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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12節 如何做出離婚的選擇?(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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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離婚,我先給大家做一點科普。咱們中國的《婚姻法》應當是屬於非常先進的,咱們有這麼一種法律規定,叫「無錯離婚」。像在美國,他們爭取了好多年,才從有錯離婚爭取到咱們這樣的無錯離婚。有錯離婚是什麼意思?就是說配偶雙方有一方有嚴重的過錯才能離婚,比如說家暴、出軌、遺棄等各種各樣的過錯,如果沒有人犯錯就不批准離婚。中國1950年頒佈的《婚姻法》就規定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從一開始就確立了一個離婚的原則:不一定要有錯,只要確認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所以我們的立法觀念是非常前衛、非常先進的,也是符合人性需求的。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就有必要離婚了呢?比如伴侶有不良嗜好。我看到這樣一個案例:有一個女人和一個男人交往一年後結婚,在寶寶剛出生十五天時,發現他賭博輸了一百四十七萬元。這種情況要不要離婚?如果對方有不良嗜好,而這個不良嗜好會傷害到配偶和家庭,就構成充分的離婚理由了。他常常這麼輸錢,而家庭的債務日後是要由夫妻共同來償還的。如果不離婚,女方這輩子就可能陷到這個債務裡面去,而這個錯是他一個人犯下的,他妻子的人生就是為了跟他一起還債嗎?這個離婚的理由是相當充分的。

有一位男士提問:該不該跟沒有生育能力的老婆離婚?假如丈夫是那種此生非生孩子不可的人,這是可以當作離婚理由的。如果他可以選擇丁克的家庭模式的話,那就不必離婚。老婆沒有生育能力,正好他們也不想生,那就毫無問題。如果夫妻倆實在想要一個孩子的話,那麼除了離婚恐怕沒有什麼其他的選擇了。當然他們可以去領養孩子。可是有的男人想不開,非要一個親生的孩子不可,那就只能選擇離婚。

有一位女士提問:老公性冷淡該不該離婚?這個問題挺有意思。我們在調查中發現,僅僅因為老公的效能力不強或者性冷淡就提出離婚的女人還是比較少見的。相反,在過往的法律實踐中有一個有趣的現象,有的女人會因為男人性要求太多,過於亢奮,自己無法承受而提出離婚,法庭真有因這類理由判決離婚的。很少有女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是男人要求太少,太性冷淡,滿足不了她的需求,其實這個理由從妻子的個人幸福角度來說,是一個挺充分的離婚理由。此類理由的提出與男人要求太多她受不了這類理由相比,顯得更前衛一些。說明有些女性把自己的性愉悅看得非常重。我有權利享受這個性快樂,但是丈夫給不了我,這個情況下我想離婚。對於此類離婚理由我願意支援,因為人的生命如此短暫,對方無法滿足你的基本需求,無法讓你感覺到快樂,這是很大的缺憾。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與一對夫妻對婚姻質量的要求有關,如果你倆就想一塊搭幫過個日子,有吃有喝沒餓死就行,那就不必離婚。

然而,除了溫飽,現在有些人覺得快樂也很重要。人說飽暖思淫慾,現在婚姻的標準提高了。除了能夠獲得溫飽,我還要快樂,我還要你給我快樂,你給不了我快樂,我就不想跟你過下去,就離婚。這種情況反映了女性自我意識的提升,女性也可以理直氣壯地追求性愉悅,這是女性生活中非常正當的要求。這種想法已經深入一些女人的內心。如果一個女人因為配偶性冷淡要求離婚,這是很正當的要求。

當然,你可以在提出離婚之前做點努力,看看情況能否改善。如果對方屬於生理問題,或心理問題,或從觀念上討厭這個事情,無法滿足你的性需求,而你是有這個需求的,那你提出離婚,在我看來是理由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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