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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04節 如何看待婚前同居?(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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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一個案例:一個女孩和前任分手的理由是,前任一直要求同居,但女孩比較傳統,覺得沒有結婚不應該同居,男孩因此認為女孩不是真心愛他。後來他們的矛盾越來越深,最終分手。

我認為,戀人不一定要用同居來證明自己對對方的感情。上海的一個社會調查統計結果顯示,所有的夫妻中有40%的人經歷過婚前同居,證明婚前同居的現象已經比較普遍。但同一項調查也表明,還是有60%的人並沒有經過同居就結婚了。所以,戀愛物件不跟你同居,並不一定表明他對你沒有感情。我認為,正像前述案例所顯示的那樣,戀愛一方可以既愛另一方,又不與對方同居,這個選擇完全沒有問題。雖然已經有四成人做了另外的選擇,但這並不是結婚的必然選項。也就是說,只要我愛你,我打算跟你結婚,我就必須得跟你同居,沒有這個道理。

每對情侶的交往模式都是不一樣的。沒有人規定,所有的情侶都必須經歷婚前性行為和婚前同居。社會調查統計資料表明,目前我國的婚前性行為是比較普遍的,達到了七成左右。而這種行為方式可能有鞏固感情、促進感情的功能。但是並沒有人規定每個人都要這樣做,很多人並沒有嘗試婚前性行為,而是以處男處女之身去結婚的。這樣的人在人口中雖然已經淪為少數,但也還佔有一定的比例。所以,沒有什麼情侶必須去做的事,完全是因人而異的。

婚前同居大致有兩種情況:一種帶有試婚的性質,另外一種純粹就是生活方式的選擇。多數帶有試婚性質的婚前同居的結果是男女雙方結婚。從目前的統計來看,「80後」伴侶的婚前同居的比例高達六成。這些人還沒領結婚證,但兩人的關係已經基本確定,只是先同居一段時間。

如前所述,在上海的所有夫妻當中,有過婚前同居經歷的佔到四成。也就是說,並非所有人都想婚前同居,但做了這種選擇的已經高達四成。這群人的想法是:當你要買一件貴重的大件消費品(比如電視)時,要先試一試質量如何、效能如何。那麼當你要建立一個終身的親密關係時,是不是也要考察一下兩人的和諧度和適應度呢?你難道不需要考察一下兩個人生活在一起和諧不和諧,夫妻生活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嗎?對方會不會有生理或心理的缺陷,會不會有共同生活的障礙?婚姻需要兩個人長相廝守,那兩個人的靈魂契合度如何?性需求和諧度如何?生活習慣吻合度如何?情感上的相互依戀度如何?兩人適不適合長期相處,能不能最終走向婚姻?購物都不可能連試都不試就直接買回家,更何況是選擇終身伴侶?有些人戀愛談得好好的,一到柴米油鹽的階段問題就暴露出來了。雙方的消費習慣、購物標準、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匹配程度如何?比如一方認為某種商品必須買百元那個檔次的,而另一方認為買十元檔次的就可以了,那這兩個人一起生活就會惹出無窮無盡的麻煩。婚前同居實際上是一個磨合過程,所以才會有這麼多的人選擇了婚前同居。倒不是說結婚前一定要同居,只是說那些選擇婚前同居的人也有充分的理由。

關於試婚一直存有爭議,多數人持贊成態度。無論是四成上海人選擇婚前同居,還是六成「80後」做出這一選擇,都證明選擇婚前同居已經沒有很大的障礙,這正在成為一種越來越普遍的社會實踐。婚前同居有點像是一個新工作的試用期。雙方尚未正式簽約,只是給了你三個月的試用期,看你能不能適應這份工作,能不能勝任這份工作。在你通過了各方面的考驗之後,對方覺得你確實可以勝任這份工作,才會跟你簽約。

婚姻實際上也是一個契約,是兩個人要把親密關係長期維繫下去的約定。簽約之前的這個試用期是一個雙向的考核:雙方都會考核對方與自己在性生活方面和諧與否,在感情上和諧與否,在價值觀上和諧與否。假如一個人特別大手大腳,另一個人格外節儉,雙方就會衝突不斷;一個人特別愛乾淨,另一個人骯髒邋遢,那他們也會心生齟齬。因此,婚前同居是在看兩人到底合得來合不來,能不能訂立長期的契約。

目前婚前同居的盛行還有一個前提,就是婚前守貞觀念的消亡。如果人們嚴格遵守婚前守貞的規定,就像傳統婚姻所要求的那樣,婚前同居就完全沒有可能發生。按照傳統文化習俗的規則,婚前男女授受不親,揭蓋頭前男方都不知道女的長什麼樣,更別說同居了,那是一定要把童貞保留到結婚之後的。記得我在北京做一個家庭婚姻調查時遇到一位老先生,我調查到他的時候他已經七八十歲了,他對我說他當初談戀愛的時候,和未來的夫人一起跑到中山公園,兩個人隔著河遠遠地看了對方一眼,就確定了關係。如果你所處的時代和社會習俗規定,男女婚前絕對不能夠碰面,絕對不能夠拉手,那就更不要說發生婚前性行為了,那你也不可能做出同居試婚這個選擇。所以,婚前同居的盛行是和婚前行為規範的變化有關的。

另外有一群人已經把同居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看待了,他們兩人情投意合,願意建立一個類似夫妻關係的親密關係,於是他們決定同居,但不結婚。我對這個人群做過調查,我問過他們:兩個人都一起同居了好多年,感情還都那麼好,那你們為什麼不乾脆結婚呢?有個女孩的回答非常有趣,她說結婚證就是一張紙,如果我們兩人的感情好,還願意繼續共同生活下去的話,這張紙就是沒有必要的,我們沒有必要拿這一張紙來約定什麼、約束什麼。如果我們兩人已經互相厭倦了,不想在一起了,我們要分手了,那麼有這張紙也沒用。這是他們選擇同居的一個原因,他們願意在一起、感情好的時候才在一起,如果沒有感情了那就分手。保持自由和自願是有些人選擇同居這種方式的一個主要原因。

我對婚前同居不做負面評價,這種方式在我看來是正常的。在當代中國,親密關係的規範已經變化,觀念已經變化,婚前守貞的觀念已經消亡。在這種情況下,同居是一個合理的、有益的選擇。

在2000年修改《婚姻法》的時候,有過一場爭論,一位婚姻法學家堅持要把這種沒有結婚的關係模式叫作非法同居,我認為把它叫非婚同居就可以了。稱其為非法同居,似乎帶有一種譴責的意味,實在沒有必要。同居方式其實是應運而生的。這個「運」是什麼呢?就是婚前性行為規範的改變。人們對婚姻配偶的選擇,對於性生活的期待,已經遠離了那個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的時代了。舊時的婚姻像撞大運,蓋頭一揭,就是個醜八怪你也得接受,萬一挺漂亮,就像一個意外的驚喜。

現在已經沒有必要搞得那麼驚心動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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