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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飛單」騙局(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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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數家企業,出資拍攝電視劇《張思德》,主辦張信哲、王菲個人演唱會,購買和投資建設多棟大廈和房地產工程,到澳門賭博,賄賂銀行人員……這些數以億計的資金去向清楚,來路卻撲朔迷離。京城「名騙」陸鋒、成敬製造的這起億元詐騙案,經過北京兩級法院6年的艱苦審理,終於在2006年12月20日審結。在北京法院的審判史上,6年審結一個案子是罕見的。

這起涉及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偽造金融票證、詐騙、挪用公款、受賄、徇私舞弊等一系列罪名的大案,以被告人成敬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而終結。這起大案涉案人員12人,涉及10家銀行分理處,涉案金額高達2.25億元。

本案宣判後,各大媒體熱烈討論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問題。市場不是江湖,是有一定的遊戲規則的,無論原罪,還是像陸鋒、成敬這樣在市場經營中「玩資本」犯罪的,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主犯陸鋒只有40歲,他從10年前起家經營自己的公司,開始擁有眾多的投資專案,分立了多個公司企業,大膽地進行商業運作,曾在驚心動魄的商戰中叱吒風雲大展雄風。此案的終審法官不無遺憾地說:陸鋒要是走正道,憑他的聰明才智,商戰中很少有人能與其爭鋒。而在中國最早一批的民營企業家中,陸鋒的確曾是罕見的一顆明星!

而在20世紀90年代,在京城「飛單」巨頭中,陸鋒、成敬獨拔頭籌。

誰與爭鋒,而立之年創下商戰奇績

陸鋒是北京人,出生於20世紀60年代中期。高二時因打架被勞教1年,高中畢業後到某報社工作1年。1985年,正是南下經商大淘金的風頭浪尖,時年19歲的「毛頭小夥兒」陸鋒去了海南,開始在商海中劈波斬浪。到海南不久,他就成了海南中遠集團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其發跡速度令人瞠目結舌。而1991年,他突然悄悄回到了北京,低調地在北京某公司做了個小職員。

1993年1月18日,年僅27歲的陸鋒開了自己的公司,即北京中恆企業發展公司。公司性質是集體所有制,註冊資金3800萬元。公司的經營範圍是電子、化工、機械熱核開發、轉讓及新產品的研製銷售、兼營經濟資訊諮詢服務。截止到1996年上半年,陸鋒的中恆公司都在良好地運作著。這3年中,公司不斷擴大規模,產業遍佈全國,創出了驚人的經營佳績。

到1996年,正值而立之年的陸鋒風光無限,他的產業幾乎遍佈全國。在山西,陸鋒成立了山西南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經營房地產開發,他投資建成的居民小區已經銷售併入住;他還成立了山西豐裕鋁業有限公司,生產電解鋁,至今工廠還在開工;在湖南,陸鋒成立了湖南美奇房地產有限公司,經營房地產開發;在四川,他聯營四川中恆華醇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中華醇牌白酒;在北京的產業更是數不勝數,他投資建設的南洋大廈拔地而起;他還先後成立了北京南華製藥有限公司,積極開發研製並投產抗癌藥品,至今銷量不錯;他成立了南光電子光學儀器有限公司,購買了美國裝置,準備投產;他還成立了北京南陵金屬製品有限公司,進口了相關裝置,生產銷售金屬製品;成立了中恆南洋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此公司後賣出80%的股份,成為北京現代南洋房地產發展中心。另外,陸鋒還在中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投資,在中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陸鋒抓住一切可以抓住的商機,火箭式擴大著公司投入與影響。中恆公司在短短三年多的時間,在投資建設房地產、開辦鋁礦、酒廠、研製抗癌藥品托馬克和投拍電視劇、主辦明星個人演唱會等方面有了矚目的成就。公司的資產從3800萬元迅速攀上億元。他甚至在文化娛樂方面也有投資,如拍攝電視劇《鐵鷹行動》、《張思德》,舉辦張信哲、王菲個人演唱會。一時間,陸鋒儼然是商界的成功人士,要風得風要雨得雨。

改革開放的好政策為公司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環境和社會環境,陸鋒如果頭腦冷靜,守法經營,可能成為中國民營企業中最早升起的明星之一。但是,他被公司龐大的規模衝昏了頭腦,野心勃勃的經營方針使他看到公司靠貸款盲目擴張,已經埋下了鉅額負債的風險。1996年,中恆公司出現經營困難。陸鋒則把眼睛盯在了銀行的「錢櫃」上。

如此迅猛發展的經營與投資,必然要有雄厚的資金做強有力的後盾,僅靠專案回報是不夠的。沒有錢這個潤滑劑,如此龐大的經營無法正常進行。此時,陸鋒明顯感覺出自己的「銀根」吃緊。「搞錢」是擺在陸鋒面前的頭等大事。

其實早在1992年,陸鋒在北京某公司時,他主要從事的工作就是「做資金」,就是為公司「搞錢」。所謂「做資金」,就是在銀行找關係進行「體外迴圈」。所謂「體外迴圈」就是銀行不將存款單位存入銀行的錢入賬,而直接交與用錢單位使用,由用錢單位支付利息。銀行這種做法是違規操作,要承擔血本無歸的風險和法律責任。而陸鋒當年悄然從海南迴北京的原因,也是因為「做資金」做出了「黑洞」。1989年到1991年,陸鋒為海南某公司向某銀行海南支行貸款5000萬元,逾期不能歸還。1991年8月,他悄悄跑回了北京。

對金融資金週轉心知肚明的陸鋒為了支撐他公司的經營,使出渾身解數,找朋友、挖關係,只要能弄到錢他什麼都可以做。1996年下半年,就在公司投資經營資金緊張,向銀行貸款困難的情況下,陸鋒作為中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召集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業務經理等下屬人員商量資金問題,他要求大家不惜一切手段「搞」到錢。

重操舊業,「體外迴圈」犯下偽造金融憑證罪商海驕子陸鋒首先想到的是重操舊業,即在銀行搞「體外迴圈」。

1996年初,陸鋒結識了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東城支行和平里分理處主任劉柱民,以及該分理處工作人員孫玉良。在劉柱民的辦公室,陸鋒與劉柱民商量,由陸鋒以高息拉來存款,由和平里分理處給存款單位出具存單,將款打到陸鋒公司的賬上,供陸鋒使用。這就是所謂的「體外迴圈」,而對於銀行來講是「賬外經營」。雙方最後商量妥當:和平里分理處收取存款的1.7%的手續費存款到期後,由陸鋒的公司付給存款單位本金和利息。孫玉良幫助陸鋒在和平里分理處開了中恆公司的賬戶。

不久,陸鋒先後以高息為誘餌,拉來了4筆共8000萬元存款,和平分理處出具了5張存單,交給了存款單位,將錢直接入到了中恆公司在分理處的賬戶上,陸鋒共付了657萬元高息。

其後,陸鋒還要求劉柱民也給他拉些存款,並許諾存款額15%~20%的高息。不久,中恆公司的賬戶上又多出了6000萬元,這筆錢是劉柱民動用了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專管賬戶中為某單位代管的房款。劉柱民、孫玉良要求付銀行手續費1.7%,計人民幣238萬元,此款由劉柱民保管。由於這部分資金是銀行監管資金,劉柱民、孫玉良還要求陸鋒加付被監管單位15%的高息。陸鋒想都沒想就同意了。在這之中,銀行實際按定期存款利息10.98%付給被監管單位,而其中有4.02%的息差,即人民幣300餘萬元,陸鋒分幾次轉成現金交給了劉柱民。劉柱民、孫玉良隨便起了個名字,將此款存了起來,存摺由孫玉良保管。案發後,據劉柱民交待,息差的錢他們沒敢動。只有手續費的錢分理處「走了費用」,還剩下50萬左右。這些「走了費用」的手續費除了請客戶吃飯,買禮品,還包括為單位職工買些東西,分點錢等等。

為保險起見,劉柱民、孫玉良要求陸鋒提供抵押。後來,劉柱民又找陸鋒,要求陸鋒想辦法開幾張存單。陸鋒即向某支行要了3張空白的「建設銀行單位定期存款單」,到深圳刻了一枚北京城市合作銀行展覽路支行業務公章,偽造了3張存單,交給劉柱民和孫玉良作為抵押物收存。當時,劉柱民和孫玉良發現存單是建設銀行的,但存單上蓋的公章卻是合作銀行的,而且存單用紙非常薄,劉、孫二人卻沒有再提出異議。案發後,公安人員就這3張存單的真偽訊問劉柱民時,劉柱民說:「我不知道是假的,當時我們還想到合作銀行核對的。」當然,劉柱民沒有去核對,因為他們的行為是瞞著上級做的「賬外經營」,太「認真」會暴露自己。

1997年,陸鋒拉來的4筆存期一年的存款先後到期,陸鋒連本帶息償還了其中兩筆。另外兩筆各還了一部分之後,就說沒有錢還了。在劉柱民多次催要之下,陸鋒依然沒有還上任何一點錢。劉柱民見中恆公司無力償還拆借的資金,便向本單位自首,2001年5月1日,劉柱民因涉嫌犯非法發放貸款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關於這筆1.4億元的資金問題,法院經審理查明「造成和平里分理處最終損失人民幣8500餘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陸鋒為使中恆公司獲取非法利益,向工行和平里分理處提供了鉅額的偽造存單,給國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劉柱民身為徇私情,不履行職責,給單位造成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罪。」

而此案中涉案的孫玉良由於精神壓力太大,最終導致精神失常,被一審法院中止審理。

銀根收緊,「開口子」刻假章「做錢」

時光步入1997年,銀行「銀根」收緊,四處找資金的陸鋒接連找了幾家銀行想做「體外迴圈」都沒有成功。中恆公司業務部經理張重德成為陸鋒的「破堅尖兵」,這個張重德曾於1977年9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3年。1997年10月張重德認識了一個姓趙的人,並通過他拉了一筆1000萬元的存款,存款單位是哈爾濱保利公司。有了存款,銀行裡沒有人也不能把這筆錢弄到自己賬上使用,這就得「開口子」。專業術語中所謂的「口子」,就是銀行裡面有人配合,把客戶預留銀行的印鑑拿出來,用於造假。

張重德想到了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豐臺支行南苑分理處的工作人員朱剛毅和該分理處主任李建忠。中恆公司曾與該分理處有過存款往來。

為了能夠使用哈爾濱保利公司這筆錢,陸鋒和張重德多次帶李建忠、朱剛毅到貴賓樓飯店吃喝玩樂,還經常送劉、朱一些「小禮物」,向他們表示要在他們的銀行「做」這筆資金。在李建忠拒絕做「體外迴圈」後,陸鋒提出要存款單位存款時留在銀行的預留印鑑卡,並要張重德做李建忠的工作。有一次在貴賓樓,張重德將李建忠單獨叫出來商談,表明要使用他拉來的存款,李建忠說:「這是你們兩家的事,別出事,別給我找事兒。」張重德打了包票:「保證沒問題,我們兩家單位關係特別好。」

沒幾天,張重德就帶著哈爾濱保利公司的人出現在李建忠的辦公室。李建忠檢查來人所持的營業執照,見是外地公司,就沒有同意開戶。張重德又帶上來人在北京註冊了北京保利公司。一週後,他們拿著北京保利公司的全套註冊手續來到銀行,李建忠終於同意存款,並讓朱剛毅為他們辦手續。這時,張重德又提出要一張存款單位的預留印鑑卡,李建忠說:「讓朱剛毅多給你開一張。」就這樣,張重德得到了一張預留印鑑卡,他小心翼翼地將這張卡放進褲兜。後來張重德在法庭上說:「回去開車時,我還摸了摸褲兜裡的印鑑卡,怕給窩了。」

張重德將印鑑卡交給陸鋒,陸鋒又將卡交給趙某。沒過幾天,趙某就拿來了北京保利公司的財務章和法人名章。陸鋒又讓人到南苑分理處假冒北京保利公司的人買來支票,偽造了轉賬支票,從工行南苑分理處劃出人民幣999.5萬元,一部分入到中恆公司賬戶,另一部分入到北京市海淀區昆氏科技發展公司。這個昆氏公司是陸鋒朋友開的,1996年6月,陸鋒向朋友借來工商註冊手續,在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朝陽支行八里莊分理處開立了基本賬戶,可以提取現金。陸鋒用這個賬戶進行轉款,支付存款單位的高息和中間人的好處費。

這是法院認定的陸鋒「做錢」的第一筆。所謂「做錢」,就是利用高息拉存款戶,讓存款單位到指定的銀行開戶存款,等錢入賬後,再偽造存款戶的財務印章將錢從銀行劃出。法院認定這筆「做錢」造成損失人民幣838.4萬元。此筆「做錢」涉及的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豐臺支行南苑分理處主任李建忠、工作人員朱剛毅,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忠、朱剛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允許、幫助他人使用本單位公款,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系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

「做錢」的關鍵是「做口子」。陸鋒、張重德想盡一切辦法開「口子」、找「口子」。本案中的另一犯罪人員陳杰,在1998年3月間,為能夠使用這夥人拉來的一家出版社一筆500萬元的存款,找到很早就認識的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西城區支行西直門分理處的工作人員寧學茹,將其拖下水。寧學茹接受了陳杰給予的1.6萬港幣的好處費,利用職務的便利,向陳杰提供了印鑑卡的原件,致使他們「騙劃出人民幣499.6萬元,造成損失202.6萬元」。

1999年4月,由張重德、成敬、莫小軍、陳杰合夥詐騙北京某團體組織1000萬元一案中,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豐臺區支行四路通分理處的工作人員謝煥光接受陳杰的請託,利用職務便利,向陳杰、張重德提供了該組織在銀行的預留印鑑卡。法院認為:「被告人謝煥光、寧學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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