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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話 鐘錶店偵探與兇器的不在場證明(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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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生產管理課的課長,真想篡改記錄的話,還是有辦法的吧。」

「天哪,堂堂警察居然因為幾句沒憑沒據的話就上門找碴兒!我說我沒做過這種事,讓你們去查記錄,你們又說記錄肯定被我篡改過,這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嗎?」

「您會生氣也是人之常情,只要您告訴我們案發當天您都做了些什麼,我們立刻就走。」

平根嘆了口氣。

「好吧。我說還不行嗎?是幾日來著?」

「六月十七日,星期六。」

「稍等,我得去翻翻日程本……」

平根去隔壁房間拿來日程本,翻開一看便喃喃道:「是跟表親們聚餐那天啊……」

然後他告訴我們:

「因為那天是星期六,我應該是八點多起來的,比平時晚一點。吃過早飯以後就在家裡打掃打掃衛生、洗洗衣服什麼的。」

「不好意思,請問您家一共有幾口人?」

「如您所見,這兒就我一個人住,所以沒人能給我做證。」

「打掃完衛生以後呢?」

「我開車出門了,因為中午要跟親戚聚餐。在西急百貨店的中餐館,叫‘北京仙館’。我加上表兄弟,總共是六個人。」

西急百貨店在日湖站跟前,開車去案發現場十分鐘左右。

「跟親戚聚餐啊,關係真好。」

「基本半年一聚吧。」

「聚餐的時候都聊些什麼啊?」

「隨便聊聊吧,彙報一下自己跟家人的近況啦,工作上的事情啦,童年的回憶啦……」

「那你們聚到了幾點啊?」

「下午三點。從正午到下午兩點在‘北京仙館’,然後去了同一層的‘charade’咖啡廳聊到三點。」

「然後呢?」

「然後去了日湖站附近的電影院,看了一部叫‘twoofus’的片子。要我講講劇情嗎?」

「不,不用了。」

反正他完全可以提前找一天把電影看了。

「電影是幾點散場的呢?」

「五點多,之後我就直接回家了。」說到這兒,平根推了推眼鏡問道,「話說布田是什麼時候遇害的啊?」

「下午兩點到三點之間。」

「哦,我剛才也說了,那時我正跟親戚們在咖啡廳聊天呢。」

平根用滿懷自信的態度回答。

5

我們問了表親們的姓名與住址,然後回到搜查本部彙報情況。大夥兒立刻分頭去找那五個表親。

結果那五個人都做證說,那天正午到下午三點,平根的確跟他們在一起。當然,平根中途是去過洗手間的,但也就兩三分鐘的事。表親們看著都是老實的正經人,實在不像是在做偽證的樣子。

莫非平根不是真兇?然而隨著調查的推進,我們發現平根過著相當豪奢的生活。他開著高檔進口車,頻繁出入賽馬場、腳踏車賽場之類的場所,在東京銀座的酒吧揮金如土。作為一家中等規模的製藥公司的課長,他的收入應該還是不錯的,而且他還沒成家,能自由支配的錢肯定也比較多,可閒錢再多,這個花法也太反常了。奢靡的背後,極有可能是通過倒賣嗎啡給白嵐會得來的不義之財。而且要是布田知曉了這個秘密,平根就有了充分的行兇動機。布田的為人有口皆碑,除了平根,警方再也找不到第二個可能有動機的人了。

於是搜查本部推測平根偽造了不在場證明,決定開會討論一番。

「也許布田的死亡時間比我們預想的更早。」

我在會上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更早?此話怎講?」牧村警部問道。

「平根是正午見到表親們的,他說自己上午一直在家裡打掃衛生、洗衣服。莫非他是上午去布田家行兇的,然後用某種方法把法醫推測的死亡時間往後挪了?」

「怎麼個挪法?」

「比如降低屍體的溫度,延緩屍體現象的發展速度?」

「怎麼降溫呢?」

「利用空調的冷風。案發現場的房間是裝了空調的。」

「要想把法醫推測的死亡時間從‘上午’後移到‘下午兩點以後’,光靠空調的冷風肯定不夠吧。」

「那冰箱呢?把屍體塞進冰箱冰凍怎麼樣?冰箱的製冷效果肯定比空調好得多。」

「布田家裡只有單人用的小冰箱,根本裝不下他啊。」

這倒是,警部的意見非常中肯。

「平根大概不是真兇吧……」一位警官說道。

牧村警部卻搖頭道:

「不,我認為真兇就是平根,這是不會有錯的。新來的說得沒錯,他是用某種方法把法醫推測的死亡時間往後挪了。阿下,新來的,你倆再去會會平根。」

下鄉巡查部長與我再次趕往平根家。那天是週六,所以平根不用上班。我們提前跟他打了招呼,表示想找他再確認一些事情。

「新來的,你還挺賣力的嘛。」在前往公寓的途中,下鄉巡查部長對握著警車方向盤的我說道,「四月剛破了兇手的不在場證明,這一回又發表了決定調查方針的推論。」

「呃,您過獎了……」

這話聽得我心裡直冒冷汗。畢竟四月的那個不在場證明並不是我推翻的,能破案多虧了「美谷鐘錶店」的店主。可我又不能讓大家知道我擅自洩露了搜查機密,只能懷著愧疚,在會上裝出一切都是我想出來的樣子。

「以後啊,你要是想到了什麼好點子,就儘管說出來。」

「……好的。」

這種感覺就像是考試作弊拿了好成績還被老師表揚了一樣。

我們把車停在公寓跟前,坐電梯上到九層,按下902號房的門鈴。平根很快就應門了。

「二位還有什麼要確認啊?」

平根把我們帶到餐廳兼廚房,略有些不耐煩地問道。

「請問案發當天上午您都做了些什麼呢?」下鄉巡查部長說道。

「上午?」

平根臉上彷彿有一抹慌張閃過。我心想:有戲!

「您問那天上午的事情做什麼?布田不是下午兩點到三點遇害的嗎?」

「我們發現案發時間可能不是那個時間段。」

「不是那個時間段?」

「我的意思是,布田先生可能是當天上午遇害的。」

「等等,‘遇害時間在下午兩點到三點之間’不是司法解剖得出的結論嗎?如果他是上午遇害的,那‘兩點到三點’這個結論又是怎麼來的呢?」

下鄉巡查部長沒有作答。

「再說了,警方怎麼會往‘案發時間在上午’這個方向想啊?」

下鄉巡查部長還是沒吭聲。「要認定你是兇手,就只能把行兇時間往上午靠了。」——他總不能這麼回答吧。

不可思議的是,此時此刻平根臉上已全無憂色。難道是我的眼睛產生了錯覺嗎?

「我之前也說了,當天上午我一直在家裡打掃衛生、洗衣服什麼的……」

「有人能為您做證嗎?」

「我一個單身漢,哪兒來的證人啊。」

「隔壁鄰居有沒有可能聽到您打掃衛生、洗衣服的動靜呢?」

「這可不是廉價的破公寓,怎麼可能聽得到隔壁的動靜啊。鄰居是沒法給我提供不在場證明的。就算我真的跑去殺了布田,他們也不知道啊。」

平根帶著天不怕地不怕的笑容說道。

下鄉巡查部長和我對他道了謝,告辭離去。下鄉巡查部長的表情依然淡定,但他心裡貌似跟我一樣焦躁。

我們決定找平根的左右鄰居打聽打聽。這是為了確認他們有沒有目擊到平根在案發當天上午出門。

可惜901號房和903號房的居民都沒有看到。

也許平根在那天上午出門殺害了布田,但我們沒有確鑿的證據。再者,假設布田真是上午遇害的,那平根又是如何將法醫推測的死亡時間挪到下午兩點到三點之間的呢?不查明這個方法,我們就動不了平根一根汗毛。

「我問起案發當天上午的時候,平根的表情有一絲絲慌張,你看出來沒有?」

我回答:「看出來了!」下鄉巡查部長果然也察覺到了。也是,連我都瞧出來了,前輩能發覺真是再正常不過了。

「可是他很快就不慌了,也不知是怎麼了。你有頭緒嗎?」

「沒有,我也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我總覺得解開謎題的關鍵就藏在這裡頭……」下鄉巡查部長喃喃道。

後來,搜查本部又針對「後移法醫推測的死亡時間」的方法展開了探討,卻是徒勞無功。我們還諮詢了負責司法解剖的法醫學家,問「死亡時間有沒有可能是上午」。對方勃然大怒,表示「這絕對不可能」。

平根的確有殺害布田的動機。無奈他有銅牆鐵壁般的不在場證明護體,警方奈何不了他。偵查工作深陷膠著,搜查本部計程車氣也是一天低過一天。

面對如此嚴峻的事態,我又能做些什麼呢?就在這時,我忽然想起了「美谷鐘錶店」的店主——美谷時乃。

她的確以精彩的推理破解過兇手的不在場證明,但那回興許是碰巧。況且我畢竟是在職的刑警,照理說是不能把關於案件的機密資訊透露給無關人等的——可我又覺得,自己必須想辦法打破僵局。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我終於還是來了。

「……平根肯定是當天上午殺害了布田,然後把法醫推測的死亡時間往後挪了。可我想來想去,就是想不明白他是怎麼挪的。」

聽完我的敘述,時乃撫著茶杯思索片刻,隨後用極其輕描淡寫的口吻說道:

「時針歸位——平根先生的不在場證明已經土崩瓦解了。」

她的語氣是如此隨意,彷彿她此刻說的是「好香的茶呀」。

6

我驚得瞠目結舌,望向鐘錶店主。櫃檯後的她笑臉盈盈。困擾了搜查本部好幾個星期的難題,居然已經被她破解了嗎?

「能講給我聽聽嗎?」我忙道。

她的推論也不一定對,出錯的可能性反而更大,但還是姑且聽她講講吧,當作參考也是好的。

時乃為我新沏了一杯茶。

「平根先生在案發下午兩點到三點與表親們在咖啡廳聊天,有牢不可摧的不在場證明。所以他如果是真兇的話,就意味著他是在其他時間段殺害了布田先生,然後把死亡時間偽裝成了下午兩點到三點——您是這麼考慮的,所以您認為真正的行兇時間是當天上午,因為平根先生表示自己當時在家打掃衛生、洗衣服,沒有明確的不在場證明。他是用某種方法把法醫推測的死亡時間往後挪了,對吧?」

「對,可我就是想不明白他是怎麼挪的。」

「布田先生死於下午兩點到四點是司法解剖的結果。要想把這個時間從上午挪到下午,必然要用到足以瞞過司法解剖的詭計。但正如搜查本部所討論的那樣,既然空調和冰箱都指望不上,兇手怕是很難施展這類伎倆。其實仔細琢磨一下,就會發現除了‘上午’,平根先生還有一個‘沒有明確不在場證明的時間段’。」

「那是什麼時候?」

「下午三點以後。平根先生說他在三點跟表親們分開,去了日湖站跟前的電影院,但他是單獨行動的,不在場證明並不確鑿。司法解剖的結果顯示,布田先生死於下午兩點到四點之間。假定他死於上午,就會與解剖結果產生矛盾,解釋起來也牽強,但要是假定他死於下午三點到四點,就不會跟解剖結果起衝突了。」

「可是郵遞員在下午三點開郵筒的時候發現了作案用的手槍啊,平根是不可能在三點以後行兇的。」

時乃嫣然一笑。

「如果平根先生沒有用那把手槍殺害布田先生呢?」

我不禁愕然。

「沒用那把槍?不可能啊!無論是被害者右大腿裡的子彈,還是造成致命傷的子彈,都是用那把手槍發射的啊,都比對過膛線了,不會有錯的。」

她到底知不知道膛線就跟槍械的指紋一樣啊。

「真是這樣嗎?我們先從奪走布田先生性命的那發子彈說起吧。布田先生的致命傷是口腔內的貫通傷。既然是貫通傷,那麼子彈肯定沒有留在體內。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我們並不知道傷口是由哪發子彈造成的。」

「啊?」我瞠目結舌,「可那把手槍發射的子彈就嵌在被害者頭部正下方的地板裡啊。它肯定是貫穿口腔的那發子彈啊!」

「嵌入地板的子彈可能是提前打進去的。殺害布田先生的子彈可能出自另一把手槍。」

「這個可能性也不是沒有……但是在被害者的右大腿造成盲管傷的子彈的的確確是郵筒裡的手槍發射的啊,不是從其他手槍射出來的。」

「嗯。」

「這不就說明兇手用的肯定是那把槍嗎?」

「這話沒錯,但‘子彈射入右大腿’和‘布田先生遇害’這兩件事不一定是同時發生的。前者也許發生得更早。」

「……更早?」

「射入右側大腿的子彈並不是致命傷,所以發射它的時間完全有可能比布田先生遇害的時間早得多。可以是下午三點郵遞員開啟郵筒之前,也可以是平根先生在正午時分見到表親們之前。」

「……可大腿中彈多痛啊!這樣的疼痛持續好幾個小時,被害者肯定會大喊大叫、拼命掙扎的,照理說案發現場應該會留下這種痕跡的啊。」

「要是布田先生被人注射了嗎啡呢?」

「……嗎啡?」

「根據白嵐會幹部的對話,搜查本部懷疑平根先生在倒賣公司的醫用嗎啡對吧?也許他用的就是從公司偷拿的嗎啡。」

「啊……」

「做司法解剖的時候,是不是沒有查過布田先生體內有沒有嗎啡呀?」

「……對。如果死因不明的話,會通過驗血查明血液中有沒有藥物成分,但這次的死因非常明確,所以應該沒驗血。於是警方就不知道被害者體內有沒有嗎啡了。」

換言之,布田有可能被人注射了嗎啡。說不定,時乃真的猜對了。我連忙端正坐姿。

「那就讓我們從頭梳理一下這起案件吧。案發當天上午,平根先生拜訪了布田先生——他說自己一上午都在家裡打掃衛生、洗衣服,這應該是假的,您也識破了他的謊言。

「平根先生先趁其不備,在音響室用鈍器擊打布田先生的後腦,然後注射嗎啡,讓他陷入昏睡,再用郵筒裡找到的手槍在他的右大腿上製造了盲管傷。也許他注射嗎啡的位置就在右大腿上,傷口還能起到掩蓋針眼的作用。

「嗎啡有鎮痛和鎮靜作用,所以布田先生雖然中了槍,卻一直沒有醒來。為了防止地上沾到血跡,平根先生有可能在布田先生身體底下墊了塑膠膜之類的東西。

「接著,平根先生掀起沒有被沙發壓住的那部分地墊,提前將一發子彈射入地板,裝作‘致命的子彈’。

「完成這一系列偽裝工作後,平根先生暫時離開現場,將手槍丟進附近的郵筒。我也不確定這件事發生的準確時間,不過肯定是上午十點郵遞員第一次來取件之後。方便起見,接下來我們就叫它‘一號手槍’吧。

「之後平根先生見到了表親們,為自己製造了從中午到下午三點的不在場證明。而在下午三點的第二次取件時,郵遞員發現了郵筒中的一號手槍。

「到了下午三點多,平根先生揮別表親們,再次回到布田家。‘去電影院看電影’當然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當時,他身上帶著和一號手槍口徑相同的二號手槍。在嗎啡的作用下,布田先生依然昏睡不醒。

「他已經在上午掀起了沒被沙發壓住的地墊,提前把子彈射進了地板。此時,他又在那顆子彈的上方墊了一個能接住子彈的東西——比如裝滿沙子的袋子,然後把地墊蓋好。於是地墊就蓋在了沙袋上。

「之後,他讓布田先生躺在地上,頭部擺在沙袋的正上方,再把二號手槍插進他的嘴裡,射穿口腔,將其殺害。子彈打穿了地墊,卻被下面的沙袋接住了,所以不會傷到地板。順便一提,子彈會在布田先生的後腦勺形成巨大的射出口,掩蓋鈍器擊打的痕跡。

「接著,他將布田先生的遺體調整成側臥的姿勢,取回頭部正下方的沙袋。地墊上多了一個子彈貫穿後形成的洞,周圍黏附著布田先生的血液與腦漿。下一步就是保持屍體壓著地墊的狀態,同時拉扯地墊進行微調,使上面的洞口和子彈嵌入地板時形成的洞剛好重疊。此時如果沙發還壓著地墊,那就太重了,拉不動,所以他應該會先把沙發挪開,調整好地墊的位置之後再搬回去。

「平根先生沒有把遺體復位。他只能對齊地墊上的洞和地板上的洞,卻不能將布田先生的貫通傷完全對準這兩個洞,因為布田先生的頭會把洞口擋住。所以他就讓布田先生的遺體保持側臥,裝出‘兇手踹翻了遺體’的樣子,試圖掩飾屍體的貫穿傷與洞口位置的細微錯位。

「嵌入地板的子彈的確出自一號手槍,但布田先生口中的槍傷是貫穿傷,無法確定造成傷口的是哪把槍的子彈。於是警方就會誤以為口腔中的槍傷是一號手槍造成的。

「嵌入地板的子彈實際上並沒有貫穿口腔,所以它表面原本是沒有血液和腦漿的。但附著在地毯洞口周圍的血液和腦漿會流進地板的洞口,接觸到子彈。所以也不用擔心鑑證課事後調查時發現子彈乾乾淨淨,產生懷疑。

「右大腿的盲管傷也起到了強化錯覺,讓人誤以為‘口中的槍傷源自一號手槍’的作用。一號手槍發射的子彈還留在布田先生體內,而且它與口腔中的槍傷彷彿是一前一後發生的。誰也不會想到兩處傷口產生的時間隔了好幾個小時。再加上遺體是第二天早上十點才被發現的,距離兇手行兇已有十八小時以上,從兩處傷口流出的血的凝固狀態看起來幾乎一樣,叫人察覺不到那幾小時的間隔。於是大家便越發認定,口腔中的槍傷也是一號手槍造成的。

「而一號手槍是郵遞員三點去開戶田町的郵筒時發現的,不可能在那個時間點之後用於行兇。警方因此認定兇案發生在三點以前。平根先生的不在場證明就這樣成立了。」

原來是這樣啊!原來在郵遞員發現手槍的時候,被害者還沒有遇害。平根讓警方誤以為「行兇事件在手槍被發現之前」,為自己製造了不在場證明。我以為平根把行兇時間暨法醫推測的死亡時間往後挪了,殊不知他是往前挪了。

「話說回來,第二次去平根家的時候,一聽到我們問起案發當天上午,他的臉上好像有幾絲慌張的神色。可是當我們繼續往下問的時候,他臉上的慌張就不見了。我當時還納悶呢,現在總算明白了。聽我們問起案發當天上午,他還以為警方查到了他當天上午去過布田家,往布田的右大腿和地上發射了子彈,做了準備工作。可聽著聽著,他發現警方是懷疑自己在上午殺害了布田,然後把法醫推測的死亡時間往後挪了。他哪有那麼大的本事啊。所以只要警方還認定平根是在上午行兇的,他就是安全的。之所以不再慌張,就是因為他意識到警方懷疑錯了方向啊。」

「沒錯,」時乃微笑道,「我覺得這起案件應該經過了精心的策劃。比如,平根先生之所以把第一發子彈打在右大腿,恐怕是因為大腿的肉比較厚實,骨頭也粗,所以子彈不會貫穿人體,只會形成盲管傷,而且不會造成致命傷。

「利用郵筒這一點也很巧妙。警方認為手槍被丟進郵筒的時間必然是兩點到三點之間。前者是法醫推測的死亡時間的上限,後者則是郵遞員開筒取件的時間。但這件事其實發生在上午十點到正午之間。郵筒的特徵在於它絕對會在某個特定的時刻被開啟,而且在那個時刻到來之前又是絕對不會被開啟的。在本案中,用它來偽造不在場證明是最合適不過的了。

「平根先生還利用了白嵐會與小八木組的衝突,把‘手槍被投入郵筒’這件事偽裝得儘可能自然。您剛才說縣警在案發前一天接到了匿名報案,恐怕報案人正是平根先生。他想通過報案,讓組員與組織犯罪對策課的警官們守在白嵐會總部辦公室周圍,造成‘兇手在行兇後逃離現場,卻在半路見到大量警員,一時驚慌,便將手槍丟入郵筒’的假象。」

原來那通報案也是平根乾的好事嗎?

「不僅如此,平根先生在購買殺害布田先生的二號手槍時也費了一番心思。」

「怎麼說?」

「您剛才說,本縣共有兩人從警視廳逮捕的槍販那裡購買了手槍:一個買了7.65毫米口徑的瓦爾特ppk,另一個買了fn勃朗寧m1910。fn勃朗寧m1910當然是平根先生買的,而7.65毫米口徑的瓦爾特ppk應該也是他買的。」

「你是說,殺害布田的二號手槍就是瓦爾特ppk?」

「沒錯。兩把槍都是7.65毫米口徑的對吧?我覺得平根先生肯定連‘販子被捕,警方得知本縣有人購買手槍’的事態都考慮到了。要是警方得知有人買了兩把fn勃朗寧,不在場證明被識破的風險就會上升。為了防止這種情況,他特意買了瓦爾特ppk當二號手槍,而且製造了兩把槍的買家不一樣的假象。」

這傢伙真是一肚子壞水。不過他的不在場證明已經被徹底粉碎了。只要他招認倒賣嗎啡的事情,警方還能逮捕白嵐會的幹部。

我懷著萬千感嘆,凝望櫃檯後面的時乃。她身材嬌小,膚色白皙,讓人不由得聯想到小白兔……這樣的她,竟能為逮捕殺人犯與黑幫幹部出一份力……

黑膠唱片。

子彈存留在體內的損傷。

子彈射出體外的損傷。

暴力作用於生活機體時,在損傷區域性及全身出現的防衛反應。根據生活反應可確定受傷時人還活著,有時還可藉以推斷損傷後存活的時間。

英文單詞,意為「啞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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