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劉文良商量撰寫杜正兵的辯護詞,他對管鎮玉的做法非常不滿,說這樣的辯護還有什麼意義?無法體現出一個律師的價值。說我當初就不應該拉他做這個案子,我們的工作即使不是律師的人都能做到,但他反對歸反對,家屬同意我們做罪輕辯護。
劉文良說:「從事實和法律上說,杜正兵的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四筆錢,任何一筆都不符合貪汙或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當然,我們不排除杜正兵利用自己的這種特殊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但刑事辯護是去偽不求真。我們的工作是逐一反駁對他的指控。」
「律師是為委託人服務的,你能保證無罪辯護讓法庭採納?如果你因個人的理想信仰,在法庭慷慨陳詞,而讓杜正兵的量刑加重,法院認定四筆都構成貪汙受賄,從而判他十多年,那麼,你是一個優秀律師嗎?」
劉文良拍案而起,說:「我不怕,我會上訴,我會將案情公開,他佔有的每一筆款都不構成犯罪,法官的判決說服不了別人,更無法說服我,事實和法律將證明我是正確的。」
「劉大律師,一個被紀委雙規過的人,涉嫌貪汙、受賄一百多萬,公眾和輿論早就給他判了刑,他被無罪釋放,會引起多大的軒然大波,這些你考慮過嗎?」
「荒謬,這些話出自別人之口,我覺得不奇怪,想不到是出自你一個專業律師的口中,新聞和輿論無權給一個人定罪。你以為我不知道他無罪釋放的後果?我們的職責是什麼?是捍衛法律的公正!」
「但這就是我們的司法現狀,我們律師有什麼辦法?」
「我知道有困難與阻礙,可你們抗爭過嗎?耶林說過,為權利而鬥爭是對自己的義務!妥協,交易,有法不依,司法黑暗,律師地位低下,絕對與你們這些人有關。我們或許會有犧牲,但更多的人將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難道不是法治的勝利?法治是什麼?是你,是我,每個人都有義務推動法治的程式!」
「大法官考克波恩說過,律師應當像一位鬥士那樣使用自己手中的武器,而不應像一位刺客,他應當知道如何調和委託人的利益同真理正義間的永久利益的關係。權衡利弊,讓杜正兵有選擇地承認部分貪汙行為,認罪,然後律師做罪輕的辯護,當下的司法環境只會對我們的委託人好。就算在西方還有控辯交易一說,讓杜正兵承認部分犯罪不是我們的妥協,恰恰是我們的勝利——我們要為我們的委託人負責,使其滿意。」
「滿意?我不認為委託人會對那種結果滿意,他們只是無奈地接受。表面看你們好像是勝利了,但是,李正,你想過沒有?你們損害了更多人的利益,還有司法的公義。還記得當年的辛普森殺妻案嗎?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為辛普森殺了他老婆,但法庭還是判他無罪釋放,為什麼?因為要更多人的權益,防止警察對公民隨意拘捕——指控辛普森的證據是被汙染了的證據!」
「劉文良律師,知道你的身份是什麼嗎?你是律師,不是法官,律師沒有義務維護司法的公信,我們只捍衛法律的正確實施。我們是公民個人利益的代表者!是公民伸長了的手,保護公民權利,對抗他人,尤其是公權,才是我們真正的職責!我們甚至是破壞者,我們就是要鑽法律的空子,從而形成制衡,讓那些立法者、執法者,甚至是司法者知道,有那麼一幫壞蛋律師,盯著他們,使他們謹慎,不敢輕易侵害公民的利益!」
劉文良不再和我爭論,我掏出一支菸扔給他。他給自己點著了,深吸一口,陷入沉思。劉文良自詡是「死磕派」律師,當年,因為聲援南方一個「言論過激」被拘禁的老師,他和全國十多位律師一道南下,在公安局門前抗議三天,迫使警方釋放了那位老師。他們是法治的先鋒,是我們這個行業的靈魂!內心裡我對他們充滿敬意!我身上缺乏的正是他那種戰鬥的精神,而權利從來不是恩賜的,是爭取來的。
管鎮玉他們去了一趟北京,最後拿回來一紙《專家意見書》,上面有我們國家刑法學界名頭很響的三位教授、兩位高院退休法官的簽名。隨意見書還附有研討會的現場錄影,專家們認為杜正兵的這種行為算不上是犯罪,最多是違反紀律,是單位內部或黨紀處罰的範圍,對這種行為不能擴大為犯罪,等等。本質上,這種學者的意見並不能對杜正兵涉嫌犯罪和量刑產生影響,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法院、法官卻又無法忽視這種意見,畢竟專家中有兩人參加過《刑法》的起草,我們所學的教材也是出自這些人之手。
一星期前,我和劉文良又見了一次那位將來在法庭上主控的黃檢察官。他去了杜正兵的單位,財務上給了他所有杜正兵簽字的賬單,堆起來像小山一樣高。他無法確認是哪一次,專案的承攬與結算往往相隔時間很遠,結算又是分批次進行的,所以要證明某筆錢是某專案上的,連杜正兵自己都無法說明。要不是他自己的口供,那個一百四十九萬元誰知道是怎麼來的。案卷裡有幾個證人的證言,他們說錢是通過單位賬戶或支票給了杜正兵,但這個錢最後怎麼樣處理了,他們無法知曉。至於那個八萬元和五萬元還掛著,財務列為應收賬款。也就是說,即使杜正兵給開發商說抵作自己的房款,但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上的效力,開發商與單位簽訂合同,單位依然能夠收回這兩筆款。
「我也不管了,這是當時負責偵察的人留下的問題,我今年訴了二百二十七個案件,快累死了,年假還沒休,我給科長說了,這個案子開完庭就休,否則就廢了。」我看到黃檢察官有三十出頭,南方口音,人很廋,一臉的疲憊,一年辦二百二十七個案子,的確不少。要是讓我這個律師辦如此數量的案件,可能會累得趴下。當然,職責不同,辦案的目的與要求不一樣。對他們來說,辦案是工作;對我們來說則意味著要滿足委託人的要求,一個字:贏。
見完黃檢察官後,我們心中有了底,既然證據不足,那就是我們攻擊的目標。離二十二號開庭還有一星期,管鎮玉帶來訊息,說法院初步意見不認定那個一百四十九萬元,證據不足,只有杜正兵的口供,且每次不一樣。八萬、五萬和那兩張總額一萬元的卡,一定要認。說到這裡,他壓低聲音說:「領導說了,認定數額不宜過高,對老杜的量刑定在這個數。」他朝我和劉文良伸出右手,中間的三指屈起,只露出大拇指和小拇指:「六年,但不能上訴。」管鎮玉收回了他的手。
「你沒有和他們探討,其實每筆款都不構成犯罪?」劉文良說。
管鎮玉笑了:「影響這麼大的案子,如果判決無罪,那怎麼可能?不要總拿法律條款說事,而且,判決後還不能上訴,要被告人服判。」
我說:「這不扯淡嗎?上訴是被告的權利,誰也無法干涉,怎麼能剝奪呢?何況上訴不加刑,管他呢,只要判下來我們就上訴,到中院時再做做工作,量刑會更低。」
管鎮玉直搖頭:「如果二審減刑,那意味一審的判決有問題,從審判員、庭長到審委會,都有問題。你堅持上訴,魯院長說了,他們會啟動審判監督程式,說案子有錯誤的地方,再審,有可能把那個一百四十九萬元加進去,到那時候就不是六年了。」
管鎮玉拿出煙來,給我和劉文良各扔了一支,我拿出打火機,想給管鎮玉點上,他拿出自己的打火機點著了,吸了一口,說:「這個案子,這個結果,其實法院都定不了。」
「那誰定得了?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決一個人是否有罪。」我說。
管鎮玉伸出右手食指,向上指指說:「上面。」
我和劉文良沉默了,因為我們都知道上面指的是誰。
「開庭前你們兩個還要會見一次杜正兵,告訴案子的內幕情況,判決後他不能上訴,也要做好家屬的工作。」
管鎮玉說丁花和杜正軍都沒意見,對這個結果表示接受,我們作為辯護人還能說什麼呢?
和劉文良又去了大柵的看守所,杜正兵和我們兩個月前見的大不一樣,好像一下子老了幾歲,皮膚鬆弛,略微發紅,那兩道怒豎的劍眉也變得柔和,貼著頭皮剛長出的短髮,有一半白了,見到我們就像見到了親人。
他好像不再關心自己的定罪與量刑,問了很多家人和孩子的事。
劉文良給他講了有關案件的情況,哪些該承認,哪些不承認,為什麼會判六年,他不能上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