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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章(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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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給自己倒了杯水,拿上筆記本去會議室,管鎮玉、丁花和杜正軍已經在那裡了。

如劉文良分析,檢察院沒有起訴那個六萬元和三萬元的好處費,其餘四筆都在內,對於第一筆是這樣認定的:「被告人在分管業務工作期間,先後多次以勞務費、勘察費的名義,從本單位或直接從業務單位支取款項,總計貪汙一百四十九萬元。」起訴書的結尾也說:「被告人在羈押後,認罪態度較好,並主動退還七十八萬元贓款。」

丁花問能不能判緩刑。管鎮玉說現在不好說。他和現法院負責刑事的魯院長溝通過,對於一百四十九萬元這筆,他也談了自己的看法,魯院長認可控方定性不準,證據不足,可以「下功夫」,爭議最大的是那個八萬元和五萬元。一開始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的,後來又承認,前後矛盾。最為重要的是,這兩筆款還在開發商那裡掛賬,沒有核銷,也就是說單位還能依合同收回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實際控制」?如果這兩筆款被杜正兵收回——從房產商的賬戶核銷——杜正兵用其買房——那就是典型的受賄。

「那兩張卡呢?」我說。

「這個我給魯院長說了,就是私人關係,那個人和杜正兵是同學,逢年過節的一點意思,杜正兵也沒有為其謀取什麼利益。」

劉文良說:「我仔細研究過,從事實和法律上來說,每一筆都不構成犯罪,我主張做無罪辯護。」

管鎮玉說:「魯院長說了,現在正是風口時節,這個案子影響很大。之前又是紀委移送過來的,比較複雜,政法委也介入了,杜局長是處級幹部,已經當做反貪的重要成果之一,法律的規定是一回事,現實又是一回事。」

劉文良說:「我們以什麼認定被告人的罪行,是不是《刑法》?從法律上來說,杜正兵就是無罪!這四筆,控方沒有一筆能站得住腳,我們就是要做無罪辯護!」

管鎮玉搖搖頭:「無罪辯護有風險啊,我主張罪輕辯護!影響這麼大的案子,如果法院最後認定被告無罪,你們覺得可能嗎?各級會怎麼看?我倒覺得八萬和五萬這兩筆可選擇承認,爭取從輕判決。」

劉文良兩手拍著桌子,說:「我反對,我們辯護人就是依法律辯護,要是不按法律,又有什麼意義呢?」

管鎮玉說:「現實如此,我們還得做。開庭前你們還得和公訴人那邊溝通一下,這很重要,法院、檢察院都要提前做好工作!兩位家屬有什麼意見?」

丁花不知道是認還是不認,只是抹眼淚。杜正軍嘆口氣,說:「要不把那個八萬和五萬認了吧!」

劉文良無奈地搖搖頭。

管鎮玉說:「基本情況就是這樣,我們還要分頭準備。八萬和五萬認了。一百四十九萬元這個定性有爭議,證據也不足夠,是我們工作的重點。利用工作便利,為個人謀取私利,沒有利用單位資源,本質是違紀。可我們說了不算,現實中有一種做法,組織一些專家學者,開個研討會,最後形成一種意見,法院還是會參考的。當然,請國內有名的專家會有花費的,這種行為是否涉嫌犯罪,有爭議,大多數專家是否認的。另外,家屬還要做好退賠的事。」

一直沉默的丁花開口了:「你們不是要否定這個一百四十九萬的貪汙犯罪?那為什麼還要讓退呢?難道最後我們坐了牢還要退錢?我賣房退了七十八萬元,現在無論如何拿不出來了。」

管鎮玉說:「這,違紀的也要退啊,爭取一個好的結果。」

杜正軍說:「我想想辦法吧!」

大家分頭去準備,丁花出門的時候很傷心。按說杜正兵貪汙也好,買裝置自掙也好,他都會給家拿來錢,她怎麼會說沒錢呢?

已經是下班時間,摸了一下兜,發現沒煙了,找劉文良去要了一支,點著了。我說:「專家的意見真的有用?」

劉文良說:「不好說,用有用的道理,不用有不用的道理。不用那是因為我們不是判例法的國家,學者的意見沒有效力;用也能說得過去,畢竟咱們國家的刑法就是這幫人參與起草的,又是國內有名的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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