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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門戶與朋黨(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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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社會控制,帝國需要建立一套官方意識形態,與此有關的門派或被官府收編改造、或被消滅、或去除政治色彩而成為純實用性技藝、或離世脫俗而遠離權力舞臺,像墨家這樣組織嚴密、積極行動而又不受官府控制的私人團體,最難見容於帝國,因而雖一度最為興盛,最後也被消滅得最徹底。

在將基督教採納為國教之後,羅馬帝國也努力將其扶植為單一官方意識形態,多次召集公會議(council),統一信仰,確立官方信條,將拒絕承認者列為異端加以打擊和消滅;皇帝們對公會議上爭論的神學議題其實毫無興趣,他們唯一關心的是必須得出一個明確的多數結論,然後為多數派提供庇護和贊助,並幫助他們鎮壓異端,以此換取他們的絕對效忠和服從——這正是查士丁尼從第二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得到的東西。

然而拜占庭帝國的集權程度畢竟從未達到秦漢帝國的水平,儘管在其極盛期,查士丁尼朝政教合一方向跨出了幾大步,打壓了許多異端教派,關閉了雅典的柏拉圖學院,取締了新柏拉圖主義門派,但始終未能清除地方勢力,特別是西部省份的分離傾向,義大利各教區的主教無一齣席第二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羅馬教廷逐漸取得了對西方教會的至高權威,成為獨立於拜占庭的另一個權力中心。

集權國家不會消滅門派組織,但會從幾方面改變其性質:第一,買方壟斷改變了激勵機制,讓它們更傾向於獻媚邀寵、攀附權貴和爭權奪利,而不是努力建立自己的專業聲譽,因為此時接近或見容於權力才是組織興衰存亡的關鍵,這就阻斷了門派向專業團體發展的動力;自西漢中期官儒地位確立之後,士人階層從此喪失了對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興趣,只有在分裂動盪期才有所復萌,但也只是零星個體努力,再未形成門派與團體。

第二,為避免國家的猜忌和打壓,門派將更傾向於以非正式和不公開的方式存在,歷代朋黨之爭不絕,但從來都是私結暗鬥,沒人會承認自己在結黨;問題是,沒有公開性,就無法建立制度化的議事程式和繼承規則,無法正式接納或開除成員,因而無法執行內部規範,這樣的組織往往隨核心人物的死亡或失勢而樹倒猢猻散,難以成為一種持久的社會組織力量,為社會創造結構元素。

國家權力擠壓的另一個效果是,私人領域的社會組織向家族和地方退縮,帝制時代的中國,宗族之外最常見的私人組織是同鄉會,私人慈善和教育機構通常也由宗族和同鄉會為其子弟創辦,此類組織的地域性和內向性使其缺乏廣泛的社會動員能力,因而容易為國家所容忍。

宗教領域也是如此。佛教在印度的組織化程度很高,僧團是遊動性的,各僧團常舉行大型集會,一次集結動輒有數百上千位長老出席;漢傳之後,其組織能力屢屢引起政權擔憂,並招致多次滅佛運動;從唐代開始,類似身份證與戶籍的度牒與僧籍制度被用來控制僧侶流動,遊方僧被嚴格限制,面向大眾的公開佈道會被禁止,失去人員與思想交流之後,寺院變成了孤立的地方性機構;宋代朝廷進而大力扶持地方性的泛靈信仰,為成千上萬個土地神封侯拜爵,撥款修廟,這些法力僅限於一鄉一縣的神祇顯然是最無害的。

道教和漢傳佛教皆興起於漢帝國崩潰後的第一分裂期,而在唐帝國崩潰後的第二分裂期,則誕生了另一類民間專業團體——私人書院;從唐末到宋初,國家控制鬆弛,私人書院如雨後春筍般湧現,等到宋廷站穩腳跟,便開始抑制私學,倖存下來的書院多數轉為官辦,明清的私人書院則都是由宗族和同鄉會創辦,面向其子弟,而且都已退化為科舉應試培訓班,喪失了獨立私學傳統。

反觀西歐,獨立於國家的組織與團體始終大量存在,並且起著組織社會的基礎性作用;得益於西歐的政治分裂,教會始終保持著相對於國家的獨立地位,同時,教廷雖然努力建立對各國君主的絕對權威,但並未成功;封建制和層級化教區制這兩套平行權力系統的共存,為修道院、騎士團、大學、托缽修會、傳教團等眾多宗教團體的自發性和獨立性留出了空間,修道院一方面依靠教廷權威來擺脫地方領主的控制(比如克呂尼運動),另一方面則與領主合作共同抗衡教廷。

在中世紀歐洲的修道院,就像其他文明中的家族(但效能要強得多),成為創辦各種事業的載體,它們既是集體農莊,又是手工作坊、酒莊、墓園、旅館、集市主辦者,從中還孵化出了許多現代機構;圖書館、學校、醫院、救濟所、孤兒院、科學研究所,以及擁有眾多抄寫員的出版社;修道會和騎士團的獨立與自治甚至讓他們建立了幾個自己的國家,比如聖殿騎士團的普魯士、醫院騎士團的馬耳他,還有修士們的聖馬利諾共和國。

領主之間的競爭,也讓他們樂意為工商業者提供庇護,授予自治權,允許其建立自由市鎮,以免他們逃往競爭對手那裡,並帶走稅源;工商業者組織的行會在中世紀城市生活中扮演著核心角色,除了選舉市政官員,組織治安與民防,出資修建城牆,還為其成員提供醫療、喪葬、人壽保險、恤養遺孤遺孀、修禮拜堂和辦子弟學校。

從上述對比可以看出,國家和私人團體是組織社會的兩股相互替代互為消長的力量,當國家權力強大時,私人組織的空間就被壓縮,其獨立性和自治性也被削弱;所以,同等規模的兩個大型社會,可以分別由集中的國家權力和分散的私人團體所主導而建立,重要的是,這兩種社會的性質將十分不同。

首先,由分散、自發的力量自下而上組織起來的社會,結構更豐厚而具有彈性,每個組成部分更具獨立生存能力,因而當國家瓦解時,社會不會隨之而崩潰,當面臨外來威脅或內部危機時,各部分更有能力做出調整適應,深刻而重大的變革能夠在潛移默化中自發而漸進的完成;相反,那些由國家權力自上而下強行捏合起來的社會,變革只能等待國家統一推行,或由顛覆性的革命完成,而這種顛覆往往會造成社會總崩潰。

其次,自下而上的組織更有利於道德發育和共同體情感的培養,由於個人有機會在各個層次上參與公共事務,因而更願意承擔社會責任和遵守社會規範,因為這些責任與規範從根本上說是個人與共同體其他成員訂立的契約,如果他沒有機會參與公共事務,直接或間接地進入議事程式,所有規範都是被強加的,那他就不會覺得有道德上的義務去遵守它們,而只有出於功利考慮的服從或隱忍,在國家權力高壓下,私人組織向家族和地方退縮,更傾向於培育出親疏內外有別的部落主義情感和倫理規範,而我們知道,部落主義是與大型社會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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