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以上諸項之實行,並承認下記附帶事項:
﹝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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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命盛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係或為不良之人物。
﹝三﹞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
以上為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
何應欽閣下: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應欽覆函﹝1935年7月6日﹞
敬啟者,六月九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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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