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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錯案即錯:遲到的正義非正義(19)(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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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廠子是八點半上班,那天我值班,因為是週六,就出來晚了,應該是八點二十多一些。走到半路上,我有看過表,我當時有一塊新的手錶,我最後一次看時間是八點三十五六分,當時就距離小樹林不遠的路了。我從那條小路走過去廠子裡值班,路過樹林,就看到了鍾志強的背影,他穿著市一紙業的工服……」

雖然憤怒,但是,羅蘇和依舊是和之前的證言相仿。這個時間差,的確是不夠鍾志強到小樹林的時間的。就算是能夠到小樹林,也是非常勉強的時間。然而,當年,檢方和法院就認定了羅蘇和見到的人是鍾志強。

根據警方的詢問與其他人的證言,鍾志強那天也的確是穿著市一紙業的工服回家的。

「羅蘇和,你的那塊表走得準嗎?你確定時間嗎?」杜蘅似乎是靈光乍現一般,舉手示意法官,之後提問。

「那塊表,當時剛買不久,沒幾天吧,出了這事兒不到兩天,表就丟了……」

羅蘇和道。

「有沒有其他的比對,你的手錶與其他的表的時間是不是一致?會不會比別的錶快一些或者慢一些?」法官追問。

「這都過去這麼多年了,你們一直在問幾分鐘的事兒,我真的不記得了。可是,我看到就是鍾志強……那個背影,那個衣服,就是他……」

羅蘇和道。

法官沒有就此繼續提問,但是,杜蘅的發問也的確開啟了新的可能。也許案發時間比羅蘇和預計的要晚一些,那麼,鍾志強就有足夠的作案時間了。

這是對鍾志強不利的證詞和可能,杜蘅皺眉。不過,杜蘅旋即心中又坦然的是,這是不能夠確定的證據,於被告人,不會有不利影響。

之後,沒有人發問,羅蘇和講述了他曾經暗戀過林曉娜,林曉娜是多麼善良美麗優秀的人,而鍾志強一個普通工人,配不上林曉娜等等……這也是之前的證言裡沒有的內容。

「我暗戀曉娜,我得不到她的青睞,也希望她能夠幸福。可是鍾志強他太無恥了,他不能夠看著曉娜找更好的物件,然後就殺了她,他太卑鄙了,混蛋,他就不能放……」

「出事兒之前的幾天,我們廠子裡歲數差不多的年輕人一起吃飯,曉娜說,街道辦有個新來的辦事員給他寫情書,她有點動心了。那個辦事員是大學畢業的前途無量,所以她想拒絕鍾志強,想跟鍾志強分手……一定是因為週六早上曉娜跟鍾志強說分手,鍾志強惱羞成怒殺人的……」

不必法官與杜蘅發問,那起陳年舊事在羅蘇和心中扎的太深,一旦提及,關於此的故事噴薄而出。

及至現在,林曉娜已經死去經年,提及當年事,羅蘇和仍舊感情深重。

當年那個街道辦辦事員,也曾經被調查。但是,當時他卻是出差在外地,有很多人一起開會,不可能在省內,是以,沒有嫌疑……

再審程式啟動後的調查,庭前會議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儘管法院協調警方調查了張元,但是他車禍去世,而當年的事情更已經過去了二十年,那天,他幹什麼人去了,無人知曉。

所有的證據,都指向了一個事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誰殺了人。

林曉娜死了,死於他殺,強姦後殺人;然而,該案留下來的證據,不能夠證明誰是兇手。

————

源於此,杜蘅提交申訴狀,她亦放棄了尋找真相的想法。她是鍾志強代理律師,她需要證明的是司法機關將鍾志強定罪是不合理的,而非找出來誰是真兇。重申了理由:公安機關在沒有掌握鍾志強任何犯罪事實和犯罪線索的情況下,僅憑主觀推斷,就將穿市一紙業工作服的鐘志強為犯罪嫌疑人,理由不充分;不能排除偵查人員採用刑訊逼供、指供、誘供方式收集鍾志強有罪供述的可能性;原審認定的鐘志強作案時間事實不清;原審認定的作案工具事實不清,與鍾志強供述不符;現場勘查筆錄無見證人參與,不符合法律規定……此外,杜蘅還向市高院提交了鍾志強的同學,工友的證言,證明鍾志強性格陽光,思想比較寬和,家庭經濟狀況較好,平時沒有偷竊、打架等不良行為。

半月後,市高院作出了《鍾志強故意殺人罪一案再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採取了杜蘅關於鍾志強案的許多觀點。

「鍾志強被抓獲之時無任何證據或線索指向其與林某被害案存在關聯:對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偵查機關抓獲鍾志強時並不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實和犯罪線索的意見,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確定鍾志強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足依據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原審認定的鐘志強作案時間存在重大疑問,不能確認……綜上,原審認定作案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對申訴人及其代理人質疑原審認定的鐘志強做案時間的意見,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聶樹斌關於作案時間的供述前後存在多次反覆,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疑問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原審被告人鍾志強犯故意殺人罪主要依據是鍾志強的有罪供述,以及鍾志強的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印證一致。但綜觀全案,本案缺乏能夠鎖鍾志強作案的客觀證據,鍾志強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原審認定鍾志強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能認鍾志強有罪。對申訴人及其代理人、市檢察院提出的應當改判鍾志強無罪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最後,市高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2001)京刑一終字第17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鍾志強無罪。」

無罪判決,當庭釋放。

沒有歡呼,趙芬痛哭的聲音響徹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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