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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四十一章:治安肅正作戰計劃(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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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四十一章:治安肅正作戰計劃

山下奉文說完之後,杉山元再次說道:「諸位,此次治安肅正計劃是大本營方面載仁殿下親自安排的,所以務必做到盡善盡美,不負親王殿下以及天皇陛下重託。」

「哈伊!」眾將官齊聲說道。

彬山元再次說道:「諸君,治安肅正作戰不同於一般的作戰,應有詳細的作戰計劃,方面軍司令部不可能插手前線的戰事,所以大小事務均由諸位師團長自己決定,因此作戰之範圍,應考慮各兵團作戰地域的特性及其廣狹,特別是使用兵力之大小等而決定。」

「此外還要考慮作戰之效果,決不能只是簡單的圍剿,還要達到討伐實施後即使皇軍撤走以後,各地還有一定的自衛能力,直至再無可能匪化,對此諸君有何良策?」

第一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中將起身說道:「司令官閣下,卑職認為,治安肅正作戰雖不同於一般的進攻作戰,但也要做到堅決快速以及精確打擊,分散配置之部隊,應以駐地為根據,堅決、積極的在其所在地區內,反覆進行討伐肅正,使匪團無安身之所。要逐漸使其無向外擴大地域之間隙,此時殘匪將逃向和蝟集於作戰地域之邊緣附近地區,因此對戰場邊緣地區之討伐,至為重要。」

「此外,軍隊應首先討伐清掃殘敵及匪團,然後領導佔據地域內中國方面重新組織自治機關恢復治安。為此,每佔據縣城或相當於縣城之都市,即駐屯所需之兵力,在其掩護下,使殘留居民設立治安維持會,以急速恢復治安,接著應儘快成立縣公署。在討伐之前,已事先準備有縣公署要員時,應儘量使其與討伐軍隊同行。一但戰火停止即迅速開始辦公,使其任該地域治安恢復之責。」

「為恢復治安,應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恢復警察、保衛團或自衛團等自衛組織。以強化自衛能力為第一要義。對業以恢復治安之縣,為恢復其縣政,由臨時政府支付所需縣政之費用,該費用應使用於恢復縣之主要方面,特別是應使用於為恢復治安之警察、保衛團等為原則。另外。繼縣政恢復費之後,支付縣政補助費,各縣應儘快自籌款項以求縣政之恢復。」

杉山元滿意地點了點頭說道:「呦西,梅津君不愧是大日本帝國陸軍精英,對大本營以華制華之戰略思維瞭解頗深,很好!」

「多謝司令官閣下誇獎!」梅津美治郎謙虛地說道。

梅津美治郎坐下之後,參謀長山下奉文也起身說道:「司令官閣下,卑職認為各部在治安肅正作戰中應加強配合,不能忽視情報機關、憲兵、警察的作用。治安肅正應該以軍隊為核心,其指揮下的特務機關、憲兵、宣撫班、聯絡員以及中國方面的行政機關、軍隊、警察、自衛團與其它鐵道、船舶等交通運輸各機關團體等等。應使其一致協力配合作戰。」

「為此,師團、旅團、聯隊參謀長應時時根據情況需要,會同參謀、特務機關、部隊長、憲兵、省公署吏員以及其他人員,進行周到、具體的領導,同時設法疏通相互間的意見。分散在各地軍隊指揮官,亦應根據前項,在其擔任地域內進行領導。隨著治安的逐漸恢復,應領導中國方面各機關,使其逐步能獨立工作,實屬必要。」

「呦西。山下君說的很有道理!」杉山元滿意的點了點頭。

接著山下奉文繼續說道:「司令官閣下,正如梅津閣下剛才所說,鑑於大日本皇軍兵力匱乏戰線過長等因素,皇軍必須大力組建以省縣警察、保衛團、自衛團、治安軍為主的皇協軍。其編組應儘可能由該地定居之良民編成為原則,利用歸順匪團中的素質優良者,僅能作為一時權宜之計。」

「前述自衛機關如有可能,應由皇軍對其進行訓練,以提高其素質,同時使皇軍與各自衛機關。能密切關係。自衛各機關所需之武器,由民間購買私有武器,或從歸順匪團中沒收及由討伐繳獲中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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