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參政論者,無一例外
十來個女人,聚在一起揮舞標語:「女人要有選舉權。為了抗擊貧困,為了保衛和平,為了控制酗酒,女人要有選舉權。」她們都是婦女參政論者。
這時是19世紀末,女性受教育權和離婚權都已在19世紀80年代取得,選舉權於是成了女權主義運動的首要訴求。取得投票選舉的權利,就可以甩掉《法國民法典》這副可怕的枷鎖了。相比之下,與社會權益相關的訴求不再顯眼(但依舊存在),原因在於婦女參政論者,特別是帶頭的那些,大多出身於上層資產階級,但在「七月革命」、「二月革命」以及巴黎公社期間投入鬥爭的女權主義者則大多出身底層。
1870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建立起來時,婦女一度夢想一舉奪得選舉權。然而,希望有多大,失望就有多大。新一代的共和黨人不僅和他們的前輩一樣拒絕承認女性的選舉權,還找到了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女性的宗教信仰過於虔誠。由於教會曾與保王的反動黨結盟,法蘭西第三共和國致力於與其劃清界限,而相較於男性,婦女的宗教活動熱情更高,因此有了會被神父影響的嫌疑。畢竟眾所周知,女人的耳根子軟,如果讓她們參與選舉,保不齊會投給共和國的敵人。就這樣,在緊閉的大門上,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又插上一道鐵栓。
相比於秉承「功利主義」的英式民主,法式的「普遍主義」更不容易開放女性選舉。對於盎格魯–撒克遜傳統而言,性別差異、階級差異和出身差異等在政治代表制中體現得越充分,民主就越徹底,這是應該努力的方向。在法國則恰恰相反。由於存在著法國大革命「遺產」的前車之鑑,人們認為差異的體現會導致民主的瓦解。按照偉大事業的設想,公民不應超出集體意識的區域性。在這樣的烏托邦裡,特殊群體只好靠邊站了。
因此,女性選舉權只能是天方夜譚。
妊娠發生在子宮而不是攝護腺,所以有子宮的人不能投票或者參與選舉?我不認為這個推導能成立。
——馬德萊娜·佩爾蒂埃(1874—1939),法國精神病學家,1908年
女人們行動起來。帶頭的是於貝蒂娜·奧克萊爾。1881年7月14日,她和40多個身著黑衣的追隨者一起組織了「女性權益的葬禮」活動以示抗議。到了1883年,海報、示威、集會、出版、漫畫……她們動用了一切法律行動的手段,小到在扇子上寫標語,大到像英國的姐妹們那樣走激進路線,拒絕繳稅,拒絕參加人口普查(「既然在大選裡我們的意見不算數,你們就不要在人口普查時把我們算進去」),甚至跑到選舉現場掀翻選票箱,干擾投票。
不過,爭取女性選舉權的鬥爭內部存在著一個矛盾,兩種論據彼此不可調和。「普遍主義」的一派從平等出發,認為「女人要有選舉權,因為女人和男人一樣都是人」;另一派(本章開頭引用的標語即屬於此派)則認為,「女人要有選舉權,因為女人不同於男人」。後一種觀點強調性別差異,認為男女兩性的投票可以互補,女性的選票可以改變世界。這種策略在英式的民主體系中行得通,因為英國人正是要承認多樣化帶來的豐富,然而在「普遍主義」式的法蘭西第三共和國,這種說法無異於給對手遞刀子……想要根據性別來投票?想得美!於貝蒂娜·奧克萊爾周圍的婦女參政論者越維護女性投票之「不同」,共和黨人拒絕起來就越理直氣壯:萬一這些「不同」的選票投給教會了呢?這樣的「雞同鴨講」一直持續到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
創造屬於我們的權利,擁有屬於我們的法律。
——《馬賽曲(襯裙版)》/small/sup,1848年
不少國家在「一戰」結束後承認了女性選舉權,比如德國、美國、義大利、英國,西班牙、土耳其、突尼西亞緊隨其後,但是法國不在這份名單上。每一次,支援女性選舉權的提案都是在國民議會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又被參議院——一個混合了反教權共和主義與汙糟大男子主義的大染缸——打回來。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這樣前功盡棄了六次!而當1919年,教皇發言支援女性選舉權之後,不少人一下子找到了擔憂婦女「盲目跟隨教會」的藉口。依照他們的謬論,因為打仗,婦女已經在數量上佔據領先地位,因此更不可能允許她們投票了。
追隨路易絲·魏斯和瑪麗亞·韋羅內等新一批領袖,婦女參政論者(不過那時已經沒人這樣叫她們了)再度開始了她們的示威和動員。這一次,她們得到了新生的法國共產黨的支援。自1920年成立以來,法國共產黨一直倡導男女平等,鼓勵婦女加入工會,並捍衛她們的選舉權。於是,女性法國共產黨候選人出現了。在1925年的市政選舉中,有十幾名婦女當選!然而,這樣的選舉結果並沒有得到憲法委員會的承認,而是轉眼就被宣佈無效……
又等了接近20年,又打了一輪世界大戰,臨時政府才終於在1944年4月21日通過法令,承認法國本土婦女的選舉權——法屬阿爾及利亞的穆斯林女性還要等到1958年。有觀點認為,考慮到婦女在抵抗運動中的巨大貢獻,選舉權是來自政府的「補償」。實際情況並非這樣簡單。首先,這種說法抹殺了法國婦女幾十年來艱苦鬥爭的功勞;其次,婦女在抵抗運動中發揮的作用從來就沒有被官方歷史承認過,又何來補償一說!法令是在法屬阿爾及利亞的首都阿爾及爾通過的,當時,臨時政府和各政黨代表組成的國民議會正在那裡避難。勝利來得並不容易。當時議會中只有一位女議員(婦女在抵抗運動中的作用被低估可不是說說而已),而且議長是來自科西嘉島的激進派,反對教權,又受法國南方厭女文化的影響,因此對婦女選舉持雙重敵意。最後能成功捍衛女性選舉權,是因為基督教民主黨人和法國共產黨人出人意料地結成了同盟。前者會支援女性選舉權並不奇怪,這是他們一貫的立場;他們相信在一個敵視教會的共和國,女性選民會對自己有利。法國共產黨人會加入,則是因為他們倡導男女平等,上文已經提到過。有趣的是,很多議員之所以接受婦女選舉權,是因為堅信女性選民立場更保守,將有助於限制法國共產黨的選舉優勢——在1918年的德國和1924年的西班牙,也曾出現類似的自相矛盾。
無論如何,1945年4月29日的市政選舉,婦女們第一次投出了手中的選票。投票站前,攝影師們蜂擁而至,爭先定格這歷史性的一刻。不過,性別歧視並沒有就此消失。報紙上依舊遍是針對女性選民的嘲諷,貶損她們是信教的傻子、沒見識的家庭主婦,說她們輕佻沒頭腦,把投票站變成懺悔室或試衣間。一個名為「民族解放運動」的抵抗組織在自己的報紙上建議女性選民:「從投票站出來時補補粉,檢查一下口紅,這樣你的丈夫就放心了。」啊,這對熱心政治的女人不再「陰柔」的古老恐懼!事實是,婦女在這次史無前例的選舉中投票率相當高。讓一部分人憂心忡忡,另一部分人暗中期待的反動浪潮並沒有出現,但選票的性別差異還是存在的。女性投給基督教民主黨以及戴高樂派的比例更高,男性選民則相對更加支援法國共產黨。
女人應該投票
女人應該投票,
為了制止戰爭,
為了保護兒童,
為了改善衛生條件,
為了打擊酗酒,
為了消滅貧民窟,
為了制止不道德,
為了改革《法國民法典》,
為了過上更好的生活,
為了抗擊可預防的疾病。
——婦女地位提升與權利維護協會海報,「新時代,新選舉權:女人應該投票」,1925—1928
對(男性)國民議會說「不」
能參加投票很好,但要想被選上,就要另花一番功夫了。
其實早在獲得投票權之前,女性就已經設法進入議會了。這要感謝法律中的一處「漏洞」——立法者可能覺得,女人不能當選議員是明擺著的事,用不著白紙黑字寫進法律條文。你說他們是不是傻?
1848年,傅立葉派社會主義者波利娜·羅蘭參加了市政選舉。這名教師拒絕與自己小孩的父親結婚,只願保持同居關係。一年之後,同樣是傅立葉派女教師的讓娜·德魯安參加大選,她的選舉海報是這樣寫的:「一個完全由男人組成的議會,怎麼有資格為一個由男人和女人組成的社會制定法律?這就好比把工人的利益交給一個完全由特權階級組成的委員會討論,或者讓一個資本家的議會維護國家的榮譽。」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時期大膽嘗試的女冒險家有長長一串名單:1881年,萊奧妮·魯扎德在巴黎第十二區參加競選;1884年,格雷森夫人(名字不詳)在謝爾省沃爾奈鎮參加競選;1908年,讓娜·拉羅埃在巴黎第十一區參加市政選舉;1910年,於貝蒂娜·奧克萊爾、瑪格麗特·迪朗、馬德萊娜·佩爾蒂埃(詳見下文)、勒妮·莫爾捷、卡羅琳·考夫曼和加布麗埃勒·沙皮伊都參加了立法選舉。1925年的市政選舉,法國共產黨強行派出了一批女性候選人競選。策略奏效了!七名婦女當選:杜瓦訥內市的約瑟芬·龐加萊,博比尼市的瑪爾特·泰松,聖德尼市的瑪麗·謝,猶太城的瑪格麗特·沙蓬,馬拉科夫市的奧古斯蒂娜·瓦里尤,以及聖皮埃爾代科爾市的埃米莉·若利和阿黛爾·梅蒂維耶。省議會想要宣佈選舉結果無效,但取消的程式走得很慢。在此期間,新當選的女性候選人已經在各處走馬上任,雖然她們得到的大多是公共衛生或學校事務這類相對「女性化」的差使。又過了一段時間,一個接一個地,選舉結果還是被取消了……
1944年,女性投票權得到承認,被選舉權也隨之確定下來。1945—1946年的選舉幾乎成了女性的「主秀場」。之所以會這樣,主要是因為婦女在抵抗運動中的重要地位和影響。那些誕生於抵抗運動中的政黨自認為有義務提名對抗擊納粹主義貢獻重大的人參加競選,而其中有不少女性。比如,法國共產黨1946年普選的提名就有五分之一是女性。選舉結果:1萬名女性當選第一屆市政議員,33名(佔5.6%)女性入選國民議會,21名(佔3.6%)女性進入參議院。
然而,女性候選人和當選者的數量自此之後開始逐年回落。伴隨著老牌政黨的迴歸,誕生於抵抗運動的新生黨派受到打壓。從20世紀50年代起,控制女性候選人數量的老毛病又開始發作。到1958年,國民議會中只剩下2.3%的女議員。直到1995年,女性在參議院中的比例仍然只有5%,在國民議會中不到10%,在市議會中也大概只佔20%。換句話說,始終只是極少數……
20世紀90年代初,政治決策層中極度缺乏女性的問題開始在歐洲很多國家成為熱門議題。法國——顯然是性別平等方面的「差生」——隨後才跟進。1993年4月2日,國民議會一年兩度常規會議的第一天,數百名婦女發揚女權運動傳統,舉行示威,譴責這名副其實的「(男性)國民」議會。同年11月10日,《世界報》發表了一份宣言,呼籲立法規範國家機關人員的構成。「性別均衡」這一運動口號也很快確定下來。經過幾年的激烈討論,1999年7月,第一部規定了男女候選人數量均等原則的法律誕生,在具體的應用過程中又得到了進一步更新和完善。對於遵循比例代表制的名單投票制度/small/sup來說,推行男女候選人性別均衡並不困難,畢竟可以在登記階段就篩掉一切不符合要求的——直截了當的制裁。自然,各政黨最開始都想過「耍滑頭」,比如把女候選人排到名單末尾以阻止她們最終入選。於是,別名「沙巴噠巴噠」/small/sup的輪替原則應運而生,要求政黨必須按一個男候選人、一個女候選人的順序排列名單。至於立法機構國民議會的議員選舉,因為採用的是單一候選人制,選民直接投票給候選人,法律只能規定提名階段候選人數量的性別均衡,對選舉結果鞭長莫及,只能盡全力保證優勢選區不會全部留給男候選人,「雞肋」不會提前丟給女候選人。儘管有種種攔阻,情況還是有了毋庸置疑的改善:到2017年6月,女性已在國民議會中佔據38.8%的席位,而即將離任的議員中女性只佔四分之一。
1910年4月24日和5月8日,衝啊!攻下投票箱!
不得不說,1910年那場立法選舉真是令人印象深刻:19位女性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