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房間後,我翻開曼哈頓地區的電話簿,找到姓斯卡德那部分,一共列出十八個名字,我並不在其中,但她的名字卻列在上面,伊麗莎白一斯卡德,住在歐文區。
我拿起電話想立刻打給德金,但是號碼還沒撥完便開始猶豫。我坐下來,仔細想了想,還是把話筒放了回去。
幾分鐘後電話響起,是伊萊恩打來的。她說剛才接到莫特利的電話。跟前一次一樣,他又命令她關掉答錄機接聽電話,而她也照做。但是一等到他停止低語,改用正常聲音說話時,她就按下了錄音鍵,想錄下這段對話。
「竟然沒錄下來。」她說,「真是不可思議,那個答錄機居然壞了,或者是我自己按錯按鍵。我也不知道,想也想不通。錄音帶一直往前轉動,彷彿正在錄音一樣。結果當我倒帶想重新聽一次,才發現竟然什麼都沒錄下來。」
「沒關係。」
「莫特利提到昨天晚上殺了一個女人的事,我那吋如果把他的話錄下來當作證據,那麼警方就可以核對聲紋還是什麼的。」
「算了吧。」
「是嗎?我把錄音開啟時,還很得意自己做了一件聰明事,以為他會自動招認,我們就有證據了。」
「沒錯,但也不見得會有幫助。我覺得很難借用這些零星的線索解決這整個案子,對整個調查我毫無頭緒。我只能在黑暗中不斷摸索,他卻我行我素,繼續類似昨晚的殺人行為。」
「他昨晚到底幹了什麼?他沒有說得很明顯,所以話說回來,就算我錄音成功,可能也無法構成證據。但我推斷似乎殺了什麼人。」
「正是如此。」
「他叫我去看報紙,但我恰好沒有報紙可看。我把電視轉到新聞臺,也什麼都沒看到,或許是那個電臺單單漏掉了那則新聞。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我把那個慘劇告訴她。她聽到受害者的名字之後,驚訝得說不出話來。
「我們之間並沒有親戚關係,」我說,「我家是兩代單傳,所以我並沒有其他姓斯卡德的親戚。」
「你的祖父有兄弟嗎?」
「我祖父?不知道,也許有吧。他在我出生前便去世了,就我所知,好像沒有姓斯卡德的叔公。從小長輩就告訴我說,斯卡德家族來自英格蘭,至於那邊的家族,我就不清楚了。」
「所以你和伊麗莎白可能是遠親。」
「也許是吧。如果歷史回溯的時間夠遠的話,那麼所有姓斯卡德的都是一家人,除非我的祖先或她的祖先曾經改過姓氏:「這麼說,我們每一個人都是亞當和夏娃的後代呢。」
「多謝你的提醒,我們還都是上帝的子女。」我沒好氣地說。
「我很抱歉,大概是因為我心裡不想把這件事情當真,所以玩笑開得有點過分。他一定是認為伊麗莎白和你有親戚關係。」
「也許是,也許不是。」我說,「有一件事你要知道,儘管莫特利這個人確實很狡猾、機警,而且很機靈,但是最好別忘了,他也是個瘋子。」
電話簿仍攤開在床上,我審視著上面一連串與我同姓的人,心裡突然有股衝動,想打電話通知他們要小心。我可以警告他們說:「請你改名,否則你可能會沒命。」
這是否真是他下一步計劃呢?他會照著這個名單繼續殺人嗎?然後下一次換到附近幾個地區作案,接著再由城市改到郊區?當然,如果他繼續按照這個方式殺人,聰明的警方遲早都會發現這些受害者都是同一個姓氏。電話簿名單上有一個號碼,是屬於斯卡德共同基金會,足夠他環遊全國一一拜訪這些會員了。
最後,我還是合上電話簿,心裡明白實際上並不可能通知所有的斯卡德族人。我猶豫著,是否應該把這個發現告訴德金?雖然這個案件並非他負責,也不在他的管區內,但是他一定能夠查出是誰負責偵辦此案,然後把這個訊息傳出去。伊麗莎白·斯卡德遭到殺害的案子,絕對會引起媒體的高度關切,因為這場屠殺不但血腥、殘酷,而且還有性虐待。受害者年紀輕,是白種人,有社會地位,並且又很上鏡。
而我提供這個線索又有什麼好處呢?這個案子不同於前兩個,各方都不可能容許這個案子被當成自殺或家庭糾紛而草草結案。鑑識小組一定會在現場仔細搜尋,所有發現的任何物證,都會被認真地測量、拍照,以及裝袋裝瓶,準備進行化驗。如果他留下指紋,就絕對逃不過鑑識人員的手掌心。要真是這樣,那麼現在警方一定已經知道這指紋是誰的。只要他留下丁點線索,那就絕對逃不掉了。
有否有精液?指甲內的皮膚組織?或是身體上任何足以進行dna比對的物質?
然而這類證物不像指紋,可以用電腦中的資料輕易核對。要進行dna比對必須把犯人收押後取樣本加以對照。如果,他在現場留下精液或皮膚,也必須經過這種程式才能找出兇手的身份。先得抓到他,法醫才能證實這些物證出自他身上,進而將繩索套在他脖子上。
當然,所謂繩索只是抽象的比喻,紐約州的法律沒有絞刑,更不能像古代一樣將他活煮。監禁是允許的,甚至可能判無期徒刑,有時終生監禁會縮短為七年或是更少,但我想他們一定會把莫特利關久一些。上一次他原本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竟延長為十二年。如果這次能把他定罪,那麼他可能得要死在監獄裡了。
即使莫特利在案發當時確實在現場,鑑識小組也找到符合其dna的物證,再加上其他精密的法醫檢驗,仍然難以把他定罪。尤其是當被告聘請專家來為其辯護,指責檢方的專家一派胡言時,陪審團根本無法瞭解這件事的來龍去脈。如果被告是受害者的男友,他雙手沾滿鮮血並在被害者的臥室中當場被捕,那麼經過dna比對,才能算是罪證確鑿。但相反的,如果被害者與被告之間的關係,只是姓氏與那位十年前送被告入獄的警察相同,那麼上述證物的重要性會大打折扣。
雖然我實在不知道該和他說些什麼,但最後我還是撥了電話給德金。他不在家。
我沒有留下名字或任何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