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裡充滿了汗流浹背的人群,庭外太陽炎毒地照著沙漠中的城市,雖是上午10時但已熱得透不過氣,好奇的旁聽者擠塞得法庭密不通風,歐雷門法官走進法庭坐上主審的椅子,向下用好奇又慈愛的語氣說:「本庭是為審理賴唐諾,另外名字王有德,提出人權保護申請狀而開的,請問上訴人,也就是賴先生,你準備好了嗎?」
「是,準備好了,庭上。」
「你有請律師代表你嗎?」
「沒有。」
「你有沒有準備請一位呢?」
「不準備。」
「我知道你是有一點錢的,賴先生。」
「是的,我有一點錢。」
「而你不想請一位律師?」
「報告庭上,不想。」
法官轉向地方檢察官。
「檢方也準備好了。」檢察官說。
「對他的人權保護狀,你們決定駁回,不準?」
「是的,庭上。」他說:「這位被告是因為加州簽發的拘捕狀而被拘留在這裡的,拘捕理由是第一級謀殺。引渡手續正在進行,加州的引渡申請隨時可能飛來鳳凰城,州政府的引渡令也隨時可能發下,我有把握數小時內上訴人即將被引渡加州,他在本州並沒有犯罪,也不準備送法院。」
法官問:「這是這上訴人唯一被拘留在本州的理由嗎?」
「是的,庭上。」
「上訴人身分證明有問題嗎?」
「沒有,庭上。」
「很好,現在檢方提出證據。」
地方檢察官叫警長出庭作證,警長提出案情並當庭請人朗讀了我的自白。
歐法官慈祥地下望我說;「賴先生,我認為這些證據已足夠證明你也許——也許沒有犯有第一級謀殺罪、不管如何這是件他殺案件,其動機,是否故意或應處什麼罪都要由加州法庭來審理。在本庭看來,因為你也許犯有殺人罪。所以——」
我雖有完整的法律教育但是我出庭經驗非常稀少,再說我斜門歪道只是喜歡在圖書館研究冤獄平反和法律漏洞,我從被告席站起來時雙膝是軟軟的,但是我勇敢地打斷地的話。
我說:「據我知道法官判決之前,被告也有提出證據的權利。」
他不悅地說:「我一直對你很容忍,你有什麼要提出的就提吧,你這樣反而給加州警方更多——賴先生,我認為你應該請個律師。」
「我不要任何律師。」我說,「我傳叫那位帶我回猶馬的警官出庭做找第一個證人。」
「請問你叫什麼名字?」我問。
「聘克勞」他說。
「你是本州的警官?」
「是的。」
「是你把我帶來猶馬?」
「沒錯。」
「從哪裡把我帶來猶馬?」
「從加州的愛爾聖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