要上所說韻與藥品有關的人。
但是平澤貞通在職業上偏偏與醫療、藥品沒有絲毫瓜葛。他不過是個畫家。不可能設想他對毒藥的知識豐富到能夠在帝國銀行做那麼細緻的計算和調配。
偵查工作為什麼不按照初期的方向始終針對與舊陸軍有關的人進行呢?偵查班是憑著松井的名片和相貌這兩個線索來逮捕平澤的。但是如上面所說,松井名片是不足為憑的。相貌呢,偵查綱要上反覆提醒偵查班注意:“兇犯的特徵單憑目擊者的證詞是靠不住的,不應拘泥於這一點。”這一注意事項提得很有道理,應該說是正確的。
但是實際上,居木井警部補正是憑著平澤長得很像偵查總部發下來的剪輯相片(根據目擊者所說的特徵拼湊而成的照片。——譯者注)這一點來逮捕他的。
平澤被押解到東京之後,銀行的人們鑑定了他的相貌。證詞分為兩種:一種說像,一種說不大像。這裡就不詳細談了。總之,單憑肉眼的印象是不可靠的。偵查綱要本身也曾提醒道:“過於倚賴兇犯的特徵作為決定性資料的傾向依然存在,已經再三提請注意,這只是一兩個人的話,不足憑信。”(刑事偵查壹第一五四之八)但是實際上的做法卻與這個指示恰恰相反,平澤被逮捕了
除了毒藥之外,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簽在支票背面的字、被告無法證實自己當時不在現場,以及名片——這些因素都太沒有價值了,不足以視為證據。比方說、名片不一定是跟松井交換過的那個人用的,也許是交到第三者手裡後被拿去犯罪用了。說句極端的話,簽在支票背面的字究竟是不是在帝國銀行毒死人的那個兇犯的筆跡,也沒有直接的證明。也就是說,帝國銀行案件的兇犯和在支票背後寫下“板橋三之三六六一”這個住址的或許並不是同一個人。如果有個共謀犯,也許單單在提取現款的時候兇犯委託了另外一個人。這個假設也是可能的。正如偵查綱要的注意事項所指出的,儘管說那兩個人的面貌相似,但是也不足為憑。
偵查總部認定此案沒有共謀犯,但那也只是說沒有人看到共謀犯而已。共謀犯不一定非和主犯一起到銀行來。他也許隱匿在人們所看不到的地方。
十二
在直接證據中,兇器和本人的指紋是鐵證。可是就本案而論,指紋是檢查不出來的。審判時當局武斷地判斷行兇的毒藥是“氰化鉀”,但是甚至連平澤是怎樣把它弄到手的也查不清。據平澤最初的供詞,那是約在昭和十九年十月他住在澱橋區柏木時向藥劑師野坂某要來的,差不多有十六克,說是繪畫時預備摻在底色裡用的。但是這位姓野坂的藥劑師已經死了,無從證明是真是假。況且在“帝國銀行事件”中所使用的毒藥究竟是不是氰化鉀,也沒有絕對確鑿的證據。檢察官最初說是“氰化鉀化合物”,半路上卻變成不折不扣的“氰化鉀”了。
據平澤的筆記,高木檢察官也曾為毒藥問題大傷腦筋。有一天他說:“喂,平澤,就算是氰化鉀得了,就算是你向人家討來的,成吧?”這樣就斷定為氰化鉀了。不管是不是事實,反正審判記錄上一律簡單地寫成了“氰化鉀”。但是在“帝國銀行事件”中絲毫也沒有可以斷定為“氤化鉀”的根據和證明。
兇犯使用毒藥時曾用過玻璃吸管,偵查綱要已確定那是“主要在細菌研究所或是與舊革部有關的各研究所使用的那種駒込型的”,但是無從證明平澤有過這樣的玻璃吸管。檢察官沒有辦法,只得斷定他用的是自來水筆的膠皮管。這跟起初那種完全客觀的偵察綱要迥然不同了。平澤說毒藥是用“裝鹽酸的瓶子”裝的。檢察官問他用過以後把那瓶子弄到哪兒去了,他說:“我走出銀行後,把它扔到銀行前邊長崎神社院內樹叢中好像是垃圾堆的地方了。”(第三十五次審訊記錄)
偵查當局根據這一口供將長崎神社的垃圾堆搜查了一遍,從地下四尺處挖出了個類似的舊瓶子,但是那當然不能成為物證。他們只是從垃圾堆裡拾了個不知是什麼人丟的東西而已。公審庭上畢竟也沒能把它當成物證。
檢察官們說毒藥是氰化鉀。喝下氰化鉀的人一般在十五六秒鐘之後就在胃裡引起中毒症狀而斷氣。然而在“帝國銀行事件”中,喝下第一種藥的人相隔一分鐘又喝了第二種藥,似乎又過了三四分鐘才倒下。毒效發作很遲緩,絕對不可能設想是氰化鉀。偵查當局關於這一點的推斷,前面已談過了。至於兇犯也喝了同樣的藥卻沒有中毒的原因,偵查當局作了四種假定:
“a.假裝喝了,實際上並沒有喝。b.確實喝了,但事先喝過中和劑或解毒劑之類的東西,從而使毒藥失效。c.量第一種藥之前,預先在玻璃吸管裡放上無害的液體或中和劑,先滴入自己的杯子裡喝給人看。d.藥液加過工,分成有害和無害的部分,先吸取無害的部分滴入自己的杯子裡喝給人看。”
結果推測出兇犯所使用的是第四種手段。
十三
這種辦法是在藥液裡放上甲苯或油類。這樣一來,由於比重關係,藥液就沉到下邊,油類浮到上邊,能夠截然分清。兇犯只消吸取上層無害的部分,滴入自己的杯子,讓大家喝下層的毒藥就成。事實上,在“帝國銀行事件”中,據說第一種藥上層是澄清的,下層混濁發白,略帶汽油味。由此可以推測出兇犯使用的是這種辦法。並且據說舊軍部方面儲存氰酸化合物溶液時,由於它一接觸空氣就與二氧化碳化合,從表層起逐漸變成無害的碳酸鉀,所以一向加入油類,以防止它與空氣接觸。
既然追查得這麼正確,為什麼不針對舊軍部方面進行偵查呢?既然認為“帝國銀行事件”的真正凶犯與陸軍衛生部門的人有直接關係,那末為什麼還非要把矛頭轉向絲毫沒有醫學知識的平澤不可呢?一方面說兇犯下毒藥時始終很沉著,使人產生的印象是他有過大舉屠殺的經驗,為什麼還偏偏要斷定這是對毒殺毫無經驗的平澤乾的呢?
事實上偵查工作本來是針對舊軍部進行的。前面所提到的六月二十五日發出的偵查綱要上曾說:“此次完成了大力收縮偵查網的工作,已將一部分偵查方針酶移到新的方向。”就在同一天,國家警察(戰後日本警察分兩種,一種叫國家地方警察,其中在中失的叫國家警察(簡稱國警),在地方的叫地方警察(簡稱地警),均受國家公安委員會統轄,另一種叫自治體警察(簡稱自治警),受地方(如府縣等)自治機構統轄,已於一九五四年取消。——譯者注)總部長宮所發出的指示中也說:“經過細緻的打基礎的階段,偵查工作現已正式展開了。”刑事偵查壹第二〇四號的警視廳指示表明:“然而在這段時間內收縮偵查網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兇犯的方向。”從同一份偵查綱要中所寫的“從舊軍部方面具有以上經歷的人中搜尋嫌疑犯”這一條也分明可以看出這裡指的是什麼。
這裡再說一遍:這個偵查綱要做得很出色,它極其客觀地把“帝國銀行事件”兇犯的形象勾勒出來了。那末為什麼非要把矛頭指向與這個偵查綱要相距甚遠的平澤貞通呢?
在偵查過程中,警視廳顯然碰到了一面牆壁。
十四
偵查當局大概也沒認定兇犯所用的毒藥是單純的氰酸化合物,更不曾像後來在公審庭上那樣斷定它為氰化鉀。
對於在“帝國銀行事件”上所使用過的毒藥,偵查當局一定進行過各式各樣的研究。他們一定想盡辦法來查明如果不是氰化鉀,那末它究竟是什麼化合物。
偵查當局大概終於查明那與舊陸軍研究所製造的丙酮合氫化氰頗為相似。這是戰爭期間軍隊在極端秘密的情況下研究、製造的,軍用術語裡叫作“硝醯”。據說這是神奈川縣稻田登戶第九技術研究所的田中上尉發明的。它跟“帝國銀行事件”中所使用的毒藥一樣生效遲緩,但是沒有任何根據來斷定這種“硝醯”跟“帝國銀行事件”中所使用的毒藥是同一種東西,只能說它們非常相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