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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室裡的死亡之手(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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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醫生是在門診中抽出時間跟我談話的。他是個家庭醫生,大約參與了30次行刑。他第一次參與時,電刑還是主要的行刑方式,後來才慢慢過渡為注射。他直到現在也沒有退出。但很顯然,相比a醫生,他對自己的參與行為持更加謹慎的態度,也投入過更深入的思考。然而看起來,他的困擾比a醫生還要多。

b醫生也是先被一個病人找上的。他說:「我的一位病人是監獄調查員。我一直不太清楚他的職責到底是什麼,應該是屬於州政府和囚犯的中間人之類吧。他告訴我,他受僱監督州政府是否給予了囚犯應有的照顧。死刑制度恢復後,先後有兩名罪犯在他們那裡被處死。第二個罪犯受刑的時候出了點問題,行刑程式結束後一分鐘左右,醫生過去檢查,居然還聽到了罪犯的心跳。那兩名醫生本來也是礙於情面才去的,因為監獄離他們醫院很近。但那次行刑令他們心驚膽寒,堅決推辭不幹了。之後,監獄官員一直努力尋找別的醫生,但四處碰壁。就在這種時候,我的病人跟我談起這事兒。」

b醫生並不是真心想要牽涉其中。那時候他40多歲,畢業於一所頂級的醫學院,20世紀60年代還參加過反對越戰運動。他說:「經過歲月的磨礪,我已經從一個思想激進的嬉皮青年蛻變成美國中產階級的一員。我已經不再追逐潮流了。」但那位病人說行刑組只是需要一位醫生來宣佈犯人死亡而已。b醫生本人並不反對死刑,因此當時,他「只是稍加思索」,就同意了,「不過僅限於宣佈死亡」。

幾天後,犯人在電椅上被處死。「當時的場面非常恐怖,」他說,「他們都說電刑一點也不可怕。不過要是你距離那張椅子只有15釐米遠,情況可就完全不一樣了。」他等了好久才走出幕布,來到犯人身邊。過去以後,他開始了一系列的檢查,測量頸動脈脈搏,用聽診器聽了那個人的心跳三次,用筆型電筒測試有沒有瞳孔反應,然後才宣佈那個人死亡。

這一次經歷以後,他更加認真地考慮自己還要不要繼續參與。「我去圖書館查了一下。」在那裡,他查到了美國醫學會1980年出臺的指導方針。根據他對那些準則的理解,如果只是宣佈死亡,別的什麼都不做,應該算是合乎規定,沒有違背醫德。(美國醫學會1992年公佈的版本中明確說明,在現場宣佈死亡也是違背準則的行為之一,唯一被允許的只有簽署死亡證明,而他看到的版本是在此之前。)

那套指導方針使他打消了疑慮,他願意繼續做下去了。不過自此,他為自己劃定了更加嚴格的行為界限。第一次參與注射死刑的時候,他和另一位醫生在房間裡。「當時行刑組正在注射藥物,」他說,「從我們所在的位置能看到心臟監測器,還有很多東西。但我要求站在遠離那些東西的地方。我說,‘我不想看到任何監測器或心電圖儀。’……有好幾次找不到犯人的靜脈血管,他們都想讓我給出建議。但我回答說,‘不行。我不會以任何方式給你們協助。’他們也會詢問有關藥物劑量的問題。拿到藥品對他們來說也不容易。但我說我不想牽涉到這些事情裡面。」

b醫生儘量與行刑過程保持一定距離,但他也承認,這麼做並不是純粹出於醫德方面的考慮。他拒絕提供額外協助,行刑組就去找其他願意幫忙的人。他很高興有這些人在。他說:「我覺得要是醫生和護士都置身事外,(注射死刑)就不可能按要求或按預期完成。只有那些人參與進來,我自己才能置身事外。」

「每次他們叫我去,我都為了道德問題矛盾萬分。」他說。他的妻子一早就知道這些事,但直到孩子們長大成人,他才有勇氣跟他們坦陳。對其他的人,他幾乎都守口如瓶,就連他的同事也毫不知情。

他並不認為注射死刑有多麼殘酷。「多數情況下,犯人都是很平靜地離開人世。」他說。對於死刑制度究竟達到了什麼樣的目的,他心存疑慮,這才是他煩惱的事情。談話接近結束的時候,他告訴我:「整個體制都不太對勁兒。我自己親眼看到越來越多的死刑犯被處死,我真的懷疑……似乎司法體系正走向死衚衕。我覺得(注射死刑)沒能起到任何警示作用。如果這些罪犯在小時候沒有得到正確的引導,那麼他們長大後的行為是不會有所改變的。事實上,有些人還沒上幼兒園就已經被社會三振出局。這才是讓人真正灰心的事。我沒發現(死刑制度)對這些方面有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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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談話的醫療工作者當中,警戒心裡最強的要數在聯邦監獄系統工作的全職僱員。不過,還是有兩個人同意與我就此話題進行交流,一個是南部一座州立監獄的c醫生,另一個是在遙遠的西部地區工作的監獄護士。相比a醫生和b醫生,他們兩人看起來沒有那麼嚴重的矛盾心理。

c醫生比其他人年輕,在同事當中的職位也相對較低。他不相信我會為他的身份保密,我猜他是怕萬一有人發現我們的談話內容,會害他丟掉工作。因此,儘管我有可靠的訊息來源,知道他至少參加過兩次處死犯人,他還是堅持以籠統的角度敘述一般醫生們的參與情況。但他對自己的信念確定無疑。

「我認為如果打算在懲戒機構就職,(參與死刑執行)很可能就是工作內容的一部分,」他說,「對於為公眾健康提供服務的醫生而言,對此恐怕沒有什麼概念。社會上很多人都覺得這些罪犯根本不應該得到任何醫治。」但在工作中,他必須遵守法律,法律規定他必須為他們提供適當的治療。當然,法律也規定了犯人必須受到的懲罰。「12位陪審員代表整個州的居民作出了決定。我也是居民之一,法律既然已經有了決定,我認為參與執行就是我的義務。」

他進一步解釋說:「我想,假使有一天自己深愛的某個人被判處死刑,我會希望採用注射死刑的方式,我希望確保這個過程能夠順利完成,被處死的人不用遭受痛苦。」

那位護士也持類似的看法。他曾在越南戰爭中當過海軍,之後做了護士。在波斯尼亞和伊拉克,他以陸軍後備役軍人的身份,在一個外科小組裡服役。他在危重病部門工作過多年,還在一個工作繁忙的急診科室裡當了差不多10年的護士長。後來,他換了一份新工作,在州立監獄當負責護士。就在這裡,他協助執行了一次注射死刑。

那個州頭一遭採用藥物注射方式執行死刑。「當時,人們對致死性注射還抱著很天真的想法,」他說,「整個州里,沒人瞭解它的複雜程度。」監獄長從得克薩斯州弄了一套操作規程,以為這事兒應該挺簡單的,哪裡還需要醫學專業人士啊?雖然監獄長自己從未有過相關經驗,不過他告訴這位護士,他打算自己動手給犯人靜脈注射。

那位護士問我:「換作是你,作為一個醫生,能眼睜睜看著這個一點經驗也沒有的人用針頭在犯人身上戳弄半個小時嗎?」接著他自己回答:「我不能,也沒有任何顧慮。如果想把這件事正確地做好,如果這件事非做不可,那我就是最合適的人選。」

這可並不意味著他覺得做這件事很自在。「不管是當海軍也好,還是當護士也好……我都希望自己不要變成一個冷血的人,不能視他人性命如草芥。但是社會已經決定了對犯人的懲罰,而且這個決定經過了陪審團多次的慎重審議,」他說,「即使身陷囹圄,那名罪犯居然還設法殺害了四個人。」因為對縣裡的一位律師心生怨恨,他安排一名同夥趁律師本人、妻子和孩子都在家的時候炸燬了他們的房子。後來他的同夥轉做汙點證人,這名罪犯又找人對其嚴刑拷打,並在路邊的加油站將其殺害。法院最終判處該罪犯死刑,這位護士完全認同這項判決。

他以嚴肅的態度看待自己的任務。他說:「作為醫療組的頭兒,我有責任確保每個步驟都做得很專業,尊重犯人的人權。」他找到州護士管理委員會的一位官員,彙報有關處死犯人的事情。委員會答覆他,雖然參與死刑違反了美國護士協會制定的道德準則,但根據本州的法律,只要不親自注射藥物,其他行為都是允許的。

於是,他向供應藥品的製藥商下了購買訂單,幫助推選出來的行刑市民代表演練如何推注射器,跟守衛一起確認如何把罪犯帶出來並押送到行刑室。行刑的那一天,他清洗消毒自己的手臂,戴上口罩、帽子、無菌袍和手套,像是要參加一臺手術一樣。他為犯人詳細解釋下面要進行的步驟。他在犯人身上置入兩根靜脈注射導管,加以固定。監獄長對犯人宣讀了最終判決之後,允許他留下遺言。那位護士說:「他沒說自己是罪有應得,也沒說自己無辜。他只說參與這次死刑的所有人都是兇手,跟他沒什麼兩樣。」

監獄長打了個手勢,示意開始注射。護士把注射器按在輸液導管上,示意那位市民將硫噴妥鈉推注進去。「犯人剛開始說,‘是的,我感覺到了……’隨即昏死過去。他們完成了注射程式,三分鐘以後,心臟監視器上就只剩一條直線。在場的兩名醫生除了宣佈犯人死亡以外,也就無事可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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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是贊成死刑制度的。1992年克林頓參加總統競選,及其後來就任總統期間,我曾擔任過高階官員。總統先生支援死刑制度,以我所處的職位,理應和他保持立場一致。當然,我從沒幻想過死刑能夠起到遏制犯罪的威懾作用。我也十分擔憂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會草菅無辜者的性命。不過,我相信有些人的確是作惡多端,判處其死刑是罪有應得。蒂莫西·麥克維在俄克拉何馬城爆炸案中炸死了168人,約翰·韋恩·蓋西犯有33起謀殺案,像這樣的人被處死,我覺得大快人心。

然而,我從未仔細思考過具體的行刑過程。出於職業本能,我也一直認為醫護人員參與處死罪犯是錯誤的。公眾賦予我們特別而又獨一無二的權力,允許我們為人們施用藥物,在人們失去意識的時候,我們可以用手術刀把他們的身體切開,諸如此類的事情如果換了醫護人員以外的人來做,一定被認定是犯罪行為。我們之所以能夠這麼做,是因為我們的行為代表了他們的意志,為了挽救他們的生命,緩解他們的痛苦。倘若我們手中的醫學技能被政府控制,用於對人不利的目的,比如用於懲罰人,那恐怕就是走入了危險的歧途。社會將強大的能力託付給我們,如果我們利用這些能力傷害人,就相當於背叛了社會的信任。

可是找到幾位參與過處決犯人的醫生和護士,跟他們交談之後,我對自己原先的觀點產生了動搖,其中對我影響最大的當屬d醫生。他是最後一個跟我談話的,是個45歲的急診室醫生。平時,他還在一家受虐待兒童收容所裡義務做醫務主任,而且一直致力於改善社會上流浪孩童的狀況。他反對死刑制度,因為在他看來,這種制度不人道、不道德,並且毫無意義。不過迄今為止,他參與過六次處決犯人。

大約10年前,在他工作的醫院的那條街上,新落成了一座拘留所,裡面設有一家醫務室,大小跟整個急診室差不多。拘留所需要一名醫生。因此,主要是出於好奇心,他開始在那裡工作了。「我發現自己喜歡在那裡工作,」他說,「不過拘留所裡的醫療水平很低下。」他指出,拘留所跟監獄的不同之處在於,裡面關押的人都是被捕候審的。大部分人只是被關押幾個小時或幾天,然後就獲得釋放。「濫用藥物、不遵醫囑的情況比比皆是。這些人有各種各樣的醫療需求,是個很有趣的群體,這裡的環境跟急診室很像。你能夠對人們的健康產生巨大影響。」隨著時間的推移,他把工作的重心越來越多地放在拘留所。他為本地區的各家拘留所組建了一支醫務組,很快就成為改善懲戒機構醫療水平的倡導者。

2002年,他那個州曾經參與處決死刑犯工作的醫生們都辭職了。官員們找到d醫生,問他的小組願不願意接下這個合同。答覆之前,他親自去觀摩了一場處決。「對我來說,那是一次激動人心的經歷。親眼看到那樣的場景,我覺得十分震撼。」從大學開始,他就反對死刑,他目睹的那一幕並沒有讓他改變想法。不過與此同時,他覺得,自己作為一名在懲戒機構任職的醫生,有必要為此提供服務。

他查閱了有關這方面的道德準則,也清楚美國醫學會的反對態度。但他仍然認為,在犯人臨死的時候,他有責任不放棄他們。「我們醫生不是決定犯人命運的人,」他說,「以我的角度來看,這就是一個人走到了生命的盡頭,就像處於疾病末期即將離開人世的病人一樣。只不過這個人是被法律剝奪了生命罷了。當我們的病人無法戰勝疾病即將離開人世,我們醫生一定會盡力幫他減輕痛苦。(死刑)病人和死於癌症的病人沒什麼兩樣,只不過他的癌症就是法院的判決。」d醫生說他有「治癒這種癌症的良方」——廢除死刑制度,但是「如果人民和政府不讓你施用這個良方,有病人因此而死亡,難道不應該幫他減輕痛苦嗎」?

他的醫療組接下了這個合同,自此以後,每次處決犯人,他都有參與。如果行刑組在尋找靜脈注射的位置方面遇到問題,醫生們會提供幫助。d醫生認為,他們的任務就是確保犯人在整個過程中免受疼痛和折磨。他親自負責觀察心臟監控器,並做最後的死亡確認。他說當自己望著心電圖上兩條軌跡的變化時,「我幾乎無法抑制自己作為急診室醫生的本能,想要給予救治。」除此之外,他最主要的感想就是悲哀,為牽涉其中的每個人——落得如此下場的犯人、受害人、監獄官員和醫生們——感到悲哀。醫療組獲得的報酬十分豐厚,共計18000美元,但他把自己所得的部分全部捐給了他擔任志願者的那家兒童收容所。

我們的談話過去了三週以後,他告訴我無需顧慮,可以公佈他的名字。他叫卡羅·穆索,在佐治亞州協助處決犯人。他說,他不願意顯得自己有所隱瞞。當然,他也不想招惹什麼麻煩。雖然激進主義人士已經威脅要吊銷他的執照,取消他在美國醫學會的會員資格,但他甘願陷入這場鬥爭。「我就是覺得不該袖手旁觀,放棄我們對病人的責任。」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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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可以讓犯人死得毫無痛苦、平靜祥和,這一點是沒什麼疑問的。法庭已經認識到,要順利完成整個過程,必須要借重醫務人員的幫助和判斷力——放置靜脈導管、監測犯人的知覺、控制給藥時間和劑量等等。近些年,醫學界已經說服肯塔基和伊利諾伊兩個州通過法律,禁止醫生參與處決犯人。但是,這兩個州的官員還是希望繼續得到醫務人員的指導,於是他們轉而聘請護士和麻醉護士。政府一直在努力爭取醫務人員的協助,而醫德準則卻禁止醫務人員這麼做,怎樣協調兩者之間的衝突?應該作出改變的是我們的醫德準則嗎?

上述幾位醫生和護士認為有了他們的存在,能夠保障處決過程順利進行,並且減輕犯人的痛苦,他們的理由當然具有一定的說服力,我也因此躊躇了一陣。他們把犯人當做病人,並衷心希望幫助他們減輕痛苦,不過在我看來,犯人始終不是真正的病人。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犯人沒有能力拒絕醫生的「醫治」,事實上,犯人本人及其家屬甚至無法獲悉醫生的身份。而且,他們提供的醫學協助主要是為政府服務,而不是為了滿足犯人的健康需求和利益。醫學淪為懲罰的工具。儘管為了減輕犯人的痛苦,醫護人員可以更輕柔地放置靜脈導管,更精準地控制給藥時間,可是他們那雙安撫之手實際上也是死亡之手。我們無法逃避這個事實。

就是這個事實,讓我相信我們應該遵守醫德準則,立法禁止醫護人員參與犯人處決。如果結果證明,死刑的執行無法避免「與憲法相悖的痛苦和殘忍程度」(法院的說法),那就應當廢除死刑制度。

根本沒有證據說明,以終身監禁的方式懲罰最邪惡的殺人犯,會讓一個社會的秩序變差。但是,政府主動推翻核心醫德準則,無疑會讓情況更加惡化。美國政府為了滿足自己的目的,要利用醫學技術對個人(犯人)不利,例如讓醫學人士修改犯人的醫療檔案和死亡證明、放置餵食管強迫犯人進食,以及幫助處決犯人。隨著我們操控人體的能力一步步增強,政府只會愈加貪圖我們的技能。保持醫德準則免遭破壞已經迫在眉睫。

跟我談話的四位醫生和那位護士都已違背了職業原則,他們的個人行為將這些原則拋到了九霄雲外。只要監獄繼續依靠少數醫護人員的幫助處決罪犯,那麼多數人的道德準則就不能發揮作用。不過必須要說的是,我訪談過的大多數人都很嚴肅地看待自己的道德責任。這個事實也同樣值得思考。

對所有醫護人員來說,最簡單的莫過於照章辦事。但絕不能盲目遵從規章和法律,這也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在醫療領域,我們隨時都可能遇到矛盾:幫助患致命疾病的病人從痛苦中最終解脫、給慢性疼痛病人施用鎮靜劑、放棄維持危重病人的生命、墮胎和參與死刑,這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已。怎樣做是正確的,怎樣做是最好的,真的難以辨別,這些都是職業規則和政府法令涉及的主題。在過去,規章制度曾經有過不當之處,在未來,可能還會出現問題。在那樣的情況下,我們也許需要作出選擇,竭盡所能、明智審慎地作出選擇。

然而,有時候我們也會犯錯,例如,我認為,那些醫護人員迄今為止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以注射死刑的方式致使876人死亡,這樣的行為就是錯誤。因此,每個人都應當準備好承擔錯誤造成的結果。最重要的是,當展示技能和正當運用技能之間發生衝突時,我們必須及時分辨清楚。協助處決犯人是一種極端的情形,但絕對不是唯一、甚至不是最難處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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