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物業的案子開庭了。被告有一百多個,法官說分五天,每天只通知二十人開庭。那情形很像到中藥鋪看郎中,法官開完一個,叫下一個進來。
我把案件的具體事務全交給楊曉玲,所有立案開庭聯絡法官的事都由她負責,正式開庭的時候我才去。法官是個女的,很瘦,晚上可能沒有休息好,眼眶周圍一圈黑色,穿上寬大的黑法袍,活脫脫童話裡一女巫。一宣佈法庭組成人員,我才知道她叫李勁風,以前聽過其大名,說是很厲害,但沒在她手下辦過案。不知道為什麼一個女人起了個男人名,勁風,聽著就讓人怕,好像要把人吹走。「人瘦脾氣差」,她嘟嘟囔囔,很不滿意,說你們催一下,交了不就得了,一點物業費,還起訴到法院?這樣的案件看著標的小,辦起來容易,實際做起來很麻煩,給原被告和代理律師各發一份判決書,加起來也有幾百份。人會深受其職業影響。法官當久了,眼裡不是原告就是被告,好像隨時在開庭,張嘴就訓人。
我說:「不到萬不得已,我們也不想起訴啊,拖幾年了就是不交。」然後綿裡藏針地扔給她一句話,「給您添麻煩了。」心想作為法官,辦案是你的天職,你發什麼牢騷?法官和律師的關係很特殊,就像一對時間久的夫妻,過不下去又離不成。在法官眼裡,律師再大牌,掙多少錢也得聽我的;在律師眼裡,法官你別牛×,辦的案子很多,累得驢樣,一個月就那點工資,還不及律師一個案子的收入。但是訴訟是個專業的程式,多數情況下,法官辦案離不開律師,而律師的價值也通過法官的判決體現。
第一位被告是位退休的老大爺,頭髮白了。我看了一下訴狀,名叫吳江門。法官趕時間,說有關訴訟的權利義務我不講了。就是一點物業費,調解一下吧。我說原告同意,但被告堅決不同意。老大爺說並不是自己不願意交物業費,而是安居物業公司的服務太差。垃圾從不及時清理,一堆幾天,夏天臭氣熏天,蒼蠅亂飛。保安值班不認真,小販在小區裡自由出入,高聲叫賣,極不安全。有時家裡的水管壞了,請物業來修,總是找不到人。最後他說:「別說起訴兩千四百二十七元,我一分錢不交!」
這是第一個,一定得鎮住,要是壓不住,庭就沒法開了,後面的都會不交。
我先是提交被告拖欠物業費的單據,從二七年十一月後就再也沒有交過。我知道,有關被告說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的說法,他根本拿不出證據,也沒法舉證。法庭辯論的時候我說,原被告之間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與《業主公約》,那麼就得按合同約定履行。被告的說法與事實不符,也無證據證明,被告主張物業服務不到位,應當提起反訴或另案起訴,但物業費仍然要付。最後,我提高聲音:「退一步說,就算是原告的服務不到位,是誰造成的呢?不是原告,恰恰是對面坐著的被告——小區裡大量的業主拖欠物業費,使物業公司的正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沒法聘請更多的保安和工人,往往是一人身兼數職,請問,這樣的條件能保證高質量的服務嗎?」
老頭被我問得無話可說。十多年來,中國的房地產業快速發展,企業四處蓋樓賺錢,但物業服務的意識還跟不上。業主也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維權的意識,沒有人願意站出來說話,別人能過得去,我也過得去。這樣就給物業公司養成了一種毛病,只收錢,不幹活。有些小區,物業公司倒成了主人,對業主頤指氣使,業主像僕人,對物業公司的人低三下四。要是得罪了他們,今天給你停電,明天給你停水。這真是一種奇怪的現象啊!其實,我們家小區的物業公司也是這樣。有時真想發起成立業委會,把他們趕走,但是此刻,我是物業公司的律師,只能向著他們說話。
法官問被告,認可拖欠物業費嗎?被告說認可,但是由於服務不好,拒絕交。法官又問他有沒有證據,被告說沒有。
法官說:「物業公司和業主間形成的是服務合同關係,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業主可以解聘或更換新的服務公司,但是在合同沒有終止前,業主仍然要付物業公司費用。」被告不明白,法官直接說:「這個物業公司就是你們家養的一條狗,給你家看門護院,它做得不好,你可以打它,甚至把它趕走,在換或趕走之前,你得給它吃的東西——這就是物業費。」
講完話後,李法官得意地向我看了一眼,我知道她在報復開庭前我說她的那句話,但只要她讓被告付物業費,說什麼我也不在意。我反而衝她笑笑,這個比喻真恰當!
「這麼說,這個物業費我一定得交?」被告的情緒有點激動,聲音也提高了不少,「要是我不交呢?你能把我這個老頭怎麼樣?」
「我們不怕,跑了和尚跑不了廟,你有房子,法院判決後,我們就申請強制執行,查封你的房子,這之前,我們還可以提前停你的水、電。」
這個案子必須贏,我寸土必爭。
「壞律師。」老頭很激動,氣得直拍桌子。
法官開始干涉,法槌敲得「噹噹」響:「不要吵啦,要吵架來法院幹什麼?吵架能解決問題嗎?」
法官主動幫我說話了:「也就這點錢,老人家你也別生氣了,物業費肯定得交——法律就是這麼定的,你們要是對他們的服務不滿意,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解聘他們,但解聘前物業費還得交,如果大家都不交,拖欠著,也的確影響到服務質量,是不是?」
我以前不知道,法院內部有個考核指標:調撤率。即每年調解、撤訴結案的要在一半以上,有的法院更高。法諺說得好:再胖的訴訟不如一個瘦的和解!化解矛盾,體現和諧,調解當然好。所以法官最願意調解結案,不必逐一分析原被告的證據和觀點,省了不少事,考核成績又高,何樂而不為?安居物業糾紛,雖然都是同類案件,但體現在判決書上,那也是一百多個案子,要是都判決,我估計法官全年的考核都過不了。那種結果也不是我願意看到的,我是風險代理,最大的願望是早點拿到錢,我可不想判決後再去申請強制執行。
正在想著怎麼辦呢,法官對我說話了:「你們讓讓步,物業公司的服務也不到位,雖然沒證據,但幾乎所有物業公司都有這個問題,好不好?」
我是有臺階趕緊下。我說聽法官的,如果調解,我們願意把那四百二十七元的零頭抹掉。
這個讓步看上去非常大,其實,那都是起訴時我和楊曉玲多算的,違約金、延遲履行的利息都加進去了,沒有幾個業主會計算這些。我們不能光要拖欠的物業費,既然起訴了,就得多加點,這就像商家促銷,一件衣服本來賣三百元,把價格提到一千元,然後打三折賣,還是三百元,顧客感覺優惠很大,好像佔了很大的便宜,其實還是那個價。
被告一看我們讓步很大,又經不住法官的軟硬兼施,也就同意了。
後面的開庭變得很容易,其他被告在旁聽席上目睹了我們和吳江門的唇槍舌劍,知道這物業費是拖不過的。前面已經有了先例,不如接受了物業公司的讓步,調解結案吧!再說以後還得在小區生活,要是關係搞僵了,停電停水,真是件很討厭的事。但是,我也聽到有幾位年輕的業主說,他們準備成立業主委員會,更換物業公司,或許這才是最厲害的一著,不過那是以後他們與物業公司之間的事,與我這個代理律師關係不大了。
業主們大都順利地簽訂了調解協議,我是能讓步就讓步,能打折就打折,有時還給他們送三個月或半年的免費物業服務,目的只有一個,及早結案,及早拿到錢。張經理一開始對我的做法不滿意,我說那些業主正在醞釀成立業主委員會,他們準備更換物業公司,把安居物業趕走,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
張經理一聽我的話就不吭聲了。我曾經為她算過,她一年能收三十萬元左右的物業管理費,聘了三個退休老頭做保安兼水暖工,又僱用楊海洋和另外兩個附近村裡的婦女做保潔,一年的工資也就幾萬元,其餘全歸她自己,多好的買賣!一聽要把她從這裡趕走,當然緊張。
她說:「要不要請法官吃個飯?」
「你真是個大土帽兒啊,現在法官都是收卡,誰還吃飯?」
「那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