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性的信仰是政治理論論斷的基石,自由主義也不例外。它的核心主張建立在一系列關於人性的假定之上,意味著人性中有一些所有人都共同擁有的屬性,與隨個體變化而變化的屬性相對。因此,為了評估自由主義,我們必須首先描述它對人性的看法,確定這些主張是否與我們對人類狀況的瞭解相符。
法國保守派思想家約瑟夫·德·梅斯特(josephdemaistre)主張:「世界上沒有所謂的人。在我的一生中,我見過法國人、義大利人、俄羅斯人,等等;我甚至瞭解一個人可以是波斯人,這要感謝孟德斯鳩(montesquieu)。但至於人,我可以宣佈我一生從未見過他;如果他存在,他也不為我所知。」當然,民族和人民之間存在重大差異,這些差異是本書論點的核心。然而,某些特徵幾乎在每個人身上都具有永久性和獨特性,這些特徵可以為一種簡單的政治理論提供微觀基礎,我在後文中將運用這種理論來評估自由主義及其與民族主義和現實主義之間的關係。在本章中,我的主要目的是提出我自己對人性和政治的思考。
我從兩個簡單的假定開始,第一個假定涉及我們的批判能力。毫無疑問,人類具有令人印象深刻的推理能力。儘管如此,這種能力有很大侷限,在回答關於什么構成美好生活的基本問題時尤其如此。
幾乎每個人都認為生存是最重要的個人目標,因為沒有它,你就無法追求任何其他目標。但除此之外,對於所有社會都面臨的重要倫理、道德和政治問題的答案往往存在難以解決的分歧,這些問題對日常生活具有深遠影響。關於第一原理的差異有時會變得如此充滿激情,以致它們很有可能導致致命衝突。這種潛藏的暴力可能性——導致個人對彼此產生恐懼並擔心他們的生存——既適用於社會之間也適用於個人之間的關係。
我的第二個假定是,人類是高階的社會存在。他們不像獨狼一樣活動,而是出生在社會群體或社會之中,這在他們主張個人主義之前就已經塑造了他們的身份。此外,個人通常會對自己的群體產生強烈依戀,有時也願意為其成員作出巨大犧牲。人們常說,人的內心是歸屬於群體的。我們具有這種社會屬性的主要原因是,一個人最佳的生存方式是融入社會並與其他成員合作,而不是單獨行動。這並不是否認個人有時有充分的理由自私地行動,並且利用其他群體成員。但是,總的來說,合作勝過自私行為。社會群體是生存的工具。
人們可能想知道,當個人很難就基本信念達成一致時,如何才能建立一個有效的社會。毫無疑問,我的兩個核心假定之間存在緊張關係,正因為此,社會群體有時會分裂,而且也因為此,從來沒有、也可能永遠不會有一個統一的全球社會。然而,人們顯然能夠持久地在社會群體中共同生活,因為自人類開始出現以來,地球上就存在著社會群體。
對於一個團結在一起的社會,其成員對美好生活的看法必須有很大的重合,並且在不可避免地出現嚴重分歧時,他們必須相互尊重。儘管存在這些差異,但社會群體可能對第一原理有相當大的一致意見,主要是因為成員共享一種共同文化,其中包括對終極價值的各種信念。大多數人一出生就被社會化,從而尊重他們的文化,這意味著被社會化以尊重某些核心原則。文化是一種黏合劑,有助於將社會中的個體凝聚在一起。
但是,僅僅有文化是不夠的。為了保持團結,社會也必須由政治制度來管理群體內部的行為。它需要有規則來規定群體成員被期望如何共同生活,還要有執行這些規則的方法。這通常表現為以眾所周知的「法治」為基礎的司法體系的形式。社會群體也需要政治制度在面對其他組織威脅時幫助它們生存。這些機構必須控制暴力手段,在社會中執行規則,保護社會免受外部威脅。
伴隨政治制度出現的是政治,這對任何社會的日常生活都至關重要。政治本質上是關於誰來制定管理群體的規則。這項職責很重要,因為任何社會成員都會有一些相互衝突的利益,因為他們永遠不會完全就第一原理達成共識。鑑於生活中的這一基本事實,任何政治派別都在制定和解釋規則,通過這樣做來服務於其自身利益而不是競爭對手的利益,或者反映其自身的社會願景而不是競爭對手的社會願景。當然,權力在決定哪個派別贏得這場競爭時至關重要。個人或派別擁有的資源越多,控制治理機構的可能性就越大。簡而言之,在一個理性作用有限的世界裡,力量對比通常決定了誰來制定和執行規則。
鑑於政治對社會群體運轉的絕對必要性,當我說人類天生是社會存在時,我實際上想說他們也是政治存在。這顯然包括狩獵採集者,他們有時被錯誤地描繪為在霍布斯世界中特立獨行的人。事實上,他們共同生活在一個個小團體裡,權力、規則和派系——即政治——在其中不可避免。人類生存狀況的政治維度和社會維度息息相關。自然而然,關於什么構成美好生活的問題既涉及社會問題,也涉及政治問題。雖然我頻繁地在本書中使用社會群體(socialgroup)這個術語,但它實際上是社會政治群體的簡寫。
政治在自治社會群體之間的關係中至關重要。然而,沒有更高階的政治制度可以制定並可靠地執行可能管理彼此行為的規則。制定規則的權力在一個社會內部是如此重要,因而在群體間層次上就不那么重要了。然而,權力本身在群體之間的交往中也非常重要,因為擁有優勢權力可以讓一個群體在與另一群體發生衝突時為所欲為。最重要的是,它使得一個群體能夠抵禦其他群體對其生存的威脅。獨立的社會群體因此相互競爭權力。群體之間的政治其實就是相對權力的獲取。
社會群體具有擴張傾向,因為更大的規模通常會增加它們相對於競爭對手的權力,從而提高它們的生存前景。群體也可能出於其他原因而執意擴張。例如,它們可能相信自己已經找到了真正的宗教或政治意識形態,展開向其他社會輸出其所推崇的藍圖的征伐。群體主要通過征服其他群體來擴張,儘管偶爾會有共同利益的群體自願聯合起來。征服者通常要么統治被征服的群體並剝奪其自治權,要么將其吸收到自己的社會之中。有時他們會試圖消滅失敗的群體。由於潛在受害者幾乎總是有抗拒和確保自身生存的強大動力,任何群體可以擴充套件的範圍都存在限度。
總而言之,我從兩個關於人性的簡單假定開始:我們對第一原理的推理能力有很大侷限,而且我們本質上是社會動物。將二者綜合起來,這些假定可以告訴我們關於世界的三個重要事實。第一,世界上存在大量的社會群體,每一個都擁有其獨特文化。沒有理由認為這種情況在近期或遙遠的將來會發生變化。實際上,人類最重要的普遍特徵導致我們走向一個以其特殊性為區分的世界。
第二,社會群體別無選擇,只能建立政治制度,這意味著政治和權力處於社會內部生活和社會間生活的中心。第三,生存對個人和社會群體來說都是最重要的。它與整個人類歷史糾纏在一起。
在詳細考察我提出的論斷的主要內容之前,我需要定義一些重要概念。
關鍵定義
下文大部分討論都圍繞五個基本概念展開:文化(culture)、群體(groups)、身份(identity)、政治制度(politicalinstitutions)和社會(society)。其中至少有兩個概念——文化和身份——很難界定,主要是因為它們過於籠統。毫不奇怪,這些術語在學術文獻和公共話語中都以各種方式被使用。因此,儘可能準確地解釋我如何使用它們是非常必要的。
我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概念密切相關,難以理順。比如,有人可能會說,文化、身份和社會都是一個渾然一體的網路中的一部分。它們當然有重合。儘管如此,我仍然試圖仔細定義每一個概念,展示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希望這樣做能夠讓我的核心論點更易於理解。
社會是一大群人,他們以有組織的、日常的方式不斷互動。一個社會的成員之間彼此依賴,導致有些人交替使用社會和社群(community)這兩個概念。所有社會都有自己獨立的文化,它們通常佔據一塊特定的領土。許多社會是主權政治實體,這意味著它們在很大程度上掌握著自己的命運。然而,有些社會不是主權國家,而是更大政治秩序的一部分。
文化賦予社會關係的模式以意義,這些社會關係是任何社會的本質。文化只存在於社會背景之下。在我的詞典中,文化是一套共享的實踐和信仰,是社會的核心。這些實踐包括習俗和儀式、服裝、美食、音樂、慣例、符號和人們所講的語言。它們還包括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彼此交往和行事的微妙手勢、習性和交流。法國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pierrebourdieu)稱之為「習性」(habitus)。另一方面,一個社會的信仰——包括其政治和社會價值觀、對道德和宗教的看法以及對歷史的敘事——直接關係到第一原理。它們引導某個特定社會如何決定何謂美好生活。文化還包括反映這些實踐和信仰的民間機構,比如教會和足球俱樂部。
文化賦予每個社會區別於其他社會的獨特特徵。然而,有時不同文化共享某些特徵,儘管從未完全重合。文化之所以不同,是因為世界各地的民族都有極其多樣的生活經歷和歷史。換句話說,環境深刻地塑造了人類行為。不過,人也有能動性;他們掌握可以決定如何過上最好生活的關鍵能力。但是,不同社會中的人們經常對第一原理得出不同結論,這是文化差異的另一個原因。這一切都並不否認文化的發展和變化,有時甚至是巨大變化。歷史不斷前進,不斷帶來新的環境和新的理念,不同的文化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回應。
當西方精英談論「全球社會」或「人類社會」時,其含義是整個地球存在深層次的文化差異。毫無疑問,工業革命、全球化以及英國和美國在世界範圍內的影響力在過去兩個世紀裡已經產生了某種程度的影響,但它們並沒有產生類似於普世文化這樣的東西,而普世文化則是全球社會的先決條件。麥當勞和星巴克的湧現,以及世界上許多精英講英語的能力,很難等同於文化同一性。世界上有大量不同的文化,它們支撐著各種各樣的社會。異質性而非同質性是全球文化的主流狀態。因此,全球社會和人類社會並不是有用的術語。
群體是經常互動、有同志感、有許多相同觀念並且擁有共同目標的個體的集合。雖然一個社會顯然可以算作一個群體,但這個概念非常有彈性,可以包括各種各樣的人群。不過,我關注的是擁有自己政治制度的大型社會群體。正如本書所使用的那樣,群體是社會的同義詞。
身份是一個深刻的社會概念,涉及一個人或一個群體的自我意識。我是誰?或者我們是誰?身份在很大程度上與「他者」有關。在個人層面,它涉及一個人如何看待自己與其他個人或群體的關係。當然,這可能涉及多個身份,因為人們可以屬於多個群體。我關注的是社會中的個人如何相互聯絡。當然,個人的身份深受其社會文化的影響,因為它提供了一套所有成員在日常生活中必須遵循的實踐和信念,鼓勵成員們認為他們是相似的。然而,每個成員的身份總是會被與他人的重要差異所塑造。任何社會中的個體都有不同的能力和偏好,可以與許多不同的群體建立聯絡,這些因素會影響他們如何看待自己與他人的關係。一個人的身份無法被簡單地定義。
社會本身呢?任何大群體的自我意識都取決於其實踐和信仰如何將其與其他社會區分開來。換言之,一個社會的文化及其身份是彼此密不可分的。在本書中,我特別關注的是國家——地球上佔主導地位的社會群體,以及民族認同的概念。現代世界中的個人身份深受國家文化的影響,儘管並不是完全被它所塑造。
最後,政治制度是制定規則以規範日常生活和維持秩序的管理機構。雖然它們在不同層次上運轉,但任何社會都必須有一個處於支配地位的政治權威。如果沒有有效的政治制度,任何社會都無法長期生存下去。當然,在文字出現之前的社會里,習慣做法和規範取代了書面規則和正式的管理機構。不過,我在本書中關注的是更現代的社會。
現在,讓我轉向關於人性的關鍵假定。
理性的限度與美好生活
人類有進行推理或批判性思考的能力,這種能力使他們與其他所有動物區別開來,並使他們能夠統治這個星球。這種能力還使他們能夠建立一系列關於世界如何運轉的理論體系。然而,我們的推理能力存在重大限度,這對社會和政治生活產生了重要影響。其中一個限度是,我們無法就什么構成美好生活達成一致,這個限度有時會導致個人和社會群體仇恨並試圖傷害他者,從而導致他者擔心他們的生存。
區分我們的偏好和實現這些偏好的最佳策略是有必要的。這種差異反映在以下兩個問題之中。首先,我們的偏好是否合理,這些目標能否增進我們的生存或產生其他方面的意義?其次,我們是否採取戰略性行動以實現我們的目標?這兩種理性有時分別被稱作實質理性和工具理性。我主要關注的是實質理性,這對理解政治更為重要。然而,工具理性在我的論述中也很重要,因為它與政府有效實施社會工程的能力直接相關。在這個問題上肯定沒有共識。
就我們的偏好而言,關鍵問題是:理性可以告訴我們何謂美好生活嗎?關於我們應該如何行為和安排我們的生活,一個社會應該如何組織,以及應該用什么規則來管理其成員的行為,理性是怎么說的?關於我們所有個體和社會所面臨的基本倫理、道德和政治問題,我們的批判能力能告訴我們什么?我們如何區分是非?所有這些問題都涉及第一原理:我們如何思考和行動的根本指南。
用更具體的術語來提出這些問題:關於哪種宗教(如果有的話)提供給我們應該如何過日常生活的真正指導,理效能告訴我們些什么?我們能否推理出走向理想政治體系的路徑?我們的批判能力能否解決關於墮胎、平權行動或死刑的爭論?它們能否解決個人權利之間的衝突,例如當一個人的言論自由與另一個人的隱私權發生衝突時?關於我們是否應該區別對待自己所處社會中的外來者,或者何時對其他國家發動戰爭是被允許的,理性告訴我們些什么?這些只是關於社會應該如何組織以及成員應該如何行事的諸多問題中的一部分。
由於我們是具有很強社會性的物種,我們無法避免要應對這些問題。我們別無選擇,只能試圖找出彼此生活的方式,並且就共同利益產生共同認識,即使這個過程永遠不會導致持久的共識。列奧·史特勞斯(leostrauss)略顯誇張地寫道:「所有政治行動本身都指向對善的認識:美好的生活或美好的社會。」有時人們很少有機會就關鍵問題發表意見,有時他們會盡量避開這些問題。但每個社會都必須以某種方式解決這些問題。
以設計一套道德原則來指導個人行為的問題為例。如果沒有就什么構成道德行為達成廣泛共識,任何社會群體都無法有效執行。任何社會中促進合作的規則都植根於它的道德準則。甚至是世界頂尖法學家之一、並不主張根據道德原則作出法律判決的理查德·波斯納(richardposner)法官也承認,道德「是社會生活的普遍特徵,是許多法律原則的背景」。
「理性統治世界」
許多人認為,幾乎每個人都可以確定一套客觀的第一原理。換句話說,理性使人類有能力大致說明何謂美好生活。如果我們中的一些人難以自己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與其他人一起澄清我們的想法。這背後的假定是,理性使得幾乎每個人都得出同樣的真理,因為它注重事實和邏輯,並且很少受到可能干擾系統思維的文化或社會力量的影響。
對理性的信仰在啟蒙運動期間特別明顯,在歐洲歷史上這個時代大約是從1650年到1800年,有時也被稱作理性時代。當時許多歐洲知識分子對新教改革所引發的長期宗教戰爭感到震驚,他們希望相信宗教是一種逐漸衰落的力量,而科學和教育的發展會為人們提供認識美好生活的基本真理的工具。理性的力量將戰勝信仰,解決當時宗教無法回答的許多重大問題。關於美好生活的客觀真理被認為是可能的。
法國哲學家尼古拉斯·德·孔多塞(nicolasdecondorcet)在1794年出版的《人類心靈的歷史圖景》一書中描繪了這一樂觀圖景,他的目標是「通過推理和事實表明,人類能力的提升沒有限度;人的完美絕對是無限的;這種完美性的進步……除了大自然給我們生活的世界施加的存續時間之外沒有其他限制」。1793年,英國哲學家威廉·葛德文(williamgodwin)甚至更進一步說,「人是完美的」,我們對正義的理解最終會如此發達,以至於不再需要政府。大多數啟蒙思想家的主張都比較溫和,但幾乎所有人都相信人類理效能夠顯著改善人類狀況。
在過去兩個世紀裡,人們對自身批判能力的力量所抱有的信心已經減弱。儘管科學在這一時期取得了巨大進步,但在提出一個連貫且被普遍接受的何謂美好生活的理解方面幾乎沒有進展。個體仍然抱有不同的核心價值觀以及對最佳社會的不同觀念,而這些相互衝突的理念通常是不可調和的。政治哲學家阿拉斯戴爾·麥金太爾(alasdairmacintyre)指出,在第一原理上達成共識取得的進展甚微:「當代道德話語最引人注目的特徵是,它的大部分用於表達分歧;而表達這些分歧的爭論的最顯著特徵是無休止性。我並不只是想說這樣的爭論會不斷繼續下去——儘管的確如此——而且這些爭論顯然沒有盡頭。在我們的文化中似乎沒有獲得道德共識的理性路徑。」
然而,許多人在受到壓力時仍然堅持普世原則,他們知道什么是普世原則。如果某個人被指責是道德相對主義者——一個認為生活的重大問題沒有對錯答案的人,這種關於客觀真理的信仰的力量經常會浮現出來。大多數人會強烈否認普世原則:相對主義者有時被指責為虛無主義者,這意味著他們願意容忍幾乎任何形式的行為,虛無主義的邪惡是少數幾乎達成普遍共識的道德標準之一。然而,不同的人會以不同的方式回答相同的問題,沒有機制對他們的回答進行選擇。通常問題越具體,分歧越難以彌合。我們無法確定哪個人的答案是正確的;這完全取決於個人偏好或意見。
規避相對主義指控的明智的讓步立場是,堅持有一套客觀的第一原理,而且我知道它們是什么,但我不能說服其他人承認它們。那些不認同我的人完全錯了,只是他們拒絕承認。許多人或明確或隱含地奉行這種論點,讓他們得以擺脫相對主義的指責。
對於我們利用理性達成對美好生活的普遍(或者是廣泛接受)的理解的集體能力,這種觀點持什么態度?它告訴我們,那些相信自己的批判能力可以幫助他們找到道德真理的人只不過是在迷惑自己。僅憑理性無法回答這些基本問題。理性並不能統治世界,它在幫助大量個體就其核心偏好達成共識方面的價值有限。
我們的共識多么少
為了說明理性的侷限性,考慮一下它在宗教問題上能夠告訴我們什么,宗教深刻地關注倫理和道德問題。我們的批判能力無法確定世界上眾多宗教中哪一個提供了指導個人行為的最佳行為準則,或者無神論是否提供了更好的指導。例如,我們沒有客觀的理由選擇天主教而不是新教,反之亦然。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釋為什么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在宗教改革期間大量謀殺對方。其他宗教也表現出同樣的多樣性。想一想什葉派和遜尼派穆斯林之間的分歧,或者保守派、正統派、改革派和極端正統派猶太教徒之間的分歧。
歷史記錄表明,隨著時間的推移,宗教有強烈的碎片化傾向。某些成員越來越不滿關於原始智慧的現有解釋,並且與之脫離。例如,在基督教中,第一次大分裂發生在1054年,當時基督教世界分為兩部分:羅馬天主教和東正教。第二次重大分裂發生在1517年的宗教改革時期,馬丁·路德發表了他的「95條論綱」,批評天主教會的做法。這種分裂不僅存在於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之間,而且存在於新教世界中的眾多教會中:聖公會教徒、浸信會教徒、加爾文主義者、福音派教徒、路德教徒、衛理公會教徒、清教徒和貴格會教徒等。
在一項關於宗教改革及其後果的重要研究中,歷史學家布拉德·格雷戈裡(bradgregory)解釋說,改革者的最初目的是修復他們所認為的天主教教義的重大缺陷。他們的本意是批判性地思考第一原理。相反,格雷戈裡寫道,他們「無意之中引入了許多不必要的分歧」,發現「教義之爭實在是無窮無盡」。這不僅導致了不同的基督教信仰的擴散,而且導致西方自由主義國家的宗教私有化,這反過來有助於促進世俗化。因此,我們今天面臨「世俗和宗教真理主張與構成當代多元主義的相關實踐一道擴散」。簡而言之,宗教史幾乎沒有為我們的批評能力能夠幫助我們達成關於核心原則的廣泛共識這一主張提供多少支援。
有些人可能認為,美國的法律體系是一個理性和審慎會引起對是非達成廣泛共識的領域。許多美國人肯定認為,正義最終建立在一個定義明確且完善的道德原則清單之上。這與事實相差甚遠。盎格魯撒克遜法律理論的許多主要部分都拒絕接受法律是或應該是基於普遍道德原則的觀念,包括批判法律研究、法律與經濟學、法律實證主義、法律現實主義和自由法律主義。
例如,法律現實主義者關注法官如何裁決案件,特別是那些現有法律難以確定的案件。他們認為,法官在裁定這些所謂的疑難案件時有相當大的餘地,他們的決定最終取決於「公平判斷或商業規範的考慮」。換言之,法官是務實的:他們會特別注意他們的決定會如何在現實世界中呈現出來。這並不是否認法官自己的道德準則會影響她的決定,但這與她將決定建立在普遍道德原則的基礎上有很大不同。
法律和經濟學建立在相似的邏輯之上。這種路徑的支援者認為,法官應該在很大程度上基於經濟效率,而不是廣泛認可的道德原則來裁決疑難案件。這是一種實用的法律方法,強調為儘可能多的人做最好的事情。當然,並非所有考慮同一案件的法官都會就某個單一的結果達成一致。與法律現實主義一樣,誰是終極決策者在法律和經濟學敘事中至關重要。
肯定有法學學者會認為,法官應該遵循普遍的道德原則。自然法理論家屬於這一類。這種態度最著名的支援者可能是羅納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他斷言「裁決的特徵是原則問題,而不是政策問題」,儘管他也承認這是少數人的觀點。「英美律師,」他寫道,「總體上對任何真正的疑難案件找到‘正確答案’的可能性都持懷疑態度。」他們有充分理由持懷疑態度:律師和法官很少就第一原理或者在疑難案件中如何應用它們達成共識。對於德沃金來說,法院決定應該依據的「根本原則」就是「政府必須平等對待人民」,這意味著政府應該通過為每個人提供平等的資源去競爭來積極努力促進平等,即使這意味著限制自由。這是一種合理的觀點,但並未得到廣泛認同。
問題在於,幾乎不可能在法律領域中提出被每個人(或幾乎每個人)都接受的道德準則。當他寫到「任何法官對於最佳解釋的看法可能是其他法官並不認可的信念的結果」時,德沃金也承認了這一點。法官可能認為他找到了道德真理,但他不太可能找到很多同意其看法的同事。大多數人會支援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的主張,「絕對真理是海市蜃樓」。
法官對是非的不同意見解釋了為什么保守派和自由派在最高法院的任命中會展開激烈的政治鬥爭。意識形態分野的雙方都明白,法院經常會審理法律不明確而法官意見十分關鍵的重要案件。他們不希望他們的意識形態對手主導法院,所以他們努力阻止對方的候選人。參議員巴拉克·歐巴馬在2005年發表的宣告中解釋了他投票反對約翰·羅伯茨(johnroberts)擔任首席大法官一事,反映了這種想法:
我面臨的問題是……遵守法律先例以及法定或憲法規則能夠處理提交法院審理的95%的案件……對於最高法院而言,重要的是那真正困難的5%的案件。在那些案件中,堅持先例和解釋規則只能讓你跑完馬拉松的25英里。最後一英里只能根據一個人最深刻的價值觀、一個人的核心關切、一個人對世界運作方式的更廣泛視角,以及一個人的同理心的深度和廣度來確定。在這5%的疑難案例中,憲法文本不是直接切中要害的。法規的語言不會是十分清楚的。僅靠法律程式無法讓你作出決定……在那些疑難案件中,關鍵因素是由法官的內心提供的。
經濟學家對美好生活持什么態度?大多數經濟學家假定個人能夠利用他們的批判能力來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但這一假定涉及工具理性而非實質理性。關於後者,正是我們所關心的,經濟學家很少聲稱理性可以被用來選擇偏好或效用。相反,他們假定個人偏好是給定的,專注於尋找最佳策略以實現擺在桌面上的任何偏好。正如歐文·克里斯托爾(irvingkristol)曾經說過的,經濟學「有許多有用的和重要的事情要告訴我們,但是它確實不能說明一個良好社會的更大特徵」。
最後,我想說一下列奧·史特勞斯如何看待我們預言美好生活的能力,他認為這是政治哲學的主要目的。史特勞斯是一位很有影響力的政治哲學家,他的一般觀點是,任何社會中最優秀、最聰明的人都能夠發現一整套連貫的自然法和權利。這些被選中的少數人會運用他們的卓越智慧去發現永恆真理,這有助於他們明智地進行統治。
這不是對史特勞斯思想的準確闡述。也許,他並不曾這樣想過的最好證據是,在他大量的作品中,他從未闡明那些所謂的道德真理是什么。這個缺失促使c.布拉德利·湯普森(c.brad-leythompson)和亞龍·布魯克(yaronbrook)「挑戰史特勞斯的學生們解釋和捍衛一個系統、世俗、理性論證的道德準則以使之客觀真實的做法」。他們的挑戰並沒有得到回應。然而,絕對真理的缺失並不令人驚訝,因為史特勞斯自己明確指出:「我們無法獲得任何關於什么是本質上好的或正確的真正的知識。」對史特勞斯來說,政治哲學是關於追求真理的,而沒有承諾任何人會發現真理。他寫道:「哲學本質上不是擁有真理,而是追求真理。哲學家的獨特之處在於‘他知道自己一無所知’,他在最重要問題上對我們的無知的洞察促使他竭盡全力發掘知識……也許,對於這些問題的可能答案,正反兩方面總是或多或少地保持平衡,因此哲學永遠不會超越討論或爭論的階段,也永遠不會達到決定的階段。」對於我們的批判能力能做什么,這很難說是一種樂觀的看法,即使擁有充足的智力。
仔細觀察史特勞斯的著作,可以發現他認為理性的長處不是發現真理,而是質疑已有道德準則和其他被廣泛持有的信仰。他曾評論道:「我們越是培養理性,就越是培養虛無主義:我們就越不能成為社會的忠誠成員。」這種對理性的解構能力的信念,有助於解釋為什么史特勞斯認為政治哲學家對於自己的社會而言是危險的,以及為什么他認為政治哲學發展到尼采已經走到了盡頭。換言之,儘管政治哲學深深關切對美好生活的崇高追求,但它最終是一項自我毀滅的事業,因為它過於重視理性。
為什么真理如此難以捉摸
顯然,從這個容易被放大的證據來看,對於理效能夠告訴我們何謂美好生活存在著重大的侷限性。為何如此?為什么人們很難就第一原理達成一致?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我們的批判能力不能單獨為我們所有人必須面對的關鍵問題提供普遍答案;第二,除理性之外,塑造我們偏好的因素往往是抗拒理性的,甚至可能超出了我們的自覺意識。
一個人對美好生活的思考主要由三個因素決定。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社會化。從出生開始,我們的父母和更廣泛的社會就用關於是非的資訊轟炸我們。我們學到的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們社會的文化規範。但是,因為所有的社會都在不同的環境中進化,所以它們有著獨特的文化。家庭也是如此。這意味著個體對於美好生活的思考明顯不同,取決於他們的成長環境。社會心理學家喬納森·海特(jonathanhaidt)總結道:「不知何故,孩子們最終會具有為他們的文化或群體所獨有的道德觀。」
影響我們道德思維的第二個因素是出生時我們每個人都固有的天生情感。我們天生就有一種獨立的態度或激情,受情感所驅動,很大程度上獨立於社會在我們有生之年為我們編制的軟體包。我們並非天生就是一塊白板。換言之,所有人類對生活的重大問題都有著不同的傾向,即使是在他們的家庭和社會開始塑造他們的思考方式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