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好辦啊!」案件的難度體現律師的價值,也決定律師費的高低。不把案子說難了,我怎麼張口要律師費呢?果然,常勇問到了律師費。
「你的這個情況明擺著,肯定要照顧一下,我們的職責是匡扶正義,怎麼也得個萬兒八千,加上訴訟費,準備個一萬五。」
聽了我的話,常勇立馬懵了,說沒想到打官司要花這麼多錢。他說這五個腳趾丟了四個半,還沒物件呢。現在不敢回家,看見他的腳,他娘就哭。這三個月來又是住院,又是養傷,沒有工作,生活都是問題,哪裡有錢打官司!
他說要回去考慮一下,我以為他會和我談價,覺得律師費太高,沒想到他什麼話也沒有說。
常勇千恩萬謝地走了,望著他的背影,我忽然慚愧萬分,我本來可以給他分析得更為詳細一些,或無私地援助他,不收一分錢的律師費,把幫助他當作自己職責,但是我沒有這樣做。
看了一下表,快下班了,夕陽從高樓的夾縫中露出臉來,像是很無力的樣子,馬上,她會墜入大海。
如我所料,第二天常勇又來找我。
「李律師,我昨晚想了一夜,我無論如何也拿不出你說的一萬五千元,我也不能再向家裡要。去年白菜八分錢一斤,一萬五千元會把我媽媽嚇暈。你看能不能這樣?你先別收費用,等打回來,那些賠償款我給你一半?」
「你這是讓我為難啊!」
我還想了些話要對他說,突然常勇的眼淚下來了,無聲地,很快奔湧而出。男兒有淚不輕彈!這一下讓我措手不及。
「好了,什麼都別說了,就當我幫你。」
常勇止住哭。我喊黃麗為他影印身份證,辦理委託代理手續。對於律師費,我本來要為他免除,常勇堅持說按打贏回來的百分之五十付。百分之五十就百分之五十吧!其實,那就是個餅,這官司能不能贏還不好說,沒證據,死馬權當活馬醫吧!
律師即謀略。
我國實行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顧名思義,法官的權力很大,很多本屬於當事人的事,法官自己就做了。訴訟時當事人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然後舉證,至於法庭辯論,律師的事不多,法官說了算。就像你做了一桌子菜,端上去後,菜的好壞由法官決定,律師說了不算。我們常常看見到了法庭辯論階段,法官會說「簡單一點」,「說過的就別說了」。有時候法官粗暴地打斷律師的話:「好了,我知道了。」在這種體制下,提出一個能被支援的訴訟請求,蒐集什麼樣的證據成為律師的主要工作。先提什麼,後提什麼,哪些證據應該出示,哪些證據應當隱藏。在競合的情況下,主張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如果是被告,要不要反訴,等等。一月份,我和房峰辦了個案子,有人把一輛貨車賣給別人,但沒辦過戶,後來出事了,我們發愁沒有證據,但對方先把車輛的行車證、登記證拿出來,結果是我們勝了,要是他們不出示,我們真還不知道怎麼辦。案件的成敗在於謀略上你是否勝人一籌。
接受常勇的委託後,我的壓力隨之而來,案子的難點還在於證據,除了那份住院病歷,我們什麼都沒有。病歷只證明你受了傷,但何時、何地、因何而傷,這些都無法證明。民事案子是「誰主張誰舉證」,法官不會像警察一樣主動去調查,如果沒有證據,則意味敗訴。
我來到隔壁劉文良的辦公室,說中午請他吃飯。他正在寫一份訴狀,眼皮子抬也沒抬一下,說,有什麼事就說吧。我說沒事就不能請劉大律師吃個便飯?他哈哈大笑,說要是看不出你那點心思,律師就白做了。
我有個缺點,就是笨,總覺得有些事自己想不到,現在想來是因為執業時間短,經驗不足,缺乏自信。但我也有一個優點,就是謙虛,對於心裡沒底的事,總能向同行請教,我常常把自己辦理的案件拿到同事中討論,尋計問策。孔聖人說的,不恥下問嘛!只要能打贏官司就行。
我扔給劉文良一支菸,說了常勇的案子。他說:「這個案件你來問我,算是找對人了,去年我有一個顧問單位,發生了一件類似的案件。我建議你先別起訴,到安監局去報案,這是個安全生產事故,報案後安監局會調查,調查完後到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對呀!只要安監局調查了,就可以確定案件事實,誰的人?在哪裡?因為什麼受傷?然後申請法院到安監局調取案卷!法院以安監局的調查為依據判決。大律師就是不一樣啊!好了,下班時間到了,這次是真心請你吃飯,不過也就是個快餐。」
劉文良關了電腦,隨我到佳世客五樓的快餐店,我們每人要了一份排骨米飯。他問我收了多少律師費?我說一分沒收,學雷鋒。他不信。我把常勇的情況照實說了。他說你小子越來越會辦案了,這個案子正常收費也就是個幾千元,但是風險代理,真的提取百分之五十,好幾萬元,那就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