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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MeToo」運動(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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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根崇拜無處不在,公道正義渺無蹤影

看一張海報。上面一個女人的臉疊著一層環靶的紋路,四周圍繞著這些文字/small/sup:「的確,不是每個女人都被強姦過,可在大街上、工作中,我們哪個女人沒被騷擾過、罵過或瞧不起過?哪個女人每次和男友或者丈夫發生關係都是心甘情願,從來沒有身不由己過?哪個女人沒有過想出門玩又卻步,想旅遊又打退堂鼓,就怕遭到侵犯?當廣告和色情作品拿女人的身體當賣點,又有哪個女人沒被冒犯呢?」你猜這張海報是什麼年代的產物?看上去,這些話格外緊跟時事,讓人想起2017年那場聲勢浩大,向整個世界昭告女性作為受害者所經歷的一切,揭露凌辱和性暴力的「#metoo」運動。然而事實上,這張海報要追溯到1976年6月26日的一場集會。那一天,女權主義者們在巴黎的「互助會之家」公開提出了強姦及其相關量刑(不當)的問題。

針對女性的暴力,特別是性暴力,花了很長時間才得到法律的認定和制裁。如今法律總算有所改動,但幾個世紀的強姦不治罪傳統已經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遺毒仍在。當然,也不要以為大法官們一直沒有作為。他們做了,只是做得太少,太不夠了,而且總要返工。更別提難得正義有幾次得到伸張,往往還都是因為被女性抓住了把柄。畢竟,女性賦權的形式之一,就是勇敢地對簿公堂,把那些侵犯、強姦她們的人通通告上法庭。而且不要忘了,雖然這件事關乎所有女性,但始終有一部分女性相比之下更脆弱,更容易成為受害者。她們要麼被認為沒有社會價值,要麼被認為沒有那些侵害她們的男人社會價值高。比如平民階級的婦女、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群體,以及因種族而受歧視的女性和性工作者,是最經常遭受性暴力的女性,也最容易遭受法律的不公正對待。

沉默不會保護你。/small/sup

——奧德麗·洛德(1934—1992),美國學者、作家

在舊制度下的法國,強姦(當時稱為「誘拐」或「姦汙」)被視作犯罪,但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人們對強姦口誅筆伐,但在實際操作中卻總是網開一面。最糟糕的是,強姦被視作是有辱女人名譽的事——所以強姦處女,罪加一等。這也解釋了為何平民階層的女性受害者往往無人在意,因為名譽是屬於貴族的價值判定,或者說,人們關心的是被強姦的女人是否「值得敬重」。倘若受害者原本就不被視作「體面」的女人,那麼自然不會牽扯到名譽的問題——因為她本來就沒有名譽。這樣的話,這事就沒人理了!不用說,強姦犯自然會借這一點來大做文章,好為自己辯護。直到如今,我們仍舊會在法庭或媒體上看到對強姦受害者「品行」的質疑:從性取向到裙子的長度,全都可以拿來解讀,更別提還有很多人無法理解為什麼妓女也可以是強姦受害者。在舊制度下,強姦已婚婦女總是首先被認為有損其丈夫或父親的名聲,而不是有損受害者本人的清白。

與此同時,法國是「浪蕩子之國」。強姦、淫穢、下流的場景,卻可以被描寫成風流殷勤,撩撥人心,被比作沒有硝煙的戰爭、不見血的捕獵。從肖代洛·德拉克洛到卡薩諾瓦,再到畫畫的弗拉戈納爾,都曾為所謂的「法式」誘惑貢獻不少駭人的筆墨,貽害無窮。

被奴役、被羞辱、被買賣、被侵犯的,是女人。

——《婦女之歌》,1971年

依照1810年拿破崙當政時期編纂的《法國刑法典》,強姦屬於犯罪行為,可判處5年至10年監禁。不過,《法國刑法典》將強姦糟糕地定義為「以暴力方式實施猥褻」,導致強姦受害者必須舉證說明過程中有過暴力與反抗,否則就會被認定為普通的猥褻罪,而非強姦罪。另外,《法國刑法典》允許對強姦未遂的情況進行起訴。於是,整個19世紀的絕大多數強姦案,十有八九是「強姦未遂」。畢竟依照當時的觀念,相比於強奸得逞的情況,這一類案件的受害者更容易守住自己的「清白」,道德壓力也更小,不會因為出庭做證,在強姦的創傷之外再蒙受社會施加的恥辱。最後,《法國刑法典》還明確了會導致處罰加重的情節,包括受害者未滿15歲(預設為處女),以及實施強姦者和受害者之間存在權力關係(比如前者在公職系統或教會系統中任職)等。情節嚴重者將被判處強制勞動。

事實上,當時的人們拒絕相信一個成年男人可以真的強姦一位成年女性,完全沒有考慮實際存在著各種脅迫和威嚇,以及受害者受驚不能正常反應的複雜情況。1857年,一項貌似相當嚴肅的法醫調研指出,婦女「必須能夠通過其骨盆發力來防止強姦」。類似的觀點直到20世紀初還在以不同的形式復現,而且常常出自醫學權威之口。因此,普遍認為如果一個成年女性被一個成年男性強姦,那麼她或多或少做出過某種程度的「讓步」,而所謂的「讓步」又進一步與至關重要的「同意」相混淆,導致黑白顛倒。

面對這樣的情況,婦女們並沒有繳械投降。儘管為數不多,但仍有一部分受害者堅持不懈,從地方法院一步步告到最高法院,誓要將強姦犯繩之以法,同時也迫使法學家們反思「同意」的問題。1832年,法律先是承認兒童不具備性同意能力,接下來又將這一概念的適用範圍擴充套件到了全體女性。1857年,最高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強姦案。被告被指控假扮受害者的丈夫與她發生性關係,他沒想到受害者發現自己受騙後居然把他告上了法庭。當地法院沒判她勝訴,她又向最高法院上訴,最終原判被撤銷,她獲得了正義。這起「迪巴案」的裁決首次給出了強姦的法律定義:「強姦罪,是指違背受害者意志對其實施虐待的行為,包括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實施身體或精神暴力,或使用任何其他脅迫或突襲的手段,實現任何不在受害者意願之內的犯罪者提出的目標。」接下來的一系列判例進一步明確,如果受害者無意識、昏迷、被下藥或被催眠,不需要證明暴力存在也可定性為強姦。

然而,實際情況是整個20世紀從始至終,沒有幾起強姦案得到嚴肅審理,絕大多數被歸於「猥褻」,提交至輕罪法庭,和小偷小摸一同發落。除了極端惡劣的先奸後殺,其他情況都不算重罪。不過從另一個角度考慮,這種「大事化小」的現象,可能也和律師們保護受害者的策略有關:輕罪法庭的審理禁止旁聽,流程較快,專業法官也很少做出無罪判決。而如果想要定性為犯罪,就必須上刑事法庭,案件公開審理,需要走完漫長而痛苦的流程,而且陪審團大多為男性,很容易被強姦犯及其辯護律師的老一套說辭打動,相信罪在受害者本人——要麼認為一切都是她們「自找的」,要麼覺得她們「同意」了又不承認。

不是我們的裙子太短,是你們的思想太爛。

——法國標語,2019年11月24日

社會對強姦的態度始終模稜兩可,甚至自相矛盾:一方面覺得強姦不是日常情況,強姦犯都是危險的瘋子;另一方面卻對強姦頻發的現實無所作為,放任受害者有罪論傳播,而不去嚴懲強姦犯。流行歌曲的歌詞很能說明問題。1964年,皮埃爾·庫爾給當時年僅16歲的弗朗斯·加爾寫了一首《如果我是個男孩》,歌裡唱道:「女孩子的心思我知道/你們好好聽我說/如果一個女孩子說‘不要’/不管她怎麼說‘不要’/她的意思是說‘要’/噢,她想要。」1973年米歇爾·薩爾杜那首《孤獨的城市》更加露骨:「我想強姦女人,強迫她們崇拜我/喝光她們的眼淚,消失在煙霧中。」

說「不要」,意思就是「不要」

20世紀70年代中期,情況終於有了翻天覆地的轉變。領頭的是紐約激進婦女組織。她們第一個組織起公開講演,讓女性有機會面向公眾大聲呼籲,要求法律修改強姦相關的條文。她們還率先寫出了一系列理論文章,首次剖析了強姦文化的機理:強姦在社會上是怎樣呈現出來的,又如何延續了強姦的存在?社會是如何宣揚受害者有罪論,卻讓強姦犯逃脫責任的?紐約激進婦女組織譴責強姦,也譴責社會對強姦的沉默,譴責司法系統對強姦的縱容。更加意義非凡的是,她們的工作揭露了強姦文化被用來向女性灌輸恐懼的機制。強姦文化導致女性對待外出和旅行更加謹慎,限制了她們的行動範圍,損害了她們的自由。

1974年夏天,兩名來自比利時的年輕女子安妮·通格萊和阿拉切利·卡斯泰拉諾在法國南部卡朗格峽灣旅遊時遭強姦。三個男人對她們實施輪姦,持續了整整五個小時。1975年秋天,該案提交法院審理,預審草草了事,公訴人的案情陳述則有意無意地提及兩名受害者是女同性戀和天體主義者。最後,三名被告在辯護律師吉爾貝·科拉爾的幫助下,成功脫身輕罪法庭,罪名是「導致工作中斷未超過八天的襲擊」。於是,兩名受害者聘請了「選擇女性事業」協會的吉塞勒·哈利米和她的兩位同事安妮–瑪麗·克里溫和瑪麗–泰蕾茲·屈弗利耶為自己辯護。別忘了,在阿爾及利亞戰爭期間的賈米拉·布帕夏案中,哈利米就是那位第一個把事情「搞大」的女律師。

案件很快得到了女權主義人士的廣泛支援。1975年10月15日,經過三位律師的爭取,一審判決被宣佈無效,案件將重新開庭,公開審理。1976年,《反對強姦宣言》發表。同年6月26日,巴黎的互助會之家舉辦了一場以「根除強姦!」為口號的「十小時反對強姦」集會。1978年3月4日,這裡又組織了一次主題為「姐妹們,一起佔領城市!」的夜間示威活動。1977年10月,《銀幕檔案》節目組製作了一個關於強姦的專題,結果收到了雪片般湧入的聽眾投稿,無數強姦受害者選擇在公眾面前大聲說出自己的經歷。與此同時,吉塞勒·哈利米的策略也啟發了其他女律師,不少從業者開始要求對強姦案進行公開審理。1976年12月初,首個公開審理的強姦案在摩澤爾省開庭,只對18歲以上人士開放的法庭座無虛席。只可惜,媒體的反應依然冷漠,報道者寥寥。

終於,1978年5月2日到3日,卡朗格峽灣一案在普羅旺斯艾克斯再度開庭,公開審理,人們再也無法假裝對受害者的聲音充耳不聞,這迫使整個社會正視強姦問題。審理過程困難重重。其中一名強姦犯的父親企圖在庭外以100萬法郎換取撤訴。受害者之一安妮·通格萊本職工作是一名教師,她因該案被解僱並差點被比利時國家教育署除名(因為她「過度宣傳案件」,「損害了布魯塞爾學校的名譽」),代價慘重。更不用說,每次休庭期間,辯護律師和原告都會受到不堪入耳的侮辱、唾罵。支撐她們堅持完整場庭審的,是女權主義組織的堅定支援。哈利米律師沒有忘記在法庭上提及女權主義的貢獻,她將這次審判視為司法和社會默許強姦文化的一次生動例證。最後陳詞結束,一錘定音:三名被告被判處四年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修正刑法的鬥爭還在繼續。1980年12月,強姦終於有了一個準確的法律定義:「通過暴力、脅迫或突襲對他人實施的任何性質的性插入行為。」這一修訂也標誌著對男性強姦的承認,使其成為可被判處15年監禁的犯罪行為。法律的實施無疑是對受害者的一種支援,鼓勵他們勇敢報案。然而直到今天,依然只有極少數(約10%)的受害者會這樣選擇。

願恐懼改變立場

1980年的修正案並不是鬥爭的終點,一切才剛剛開始。一要為受害者提供支援,使其有勇氣起訴。二要製造輿論,不讓案件無疾而終(2012年,只有四分之一的強姦案順利結案),不讓強姦犯逍遙法外。三要阻止強姦量刑的輕罪化趨勢——從1980年強姦入刑到現在,仍有六成到八成的強姦案被視作輕罪處理。四要促進婚內強姦定罪(詳見下一節)。最後一點,也是永恆的任務——抵制強姦文化,需要讓大眾認識到,從色情影像文字到性騷擾、性侵犯,直到強姦這一系列現象背後的連續性和一致性(性騷擾直到2012年才被納入《法國新刑法典》,不涉及暴力的性侵害則到2013年才構成犯罪)。1985年,爭取計劃生育運動、青年婦女運動和婦女之家共同創立了「反對強姦女權聯合會」;1989年,聯合會轉型為協會,以便能夠作為民事主體提起訴訟。各類宣傳也是女權主義組織工作的重點。2010年的「敢於做一個女權主義者」運動,提出了「願恐懼改變立場」的口號。2013年,曾經刊發《343宣言》的《新觀察家》週刊向先輩致敬,發表了一份新的《313宣言》,收集了313名強姦受害者的自白。另一個抗擊重點是公共空間性騷擾。2011年,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斯特勞斯·卡恩陷入一系列性醜聞。2017年,數十位女性聯合指控好萊塢位高權重的製片人韋恩斯坦性騷擾,使得性暴力再度成為關注的焦點。一系列事件暴露出,特權階級可以公然藐視法律,也不會因為性犯罪而身敗名裂。由此激起的大規模發聲,讓每個人意識到強姦的日常性——性侵犯就在我們身邊。

我夢想有一個法國,那裡的人們更願意傾聽的是談論強姦的女人,而不是討論面紗的男人。

——法國標語,2019年11月24日

然而,2020年2月28日,儘管揹著強姦指控,羅曼·波蘭斯基依舊憑電影《我控訴》獲得了凱撒獎最佳導演獎。頒獎現場,《燃燒女子的肖像》劇組的三名成員,女演員阿黛爾·埃內爾(她本人也是性侵受害者)、諾埃米·梅朗以及導演瑟琳·席安瑪當即離席,走出普萊耶爾音樂廳,加入在門口示威抗議的女權主義者。這簡直是奇恥大辱!然而,同年7月6日,又一個揹著多項強姦指控的男人——熱拉爾德·達爾馬寧——被任命為法國內政部部長。憤怒的女權主義者們在城市的牆壁上留下了「強姦文化在前進」/small/sup「內政部,不要臉部」「統治我們的是強姦文化」這樣的標語。

婚內強姦,「合法的」強姦

「丈夫對妻子用強不構成強姦罪,不論二人是否處於分居狀態。」——瞧瞧,婚內強姦等於合法強姦,白紙黑字。1832年,《法國刑法典》的一條修正案就是這麼說的。

之所以在法律中出現這樣的表述,顯然是因為存在著相應的社會問題。幾個世紀以來,在天主教婚姻觀念的影響下,妻子被認為對丈夫負有「夫妻生活義務」,這在法國已經成為一種共識。1804年《法國民法典》草案和1810年《法國刑法典》草案均提到了這個概念,儘管用的不是同樣的說法。依照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妻子應當服從丈夫,不可以拒絕發生性關係。另一方面,教會也譴責那些要求肛交、口交或提前中斷性交的丈夫,承認妻子在這種情況下擁有拒絕的權利。然而這和妻子本人是否情願沒有關係,單純因為這些行為對生育沒有意義。

事實上,19世紀和20世紀的絕大部分時間,婚內暴力都缺乏清晰的定義,所以很少有夫妻會因此對簿公堂。這當然無益於增強法律系統和公共輿論對婚內強姦的認識。更不用說,正如我們前面提到的,強姦定罪面臨著同樣的阻礙:定義模糊,起訴不力。長久以來,對於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法院本就常常拒絕做出裁決,聲稱這是「私事」,不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當問題涉及性時,會怎樣推託,就更不難想見了。

把你的雞巴和刀子收起來,我的陰道和錘子已經準備好。

——法國塗鴉,2020年

文學作品保留了過去人們反思婚內強姦問題的一些線索。巴爾扎克有一篇名為《奧諾里娜》的短篇小說,在報刊上發表時遭遇審查,因為講的是一個女人從婚姻和家庭中逃離的故事。女主人公無法忍受丈夫的性要求,卻要去和情人「欲仙欲死」。巴爾扎克還曾在《婚姻生理學》中寫道:「永遠不要以強姦開始您的婚姻。」莫泊桑的作品中也寫到過結婚初夜強姦的創傷。他在長篇小說《一生》中描寫了一個可怕的新婚之夜:「她一動不動,全身都因為這種可怕的焦慮而僵直,只感到一隻粗壯的手要穿過她夾緊的雙肘,去摸其下的乳房。這粗暴的接觸讓她整個人驚慌失措,痛苦地喘息起來。她此刻只想自救,逃出這所房子,找個地方把自己鎖起來,遠遠地躲開這個男人。但一陣劇痛突然撕裂了她。她呻吟起來,在他的懷裡扭動,而他只顧猛烈地佔有她。」

而在法學界,程式依舊反反覆覆,判例時常前後矛盾。1839年,最高法院對一起婚內強姦案發表瞭如下意見:「已婚並不意味著法律對一方配偶保護的結束。」然而到了1910年,同一最高法院在審理另一起性質惡劣的案件時態度卻截然相反。被告是一名已婚男子,暴力強姦了自己的妻子(妻子由其兄弟控制著),他們的孩子甚至也在現場,目睹了全程。這人被定罪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而最高法院居然表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暴力猥褻……事實上,作為婚姻的合法目的,被告的行為不會冒犯已婚婦女的貞操」,而被認為「對受害者的貞操造成嚴重侵害」的,只是當時的特殊「場景」。

1980年強姦入刑後,事情終於有了一定進展,儘管直到12年後,最高法院才承認,「夫妻雙方同意在婚姻生活中發生性行為的推定,只有在證明情況相反前有效」。而這句話被寫進法律,已經是2006年。此外,《法國刑法典》也進行了更新,規定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間曾存在親密關係的話,則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意味著犯罪者將受到更嚴厲的處罰。因此,雖然強姦罪的最高刑期為15年,但如果是丈夫(或前夫)實施強姦,最高可被判20年。然而,要將這些罪犯繩之以法,依然不是易事。

1976年6月16日,法國《解放報》發表《反對強姦宣言》

1.強姦不是一個傳說。

強姦是無數婦女每天都要面對的現實,不論是在街上還是在室內,不論是白天上班還是晚上回家,即便有幸逃過它的喬裝,對強姦的恐懼依舊深植於骨髓。這是自童年起就揮之不去的夢魘,而我們的經歷更無益於驅散它的糾纏。

2.強姦不是一個意外。

強姦是婦女在父權制社會中遭受的永恆暴力的體現。每個男人都是潛在的強姦犯。對女性的性侵犯從未停止,有的明目張膽,有的鬼鬼祟祟。女性的「圍獵樂園」,一天24小時開放,全年無休。

3.強姦沒有作為針對婦女的犯罪而受到應有的懲罰。

依照法律,強姦是一種犯罪。然而在事實層面,強姦幾乎從未被認為侵害了婦女的權益,只在少數情況下被認為侵害了擁有她的男人的權益。對於男人來說,享受女人的身體是一種共享的權利,唯一的邊界就是其他男人對女人的所有權。沒有主人的女人,是所有人的共同財產。

4.強姦不是一種自然法則。

強姦是父權制社會賴以維繫的身體和文化行為。剝離了對女性身體,以及女性生產和再生產能力的佔有與剝削,父權制就無以為繼。為了使這種佔有合法化,父權制社會炮製出一系列愚蠢的神話:男人的性慾「難以自已」「無法控制」「不可抗拒」。一句話,這就是所謂的「陽剛之氣」。

5.強姦非女性所願,也不會給女性帶來快感。

不存在所謂的「欲拒還迎」,當一個女人說「不要」時,她的意思就是「不要」。為了能延續他們的帝國主義,男性編造出一套被動的、受虐的女性形象,她們在性關係中百依百順。這使得全體男性(甚至包括一部分女性)自欺欺人地認為,強姦可能是受害者「自作自受」,是「招惹」來的,是「默許」的,她們私底下對此「甘之如飴」。換句話說,在他們看來,不存在真正「用強」的強姦。

6.強姦不是一種命運。

我們不想再被強姦折磨,不想再生活在對強姦的恐懼中。右派和左派在這件事情上,有時都會為之辯護。右派說,強姦是精神病人、移民、酗酒者、邊緣人群和性癮患者的問題。左派則說,強姦氾濫是性苦悶的結果,為了抗擊資本主義,我們理應把自己奉獻給強姦犯。我們不再忍受這套受害者有罪論,也不再羞於譴責強姦、打擊強姦犯。我們不會再容許強姦的受害者在法庭上變成被指控的人。我們現在知道,反對父權制暴力的鬥爭不可逆轉,越來越多的女性開始尋找和創造。男性提出的唯一關係模式,即強姦的模式終將被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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