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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戶數探研(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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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戶數問題是解開宋代人口數量之謎的關鍵環節。關於宋代戶數,傳世有大量的統計資料,我們所要考證研究的是,這些資料是否客觀或比較客觀地反映著真實情況?哪些資料是不全面、不可kao的?澄清這一問題的意義之重大,是不言而喻的。對此,已有一些學者做了有價值的研究,並取得了新成果,以葛劍雄教授《宋代人口新證》(載《歷史研究》1993年第6期)及何忠禮教授《宋代戶部人口統計考察》(載《歷史研究》1999年第4期)為代表。本文再做探討,以為新證,並有重要問題揭示。

一、戶數在宋代社會中的作用

一個政府存在的基礎和規模,決定於人口,人口生存和組織的基本形式,是家庭。作為社會細胞,家庭數量還直接關係到政府的母奶---賦役的徵調,因為賦役主要是以戶為單位徵調的。宋朝各級政府對戶數的掌握十分重視,對地方政府、地方官員而言,戶數的多少更與切身利益密切關聯。

1.定諸縣等級。

自唐代以來,為便於管理,將各州縣制定了等級。縣一級大體為7等,依次為:赤、畿、望、緊、上、中、下。其中赤、畿兩等,通常是京師、大都會及附近的縣,屬特殊的政治地位,其餘5等,均按戶數確定。宋太祖剛登基的建隆元年冬,為適應新形勢和戶口變化,即詔天下除赤、畿外,重新制定諸縣等級:4000戶以上為望縣,3000戶以上為緊縣,2000戶以上為上縣,1000戶以上為中縣,1000戶以下為中下縣。並自此每3年升降一次。[1](卷1建隆元年十月壬申);[2](《職官》11之58)以此可知縣的大小及地位,不在於疆域,而在於戶數。林駉指出:「建隆之元年也,版籍來上,嚴定升降;至明年也,戶口增耗,申嚴殿最。夫開基立極,豈無急政?一則曰定版籍之升降,二則曰嚴戶口之殿最者,深知本固邦寧之意歟!」[3](卷10《戶口》)由此急迫性可知各縣戶數多少及變化,對於穩定局勢、加強統治的重要性。

2.定州縣官編制。

地方官員的編制,各地並不統一,而是根據戶數確定的。如州一級的通判,只設於萬戶以上的州郡。宋真宗景德三年,「復置解州通判一員。舊制:州不及萬戶者省其通判,此時(解)州戶盈萬數」[1](卷64景德三年十月庚寅)。解州原來曾有通判,由於戶數減少喪失了資格,至此又按制度重設。可見這一制度是切實執行的。400戶以下的小縣則不設縣令,由主簿兼知縣事。宋神宗時,令20000戶以上的縣增設縣丞一員,宋徽宗崇寧時各縣均設,但至大觀三年,除萬戶以上縣或雖不足萬戶但有山澤、坑冶之利的縣之外,其餘皆罷去。主簿之設遵循同樣原則,開寶三年規定千戶以下、400戶以上縣不設主簿。[4](卷167)當然,地方官品位的高低,也與所出任的地方戶數相適應。如宋真宗天禧元年規定,江南諸縣5000戶以上者,派京朝官擔任長官。[1](卷90天禧元年十一月乙未)

3.定州縣官俸祿。

宋代州縣官的俸祿,主要由朝廷格式司「用《十道圖》較郡縣上下緊望,以定俸給」[1](卷81大中祥符六年十月丁亥)。例如:50000戶以上的州錄事參軍20千(即貫),30000戶以上的州錄事18千,10000戶以上的州錄事15千,5000戶以上的州錄事12千,不滿5000戶的州錄事10千。又如:10000戶以上的縣令20千,主簿、縣尉12千;7000戶以上的縣令18千,主簿、縣尉10千;5000戶以上的縣令15千,主簿、縣尉8千;3000戶以上的縣令12千,主簿、縣尉7千;不滿3000戶的縣令10千,主簿、縣尉6千。[4](卷171)俸錢之外的職田也是如此。如縣令職田:10000戶以上者6頃,5000戶以上者5頃,不滿5000戶者4頃。主簿、縣尉的職田是:10000戶以上者3頃,5000戶以上者2.5頃,不滿5000戶者2頃。[4](卷172)戶數的多少,與地方官的收入多少直接掛鉤。

4.定州縣賦役。

賦役來自人戶,主要是按戶等高下為標準徵調的,其前提當然是官府對戶數的掌握,勿需多言。在此主要介紹州縣的差役數量。直接為地方官府服務的州縣吏人、弓手等,朝廷並不允許地方隨意抽調、招募,而是有定額限制,定額的標準仍是戶數。如州郡吏人,開寶六年確定為30000戶以上州80人;散從官,鹹平年間確定為30000戶以上州100人。諸縣吏人數額規定的更詳細。如諸縣曹司吏人,20000戶以上縣30人,10000戶以上縣25人,7000戶以上縣20人,5000戶以上縣17人,3000戶以上縣15人,1000戶以上縣12人,不滿1000戶縣10人。[5](卷12)建隆年間用法令形式規定的還有弓手數額:10000戶以上縣50人,7000戶以上縣40人,5000戶以上縣30人,3000戶以上縣25人,2000戶以上縣20人,1000戶以上縣15人,不滿1000戶縣10人。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又依次遞增20至10人。[6](卷13《州縣役人》)顯然,戶數決定著統治的力度和工作量。

此外,地方常平、廣惠等倉的設定規模,也因戶數多少而不同。如宋仁宗嘉右二年在全國設廣惠倉,規定10000戶以下州留田租1000石,10000戶以上州2000石,20000戶以上州3000石,30000戶以上州4000石,40000戶以上州5000石,50000戶以上州6000石,70000戶以上州8000石。100000戶以上州10000石。[4](卷176)

5.考核地方官。

宋政府把戶數的增減列為考核地方官政績的主要指標。地方官在任期內若戶數增加,會受到提前升遷、加俸等獎勵,反之則會受到延緩升遷等責罰。宋代初年「初著令:州縣戶口準見戶十分增一,刺史、縣令進考;若耗一分,降一等。」建隆三年又規定:「凡千戶以下(縣)能增百戶,(主要官員)減一選。減及三選以上,令賜章服,主簿升秩進階。」[4](卷160)宋仁宗皇祐元年,三司制定了考課轉運使、副的5項指標,第l項即「戶口之登耗」,規定考核等級為6等,考入上上第1等者,「與轉官升陟差遣」,考入下下最低等者,「與展磨勘及降差遣」[1](卷166皇祐元年二月戊辰)。在整個兩宋時代,屢屢有專以戶數或戶口增減為唯一考核指標的規定,災荒及戰亂年代尤為重視。

以上事實表明,戶數對於各級政府、各地方官是極為重要的。口數固然也至關緊要,但口一般不是賦役徵收單位,而且「口尤難計」[7](捲上《戶口》),所以相比而言,宋代的戶數統計更規範認真。宋太宗至道元年重造版籍時頒於天下的格式,主要即「凡一縣管幾戶夏秋二稅」[1](卷38至道元年六月己卯),而不計口數。宋孝宗時衢州司戶趙希言曾「合郡民以計,表其裡,標其戶數,為圖以獻於守,守才之」[4](卷247《趙希言傳》)。所計也是戶數。因此我們認為,研究宋代的人口數量,最宜於從戶數而不是從口數統計資料入手

二、宋代戶數統計評估

眾所周知,宋代戶數統計也存在許多問題。以下幾個方面,就是其突出的表現。

其一,官方問題。一些地方官吏不能按時清查統計,或統計時敷衍塞責,還有的地方官吏為升遷加俸,虛報戶數,導致戶數不準確和不能反映增減變化。再者即多系統戶口統計,目的不一,導致同一地方、同一時期的戶數差異較大。一些資料不做考證辯別難以適從。

其二,詭名戶問題。形勢戶尤其是官戶,為逃避賦役,用種種手段弄虛作假,使宋代出現嚴重的詭名戶現象。影響戶數的主要是詭名子戶,即一戶分作數戶、十餘戶乃至數十戶,以分散財產、降低戶等,達到減免賦役的目的。這一現象導致戶數虛假增多。

其三,拖漏戶問題。所謂拖漏戶,即不在官方戶籍的人家。這一現象同樣嚴重,情況也更復雜。其中有的是自有田產本應在主戶籍內而隱瞞不報,仍為客戶,所影響的是戶口類別比例而不是戶數,暫且不論。另一種確屬「黑戶」,即謊稱逃亡、絕戶而隱瞞起來的「逃絕戶」。宋神宗元豐三年,三司戶部判官李琮受命專門調查清理江東、兩浙二路的逃絕戶,結果駭人聽聞:僅清查出的逃絕戶就多達401332戶;同年改任淮南路轉運副使的李琮又在當地清查,「凡得逃絕、詭名挾田(佃)、簿籍不載並闕丁」475965戶、丁,[1](卷300元豐二年九月癸酉註文)其中拖漏的戶數當是個不小的數字。這一現象導致戶數虛假偏低。

統計不實,戶數虛假地偏高或偏低,在當時就是一大無法解決的難題,更使現在的研究陷入困境。如何走出困境呢?對於官方統計公佈的戶數,我們應有三點基本認識:一是必須利用已有的戶數資料為研究的出發點,否則宋代人口數量之謎根本無法破解。二是具體的數字肯定不精確,這是一個普遍的問題,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三是傳世的宋代百餘個總戶數,由於種種原因不可全信,其中有的不是總戶數,有的明顯錯誤,但經過鑑別的大部分數字,宏觀上基本可kao。

具體再談戶數虛假的偏高偏低問題。一些學者認為宋代戶數偏高,多以詭名子戶為證據。但如果同時充分認識到還有大量的拖漏戶數,那麼偏多的估計就難以成立。二者相較,當然難說互相抵消,但由於無法量化,不能確證,所以應另闢蹊徑,轉換視角來認識這一問題。例如,從宏觀的歷史角度考察,將宋代戶數與唐代、元代戶數作一比較,就會發現宋代戶數的發展是正常的、合乎規律的。

唐玄宗開寶十三載(754年),戶數峰值為9069154戶。[8](卷217);[9](卷84)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總戶數為9055729戶。宋朝版圖不及盛唐,但所轄地區全是人口稠密之地,所缺邊遠地區人口稀少,不影響大局。這時的戶數之所以歷經260年尚未達到盛唐峰值,主要是唐中後期及五代多年戰亂,人口損失慘重,宋初幾十年尚處於恢復時期。此後經過80多年的自然增長,至宋徽宗大觀三年(1109)年,宋代戶數達到20882258戶。如果從唐玄宗末年算起,成倍增加的戶數其實是300多年以來的結果,或者說是彌補了宋以前200多年戰亂所造成的損失,不足為奇。

再與後世的元代相比較。《元史·地理志序》載: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南北之戶總書於冊者」為13196206戶。但這一數字並不能與宋代比較。一是其數根本不是「總書於冊者」。10行省中,缺雲南、嶺北二行省的戶數,其餘8行省僅河南、江浙、江西、湖廣4行省數字相對完整,另外4行省戶數多有殘缺遺漏。而就相對完整的河南而言,也缺汝寧府、歸德府、襄陽路、高郵府的戶數。二是當時剛經過大戰亂,戶口損失嚴重,戶籍制尚未完善,地廣人稀現象普遍存在。如汴梁路領38縣,僅有20018戶,每縣平均不足790戶;南陽府路領13縣,僅有692戶,每縣平均53戶。由此一斑,可窺至元二十七年的戶數既不是當時的總戶數,更不能代表元代戶數峰值,也就不能與北宋末年總戶數相比。實際上,據估計元代中後期全國約有27650000戶,[10](p141、150)與宋代相對應的領土上戶數峰值相比,應無多大差距。

舉兩個具體地區戶數變化的例子,均按與宋代相應地區對比。

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宋代兩浙的戶數高於唐代,低於元代,河北的戶數也低於其後的金代。均與其所處的歷史階段相適應。

看一下北宋及其他朝代戶數的年遞增率,更證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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