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協定全文如下:
﹝1﹞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193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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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曾經承認實行之事項如下:
﹝一﹞于學忠及張廷諤一派之罷免;
﹝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
﹝三﹞憲兵第三團之撤去;
﹝四﹞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並不容許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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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
﹝七﹞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廿五師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
﹝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