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典》將女性壓垮
1880年7月14日的法國國慶節,在巴黎十三區巡邏的警察緊急向警察局局長報告,於火車站大道(今樊尚·奧里奧爾大道)發現一處塗鴉:「對我們女性來說,這一天並不是節日。男人的自大和自私依舊在奴役我們。這幫忘恩負義的傢伙已經把自己的職責拋在腦後。有識者們,讓我們聯手改變他們的法律。打倒《法國民法典》!它是囚禁女性的巴士底獄!」警察局局長最終決定,只把塗鴉中真正提到鬥爭目標的那句話——「打倒《法國民法典》!」——擦掉。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誕生於拿破崙統治時期,是羅馬法體系、法國大革命遺產以及一些舊制度慣例的複雜混合。關於拿破崙究竟是法國大革命的繼承者還是掘墓人,歷史學家們還沒吵明白,但說到婦女權益,拿破崙絕對是「第一」終結者。誠然,自1793年起,法國大革命就已經出現了開倒車的跡象,但那時起碼還承認女性的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夫妻平等。等到《法國民法典》頒佈,全完了!法國女性的境況一下子跌到了全歐洲倒數。畢竟,在深受法國南方文化影響的拿破崙眼中,「妻子是丈夫的財產,正如果樹屬於園丁」。
《法國民法典》對婚姻的定義從根本上就是不平等的,對此,第213條體現得淋漓盡致:「夫應保護妻,妻應順從夫。」拿破崙堅持要求全法國的結婚典禮上都要宣讀這句話,因為(小心不要被氣到)「近百年來,很多婦女已經忘了低人一等是什麼感覺,因此直白地提醒她們一次是很有必要的。要記住,應當順從那個即將成為她們命運主宰的人」。依照《法國民法典》,妻子應當順承其丈夫的姓氏和國籍,無權選擇,也無權離開婚後的家庭。甚至還有這樣的話:「家庭的大法官(丈夫)為了獲得尊重,可以適當地使用武力以增加其權威。」不如把話說明白了,這就等於允許家庭暴力!
女人們不必去慶祝男人的「一七八九年」/small/sup,她們該做的是創造一個女性的「一七八九年」。
——於貝蒂娜·奧克萊爾(1848—1914),法國政治家、記者
此外,依照《法國民法典》的定義,妻子完全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未成年人沒有任何區別。沒有丈夫的准許,她不能工作,不能開戶,不能提起訴訟,不能簽署檔案,不能參加考試。就算「夫君」大發善心準她上班,她的工錢也會直接轉給丈夫。她唯一享有的權利是對奩產的監督權,這是婚姻契約保證的,因為奩產是家庭財富的一部分。
通常來說,夫妻雙方都應當對彼此忠誠,但事實上,男女在這項義務上並不平等。妻子出軌會被視為犯罪,要吃兩個月到三年不等的牢飯,而且法官常常會從嚴量刑,尤其是在19世紀初。而男人呢,除非把情婦帶回家,否則就不算犯罪(換句話說,只要不進家門,就是「三角褲的狂歡」!);就算被逮住,交點罰款就可以了結。這與其說是對通姦的處罰,不如說是為一夫多妻制大開方便之門,畢竟公開重婚是要被判刑的。之所以在判罰上出現如此大的差距,是因為如果妻子出軌,家裡可能會出現一個通姦生的孩子,而丈夫依照法律仍然要履行撫養義務。如果丈夫在家庭之外有了非婚生子女,怎麼帶孩子則是那位媽媽的事了。未成年母親曾經在法國大革命期間通過鬥爭獲得權利,後又全部失去。《法國民法典》不再准許她們為自己的孩子尋找生父——這一點直到1912年才得到修正。那些被引誘、被拋棄或被強姦的少女,因而沒有任何手段來謀求些微的補償。
此外,根據《法國刑法典》,丈夫對通姦妻子犯下的罪行是「可以原諒的」。你沒看錯,第324條明確寫道:「如有通姦,[……]丈夫對妻子及姦夫的謀殺,如果實施於他在家中抓到二人現行犯罪時,可以免責。」這條法律因此得名「血紅條款」。在一些拉丁國家,這一「法律承認的藉口」同樣適用於妻子。其他地方則沒有類似的規定。
如此壓迫女性的婚姻已將婦女逼至絕境。誠然,《法國民法典》保留了離婚的權利,卻增添了諸多限制。1792年的法律在離婚方面規定了兩性平等,但1804的《法國民法典》與此背道而馳:丈夫有權因為妻子通姦而離婚,而如果丈夫出軌,妻子卻沒有同樣的權利,除非他把情婦帶回了家。隨著波旁王朝復辟,王權和教權再度聯手,1816年的「博納爾德法」/small/sup直接禁止離婚。自此,離婚再度成為婦女需要努力爭取的權利——男性也爭取,但有需求的主要是女性。
我可不要成為哪個愛德華的妻子,早上給我幾個銅板,晚上就來找我對賬。
——吉塞勒·哈利米(1927—2020),法國律師
人們不禁要問:既然如此,是不是乾脆別結婚了?從法律角度來說,的確是這樣,因為成年未婚女性是擁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讓娜·德魯安、歐仁妮·尼布瓦耶,以及更晚一些的馬德萊娜·佩爾蒂埃都曾為不婚主義辯護。然而,考慮到「老姑娘」(這個稱呼已經算客氣了)要在社會上忍受的恥辱和女性工作微薄的薪資,單身女性的現實狀況遠遠稱不上誘人。剩下的,就只有守寡了……如果丈夫死得出其不意,沒來得及給妻子留下「家事忠告」,那可能還不錯。可如果他早早料到了後事,守寡的妻子就會落入公婆的掌控,沒法從中獲得什麼好處。即便如此,自19世紀末開始,「不結婚的快樂女人」這一形象逐漸變得廣為人知:她們大多是城裡人,出身不錯,有家產繼承或靠年金生活,周遊各國,受過良好的教育,對於傳統價值觀指派給資產階級女性的角色一律不理不睬。事實上,回顧前文提到的那些女性鬥爭帶頭人的婚姻狀況,會發現其中絕大多數要麼終身未婚,要麼守寡。從於貝蒂娜·奧克萊爾算起,露西·博、奧蘭普·德古熱、卡羅琳·考夫曼、路易絲·米歇爾、馬德萊娜·佩爾蒂埃、約瑟芬·龐加萊、弗洛拉·特里斯坦都沒有丈夫,不是從沒結過婚,就是很快守了寡。波利娜·羅蘭選擇同居而不結婚,理由如下:「我永遠不會在一個沒法百分百承認夫妻平等的社會里和任何一個男人結為夫婦。」讓娜·德魯安明確將叫她「德羅什老婆」的法官駁了回去,強調他應該用本名稱呼她——她在結婚後依然保留了出嫁前的姓氏。獨身可以是一種個人選擇,也可以被視作一種必然現象:19世紀,不少職業向女性開啟了大門,比如教員、護士、售貨員、郵局櫃員等,隨之而來的解放讓不婚成為一種情理之中的選擇。不婚比例的上升也和女同性戀盛行有關:公開的女同性戀在恐同情緒嚴重的19世紀還不被容許,因此需要以不婚為掩護。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理解19世紀的女性為何要抵制《法國民法典》,稱其為「囚禁女性的巴士底獄」。整個19世紀,婦女們抓住每一個機會批判《法國民法典》,抗議它對女性民事行為能力的剝奪,抗議法律強加給女性的馴順。在1832年8月15日這一期的《自由之女報:婦女的事業》上,讓娜·德魯安寫道:「我們不想再聽人說‘妻子應該順從丈夫’之類的老話了,我們想要的是基於平等的婚姻。單身總比當奴隸好!」
到了19世紀末,婦女參政論者接過了抵制《法國民法典》的鬥爭大旗。她們恰如其分地選擇了7月14日作為抵制活動的行動日,本節開頭提到的塗鴉出現的日期就是這麼來的。正如於貝蒂娜·奧克萊爾在她創立的報紙《女公民》上所寫的那樣:「對於婦女們而言,7月14日這個日子能喚起的記憶唯有這些,即缺乏信仰的男人如何背信棄義,邀請她們承擔平等的義務,卻又拒絕給她們平等的權利。他們勸誘女人在槍林彈雨中打倒獨裁,卻轉頭又在她們辛苦摧毀的堡壘的殘垣周圍炮製了比巴士底獄還要可怕的《法國民法典》。」(1882年7月2日至8月6日,總第62期)
到了《法國民法典》誕生一百週年,也就是1904年時,動員開始顯得前所未有地符合時代精神。那一年,在索邦大學舉辦的《法國民法典》一百週年紀念儀式上,卡羅琳·考夫曼在大階梯教室裡放飛了幾個巨大的氣球,上面寫著「《法國民法典》壓垮了女性,是共和國之恥」。考夫曼因「公開發表侮辱性言論」被逮捕。於貝蒂娜·奧克萊爾象徵性地燒掉了一本《法國民法典》,並在《激進報》上為自己辯護說,《法國民法典》「與法國當下的政體相悖,王權——男性的王權——因為它而在家庭和國家得到了延續」(《激進報》,1904年8月29日)。
《法國民法典》對女性的壓迫曠日持久。從20世紀起,壓迫開始出現鬆動。1905年,已婚婦女取得了在未經丈夫准許的情況下提交訴訟的權利。從1907年開始,妻子們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薪資(但依然無權處理其他財產)。1938年,1804年版《法國民法典》的第213條得到修正,女性的民事行為能力得到承認。夫權同樣被取消,妻子不再有順從丈夫的義務。留在丈夫手中的權利有選擇居住地、禁止妻子從事某種工作,以及行使親權。直到1967年,婦女才有權獨立在銀行開戶;從1970年起,婦女住在哪裡不用再聽人吩咐了;1975年,「血紅條款」從《法國刑法典》中被刪除,通姦也不再被視為犯罪。
然而,婚姻中支配權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要想在家務勞動、子女教育以及情感付出等方面平等承擔義務,還有很長的路。正如女權主義記者蒂蒂烏·勒科克所言:「女權主義的鬥爭是在髒衣籃前取得勝利的。」
於貝蒂娜·奧克萊爾和她的「婚姻契約論」
妻子給夫妻共同體帶來的好處和丈夫一樣多,甚至往往更多,而她對丈夫投入的共同財產沒有任何權利,甚至對如何處置自己的財產也無權置喙。就因為她是女人嗎?不是,因為如果一個女人選擇與一個男人合夥做生意,無論在哪個行業,在法律上她都與男性合夥人享有同樣的權利。正因為她已經結婚,也就是說在法律上就此喪失了行為能力,才無權以土地資產牟利,更無權自由處置。人們擔心她不知道怎麼運用,所以為了避免她濫用,乾脆從一開始就剝奪了她的這項權利……
過去國民公會制定的法典是合理的,而《法國民法典》則讓婚姻成為一種以夫妻不平等為基礎的結合。在這樣的婚姻裡,如果妻子從共同生活的第一天起,就不具備不顧法律的規定而要與丈夫平起平坐的個性,那麼她餘生都會成為婚姻暴政的受害者。
男人一結婚,就會覺得妻子的財產和勞動成果都歸他所有,所以很自然地,會隨心所欲地花這筆錢,或是用它來滿足自己斂財的慾望。
根據共同財產制/small/sup,一個女人再富有,一旦結婚也會淪為赤貧。為了得到幾個硬幣(本來屬於她的),她只能屈辱地向丈夫伸手。
根據這種完善的制度,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不動產皆由丈夫獨自管理,就算是女方帶來的也沒有區別。至於共同資產所產生的金錢和其他收入,丈夫同樣享有絕對的控制權,即便這些本該屬於妻子。他有權將它們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提走,轉給能取悅他的人,比如他的情婦……
婚姻已經成為我們這個時代最有利可圖的投機活動之一:作為婚姻裡未來的國王,丈夫其實並不關心自己的妻子是什麼人,他在意的唯有她所代表的財富,因為他追求的不是男與女的結合,而是一筆商業交易。
——《婚姻契約論》,《女公民》,1881年
從頂樑柱到瘋人院
19世紀留給我們的不僅是一整套存在性別歧視的法律體系(這套體系歷經緩慢而漸進的修正,至今還在壓迫女性),還包括大量帶有歧視色彩的性別刻板印象。伴隨著性別秩序在法律上的再度確認,厭女思想在19世紀死灰復燃。對女性的歧視不僅在法律體系中紮根,也深入到大眾的思想,體現在文章裡、小說中、戲劇舞臺上。性別歧視在歌裡唱出來,在畫上畫出來,就連大夫開藥也會區別對待男病人和女病人。與此同時,一心照料兒女的家庭主婦形象,卻受到不分政治派別的大肆宣揚,從資產階級到普通工人,從社會主義工會演講到保守派天主教徒的話語,無一例外。女權主義者們尖銳地指出,抬高家庭主婦,本質上是男權統治的煙幕彈。巴爾扎克就曾經說:「結了婚的女人,是需要被捧上寶座的奴隸。」事實上,他在小說裡塑造的「老姑娘」,要麼像《貝姨》中的角色那樣尖酸刻薄,要麼就是慾望過度。
hystérique(癔症患者)[名詞][陰性]:指有主見的女人。
——法國標語,21世紀
彷彿這一切還不夠,精神病學——一種全新的科學和醫療實踐——又給了女性重重一擊。這個學科提出,男性的精神崩潰可以視作偶發的不適,而女人則「天生」容易陷入瘋狂。君不見,有子宮的性別,難免瘋瘋癲癲……說起來,「歇斯底里」(hystérie,即癔症)這個詞就源自「子宮」(utérus)一詞,不過這一點我猜你已經聽說過了。很多精神病學家堅信歇斯底里的生理病灶是子宮,嘗試各種手段想要根治這種疾病,比如電擊陰道,以壓力帶束縛卵巢,甚至切除陰蒂。19世紀末治療歇斯底里的專家沙爾科發現,一模一樣的症狀也會出現在男人身上,可當他站在階梯教室裡,面朝排排坐的聽眾講解何為歇斯底里時,舉的全是女人的例子。他還傳播了大量女性「歇斯底里發作」時的照片和素描,導致這種病進一步被視作女性專屬。更可怕的是,19世紀也是女人被大量關進瘋人院的世紀。哎呀呀,聽說她們發瘋了——關到瘋人院裡不就清靜了!和真正的瘋子關在一起,被粗暴地對待,本來不瘋的最後也成了瘋女人。別忘了,可憐的阿黛爾·雨果被大名鼎鼎的父親維克多·雨果親手送進瘋人院,就是因為大作家害怕女兒的戀情讓家族蒙羞……
當時的人們還相信,有些活動非常危險,容易導致女性歇斯底里發作,比如說——讀書。在那個年代,女人能讀的只有宗教書籍,除此以外的其他書都算危險讀物。當年的醫生堅信,閱讀的女人更容易染上呼吸系統疾病,也更容易出現脊柱側彎,最終導致瘋癲。包法利夫人就是一個典型。這體現出時人對女性閱讀的負面認知。女性的閱讀被廣泛呈現為一種「自慰」的形式,在很多以此為主題的繪畫作品中,女讀者往往衣衫半褪,形容倦怠。
當然,女性最危險的活動還得數參與政治,或者比參與政治還要糟的——投身女性權益的鬥爭。女權主義的反對者們從來沒有放棄利用科學話術將這項事業汙名化,說女權主義者統統「有病」。按照他們的說法,女權主義是「違背天性」的。想要在公共場域為自己謀得一席之地,爭取兩性平等的婦女活動家,只可能是一群受情緒驅使的女瘋子,她們不僅恨男人,也恨女人——不然為什麼要爭取像男人一樣呢?別忘了,「女權主義」這個詞,原本是個醫學術語。從純粹的醫學到政治的病理化,只有一步之遙。可憐的馬德萊娜·佩爾蒂埃就為此付出了代價,她因支援自願終止妊娠權而被審判,終被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