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4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一個地區法院判處謀殺犯麥克·莫拉萊斯注射死刑,同時公佈了一項前所未有的裁定。該裁定下令,執行注射死刑時,必須有一名醫生,特別是麻醉師在場,親自監督整個過程,否則,就要徹底改變注射死刑的標準方案。根據標準方案的規定,首先大劑量注射一種麻醉劑硫噴妥鈉,罪犯將在注射後一分鐘內停止呼吸並失去知覺,接著注射泮庫溴銨(一種神經阻斷劑和肌肉麻痺劑),最後注射致命劑量的氯化鉀。
法官發現,根據死刑執行日誌的記錄,之前被執行注射死刑的八名犯人當中,有六人在被注射泮庫溴銨之前並沒有停止呼吸。這個發現的性質非常嚴重,這表明犯人很可能感覺得到泮庫溴銨引起的窒息感覺(類似被活埋一樣)以及氯化鉀帶來的劇烈疼痛。這與憲法第八修正案中規定禁止對犯人施以殘酷和非常刑罰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官下令,死刑室裡必須有麻醉師在場,負責判定第二次和第三次注射之前犯人是否已經足夠失去知覺——否則就由一名普通醫生來監督執行,只注射硫噴妥鈉來處死犯人。
加利福尼亞州醫學會、美國醫學會和美國麻醉師協會聞訊後,立即強烈抗議讓醫生參與死刑執行的決定,他們認為這樣做完全背離了醫療道德準則。美國醫學會的主席告訴記者:「醫生是救人的,不是劊子手。」然而,僅過了兩天,監獄官員就宣稱他們已經找到兩名願意參與的麻醉師。法院同意不透露他們的姓名,並允許他們不在死刑見證者面前暴露身份。可是,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又補充了一項規定,要求麻醉師在犯人未能按預期失去知覺的情況下親自注射額外的藥物。他們不能接受這樣的要求,於是兩人在執行前一天都退縮了。行刑時間因此而推遲(莫拉萊斯在死囚區裡一直待到2007年1月),但是自此以後,聯邦法院堅持要求,執行注射死刑時必須有醫學專業人士在場予以輔助。
在美國,執行死刑成了一個醫學過程。在這樣的現實之下,一些醫生和護士被要求參與執行過程,他們不得不在職業道德準則和外界社會需求之間作出選擇。醫學界的道德準則並不見得始終正確,當然,外界社會的慣例也是一樣。施展專業技能、依照法律和尊重道義三者之間存在本質上的矛盾,然而有時候卻又糾結不清。因此,我很好奇那些醫護人員是如何衡量並作出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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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執行死刑的方式一直在不斷改革,莫拉萊斯案的裁定使其達到了高潮。1976年7月2日,在格雷格訴喬治亞一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定將死刑合法化,在此之前,死刑已經中止執行長達10年之久。六個月後,1977年1月17日,格雷格案裁定後的第一次死刑在猶他州執行。犯人加里·吉爾摩由於殺害普若佛的一家汽車旅館的經理本·布什內爾被執行了槍決。
不過,槍決的方式被人們認為過於血腥,並且很難控制。(例如,吉爾摩中彈兩分鐘之後心臟才停止跳動,而且射手有時候在扣動扳機的瞬間會遲疑。1951年,猶他州就發生過一起很有名的事件,五名步槍射手從一段距離以外瞄準死刑犯埃裡希歐·馬爾斯的心臟射擊,結果卻只擊中他的右胸,最終導致他慢慢失血而死。)
絞刑就更加不人道。犯人被施刑後,頸椎第二節椎骨斷裂、橫膈膜麻痺、最後窒息而死,即使在最理想的狀況下,整個過程也需要一分鐘。
毒氣室也好不到哪裡去。氰化物氣體通過破壞人體內一種名為細胞色素氧化酶的活性酶的活性,阻止細胞與氧氣結合,從而使人窒息而死,這個過程比絞刑更長。而且窒息的犯人在毒氣室拼命掙扎,然後因為缺氧慢慢衰弱至死的景象,令公眾極其反感。1992年在亞利桑那州,犯了三起謀殺案的唐納德·哈丁在毒氣室裡掙扎了11分鐘才窒息死亡,當時的場景恐怖至極,在場的記者被嚇哭,首席檢察官忍不住嘔吐出來,監獄長宣稱,如果再被迫執行這樣的死刑,就辭職不幹。1976年以來,只有2名犯人被槍決,3名處以絞刑,11人在毒氣室受刑。
格雷格案裁定之後,處死的頭100名罪犯當中,有74人被施以電刑,到現在為止總共153人以這種方式接受死刑。一般來說,電刑應該讓人死的更快,也比較不那麼殘忍。但官員們發現電流有時突然增大,會燒焦犯人的皮肉,有時還會使犯人的身體著火——驗屍程式往往要等到屍體冷卻下來才能進行——而且有些犯人被電擊幾次才斃命。1979年,在亞拉巴馬州,約翰·路易斯·埃文斯三世在兩輪2600伏的高壓電擊後仍然活著;監獄長打電話請示喬治·華萊士州長,州長下達指示繼續進行電擊。第三輪電擊之後,埃文斯痛苦掙扎了長達20分鐘才最終死去,坐在見證席的見證人們都尖聲驚叫不已。只有佛羅里達、弗吉尼亞和亞拉巴馬三個州堅持採用電刑,後來,在最高法院的壓力之下,也放棄了這種方式。
目前看來,致死性注射是法院能夠接受的唯一一種行刑方式,這種方式比較人道,符合第八修正案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將行刑過程醫學化了。犯人仰躺在移動病床上,白色的床單一直從胸部蓋到腳,藥物從手臂的靜脈導管注射進去。根據1977年俄克拉何馬州大學麻醉學系主任史丹利·多伊奇設計的執行規程,犯人首先被注射2500~5000毫克(是普通治療中建議最大用量的5~10倍)的硫噴妥鈉,這個劑量足以完全終止大腦的活動,接著被注射者會停止呼吸、迴圈系統癱瘓,從而死亡。不過,單獨使用硫噴妥鈉需要15分鐘甚至更長時間才能致死,犯人可能會表現出透不過氣、掙扎或者抽搐的樣子。因此,注射硫噴妥鈉後一分鐘左右,再注射60~100毫克(常規劑量的10倍)的泮庫溴銨來麻痺犯人的肌肉。最後再注射120~240毫克的氯化鉀,使犯人的心跳迅速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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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中意這種方式。因為它借鑑了已有的麻醉技術,把執行死刑變得像是熟悉的醫療程式,能夠避免發生過去那種恐怖場景,不會引發民眾抗議。(在密蘇里州,執行場所甚至搬到了監獄醫院的操作室。)這種方式對見證人的心理影響也較小;藥物成本低廉,且取用方便;(相比之下,氰化物氣體和3萬瓦的發電機卻很難找到。)而且,官方還可以請來醫護人員協助解決技術問題,有了他們,不但可以向大眾證明這種方式不會造成痛苦、值得信賴,而且顯得整個執行過程更加專業化。
但是醫學界人士卻對此十分反感。1980年,當官方首次採用多伊奇的方法、準備安排執行死刑的時候,美國醫學會通過了一項禁止醫生參與的決議,申明這種行為是從本質上違反醫德。不過,決議本身有些籠統,譬如,它沒有提及是否允許醫生在死刑現場宣佈死亡,之前,這是行刑過程中醫生履行的任務之一。因此,美國醫學會在1992年版《醫學道德準則》中對這項禁令做了詳細的闡述。準則第2款第6條規定,儘管醫生個人對於死刑的態度是「純粹個人的道德決斷,他人無權干涉」,但「醫學是一個即使只存在一線希望也要奮力維護生命的職業,醫生作為其中的一員,不應當參與任何法律授權的執行死刑過程」。準則還進一步規定,被禁止的參與行為包括:作為行刑程式一部分的開藥或用藥、監測生命指徵、提供技術建議、挑選注射位置、親自動手或指導放置靜脈導管,即便只是以醫生的身份出現在現場也不可以。宣佈死亡也屬於被禁止的行為,這是因為如果發現犯人還活著,醫生也不可能實施搶救。只有兩種行為是被允許的:第一,在犯人的要求下,預先為其注射鎮靜劑以平復其焦慮;第二,在其他人宣佈犯人死亡之後,在死亡證書上簽名。
矯正醫生協會制定的醫德準則中,禁令則更為嚴格:「懲戒機構中的衛生專業人員……不得牽涉死刑執行的任何方面。」美國護士協會也釋出了類似的禁令。只有全國性的藥劑師組織——美國製藥協會允許醫生參與,他們認為藥劑師自願為執行死刑籌備藥物是符合道德的行為。
然而,各州法院都希望醫學人士能夠到場指導。1982年,得克薩斯州立監獄醫學主任拉爾夫·格雷和另一位醫生巴斯科姆·本特利答應參加美國首次注射死刑,不過他們只負責宣佈犯人死亡。可是一到現場,就有人來勸說格雷為行刑組指示最佳注射位置。醫生們仍舊拒絕就注射事宜給出任何建議,只是默默地看著監獄長準備醫藥用品。可當監獄長試著推注射器時,卻發現根本推不動。原來他把所有的藥品都混在了一起,它們互相起反應,凝結成了白色的沉澱物。
「我本來可以告訴你的。」據稱其中一個醫生一邊搖頭,一邊這樣說。
重來了一次以後,格雷過去宣告犯人死亡,但發現他還活著。醫生們也算是行刑組的一員,他們於是建議注射幾種藥物前後要相隔一定的時間。
而今,38個保留死刑的州都採取注射死刑的方式。1976年以來,被處死的1045名殺人犯中,876人是通過注射死刑而死的。儘管美國醫學會和各州醫學協會強力反對,仍有35個州明令允許醫生參與行刑。實際上,有17個州——包括科羅拉多、佛羅里達、佐治亞、愛達荷、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內華達、北卡羅來納、新罕布什爾、新澤西、新墨西哥、俄克拉何馬、俄勒岡、南達科他、弗吉尼亞、華盛頓和懷俄明——不但允許,而且把醫生的參與作為一項規定。為了保護參與的醫生,避免這些人因為違反《醫學道德準則》而被吊銷執照,各州普遍承諾為他們保密,併為他們提供豁免權。然而,還是有個別州要求醫生出庭,向社會公眾擔保行刑程式是合法並且人道的。儘管享有豁免權,其中一些醫生還是面臨被吊銷執照的危險,只是暫時還沒動真格的罷了。
各個州都已經發表正式宣告,醫護人員——包括監獄僱用的醫護工作者在內——有權拒絕以任何形式參與死刑執行。但他們還是找到了一些願意參與的醫生和護士。這些人是誰?他們為什麼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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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解答這些疑問並不容易。這些醫護人員的身份很難確定,一方面州政府不透露他們的姓名,另一方面他們也不願意討論自己在其中充當的角色。不過,在我能夠接觸到的15人當中,還是有4位醫生和1位護士答應和我交談,他們總共協助過至少45次行刑。沒有人是死刑的忠誠信徒,參與其中的理由也都一言難盡。大多數人都說,這種角色是不知不覺之中降臨到他們身上的。
a醫生在他的州里參加過大概八次的行刑。談起這個話題,他表現得極其不自然。不過,最終他還是同意給我講述他的經歷。
他將近60歲,是一位獲得認證的內科和危重症治療醫生。他和家人已經在小城裡居住30年了。他非常受人尊敬,當地有名望的人,包括銀行家、醫生同行和市長在內,身體出了狀況幾乎都會先來找他。他所在的小城裡正好有一座監獄,監獄長又恰好是他的病人。幾年前某一天,看病的時候兩人聊了一會兒。監獄長抱怨監獄診所人手不足,問a醫生是否願意時常過去為犯人看看病。a醫生答應了。儘管在自己的診所裡他能賺更多的錢——監獄只付給他每小時65美元——但是監獄在社群中也是很重要的部分,而且他覺得監獄長的為人很不錯,一個月又只需要去幾個小時而已。他很樂意幫這個忙。
就這樣過了一兩年,監獄長請求他在另一件事情上給予協助。那個州判處了一個罪犯死刑,經立法表決,決定採用注射死刑的方式,而執行地點就在監獄長所在的監獄。他說他需要醫生,問a醫生是否願意幫忙。他不用親自注射,只要幫忙監測心跳和脈搏就可以。監獄長給醫生一些時間考慮這個請求。
「我的妻子很不高興,」a醫生告訴我,「她衝我叫喊,‘為什麼你想到那種地方去?!’」但他感覺被激怒了。「我瞭解這些兇手的部分過往。其中一個在搶劫便利店的時候打死了一個有三個孩子的母親,逃走時還槍殺了一個站在車邊的男子。還有一個罪犯綁架了一名11歲的小女孩,實施強姦並活活勒死了她。我並不是死刑的堅定擁護者,但我覺得這類人渣罪有應得。從法律上來說,死刑命令是法庭依據法律發出的。而從道德上,你想想這些人的獸行……」最終他還是決定參加。他說,原因是他只需要幫忙監測,監獄長和社群需要他這麼做,況且判決是社會的命令,死刑是對罪犯很合理的懲罰。
第一次參與行刑,他奉命站在一塊幕布後面,從一部心臟監測器上觀察死囚的心率。在玻璃窗另一面的見證人看不到他,死囚也看不到他。一名行刑人員在犯人身上置入兩根靜脈導管,另外有人接連把三種藥物注射進去,不過他看不到那人的樣子。他看著監測器上原本正常的心率慢了下來,然後波形變寬。藥物的毒性發作,犯人的心率先是呈現出高聳的波峰,然後是顫動的微小尖峰,最終由於心跳停止變成一條平緩、一動不動的直線。他等了半分鐘才向另一位醫生示意,那位醫生走出去,把聽診器放在犯人已經沒有心跳的胸口上,聽了30秒鐘,然後告訴典獄長犯人已經死亡。半小時後,a醫生結束了任務,他從側門出去,穿過外面的人群,走到停車的地方,開車回家。
接下來的三次行刑裡,他們都碰到了麻煩。一個犯人渾身都是肥肉,還有一個曾經是靜脈注射吸毒者,第三個更糟,又胖又有吸毒史,因此很難找到靜脈插入導管。行刑人員用針頭戳了一次又一次,半小時也沒成功,只得放棄。這可是監獄長事先沒預料到的問題,他知道a醫生在這方面是個老手,於是問他是否能幫忙試試。
「可以,讓我看一下。」a醫生決定幫忙。
這就是一個轉折點,但他當時並沒有多想。他認為,他在那兒就是提供協助的,他們遇到了困難,所以他就搭把手。他可沒想過其他的事情。
他告訴我,在其中兩名犯人身上,他找到了合適的靜脈,插入了導管。但另外一個他怎麼也找不到。大家都把希望寄託在他身上,他覺得自己有責任解決問題。犯人的情緒也很平靜。a醫生還記得犯人跟他說:「換了他們,永遠也找不到那根靜脈。」這話幾乎算是對他的安慰了。他決定從中央靜脈插管進去,直接連到胸腔。人們一頓忙亂,開始到處找工具箱。
我問他是怎麼放置導管的。他說,就像對待「其他任何病人」一樣。他決定從最常規的鎖骨下靜脈入手,那是位於鎖骨下方的一條大靜脈。他開啟工具箱裡的三管腔導管,向犯人解釋他將要進行的每一個步驟。我問他這時犯人有沒有感到害怕,他說:「沒有。那個人非常配合。」他戴上無菌手套和口罩,穿好白大褂,用消毒劑擦拭犯人的皮膚。
「為什麼這麼做?」我問。
「職業習慣罷了。」他說。他為犯人實施區域性麻醉,一針就扎入了靜脈。他檢查了一下,確認暗色的靜脈血順暢平緩地流出來。他把一根引導線從針的中間穿過,然後是擴張器,最後導管也被穿了進去。一切順利。他用生理鹽水沖洗導管,並將導管固定在皮膚上。然後,像往常一樣換上一件乾淨的衣服,回到幕布後面繼續監測。
他真正遇到困難的似乎只有一次。那個殺害了一名警察的罪犯體重將近160公斤。行刑組沒費什麼力氣就放好了靜脈導管。但是當三種藥物都注射進去之後,犯人的心跳卻沒有停。「那是一種垂死、痛苦的心跳節律。」a醫生說。心電圖上的波形已經拓寬了,心跳每分鐘只有10~12下。「他已經死了。」他堅持認為。不過,心跳還在繼續。行刑組都指望他來拿主意。他對我講述了接下去發生的事情,跟我從另一來源瞭解到的情況大相徑庭——有人告訴我,他指示行刑組再注射一劑氯化鉀。當我問他是否這麼做過,他說:「沒有。在我的記憶裡,我什麼都沒說。我想也許是另一位醫生說的。」無論如何,所有的行為界線都被打破了。他本來只是同意以觀察心搏檢測器的方式參與行刑,但是真正的行刑中,也許他不算是親自處死罪犯的人,也相差不遠。他為此感到十分苦惱。
我問他,是否意識到他的行為,無論是負責監測,還是協助官員注射藥品,都與美國醫學會的《醫學道德準則》相悖。「我一點兒也沒往那方面想。」他說。事實上,1999年,有人曾關於這個問題做過一次調查,結果發現只有3%的醫生了解醫德準則的相關指導方針。有人在法庭上針對一次注射死刑是否人道提出質疑,a醫生恰好參與了那次行刑。於是州政府傳召他為行刑過程公開宣誓作證,包括陳述處死那名需要中央靜脈插管的罪犯的細節。當地報紙報道了這件事。一時間人們議論紛紛。之後不久的一天,他到診所上班,發現門上被人貼了一張紙,上面寫著「殺人兇手醫生」。還有人向該州提出申請,要求吊銷他的醫生執照。如果說他早先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觸犯了《醫學道德準則》,現在可是完全清楚了。
他說,他的病人當中有90%都支援他,而且他所在的州立法規定醫生參與死刑執行是合法行為,因此州醫學委員會依法保留了他的醫生執照。不過他已經下定決心,不願意再陷入這種爭端,決定退出。現在他仍會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不過,他也指出,如果他早知道美國醫學會的態度,「就絕對不會讓自己牽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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