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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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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想到和劉進能第二次相遇,而相遇的地點是看守所。

那是幾個月前的一個上午,我剛從外面辦事回來,看見黃麗滿臉堆笑地和一個人說話。她試圖用自己的微笑讓那個人掏出五十元的諮詢費。

「我們是司法局和物價部門批准的,不是亂收費。」

那個人搖搖頭。「我真的沒錢,老闆扣著我的工資。」為了讓黃麗相信他,他把自己的錢夾也開啟,「你看,就一張五元的,要不欠著?我有了錢就還你們的。」

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人,藉口委託,向律師獲取法律上的知識與解決問題的方案,甚至一家挨一家地找律師事務所諮詢,看哪家報價更低,解答更專業,或者在掌握足夠的資訊後,乾脆自己去辦理,律師不就是個代理人嘛。

我把他帶到自己的辦公室,我感覺他並不是那種不想付五十元諮詢費的人。他手裡拎著一個裝著飯盒、刷牙杯子等東西的塑膠兜。我示意他可以放在茶几上,讓他講要諮詢的事。

「我把老闆的車玻璃砸了,老闆欠我工資。」我「嗯嗯」地答應著,讓他繼續往下說。

「公安把我關了五天,今天早上剛出來。」

「哦?欠你多少工資啊?」

「以前的都給了,就是一月份我幹了十六天,春節放假後老闆沒有發。過完年我回來要,老闆不給,不認欠錢的事。按一天八十元,總共是一千兩百八十元。」

「你這個做法不對啊,工資可以要,但不能打人家的玻璃啊。你看,錢沒要到,自己被關了五天,如果人家讓你賠償玻璃,你還得賠啊。」

「我知道,可是我沒辦法,老闆根本不認,我連工地的大門都進不去。我罵那些保安,我說你們就是老闆的狗,有一天老闆也會以同樣的方式對付你們。我前後去了五六天,早上去中午去晚上去,他們就是不讓我進,錢不多,總得講個理吧?我蹲在門口不遠處,看老闆的車過來,就把磚頭扔過去。」

「哦!」

「你說我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關鍵是要看證據,如果沒有工資條、欠條、勞動合同等,不好要。」我說。

「這些都沒有,老闆叫來就幹活了,什麼都沒有。」

「你可以用手機錄音,和老闆通電話時。不過現在他有防備了,不一定接你電話。」

「現在連他的面都見不著。」說完他沉默了,坐在沙發上一言不發,兩隻手不停地搓著。

我雖然想幫助他,但是沒有證據,律師也沒有辦法。另外,打官司是有成本的,要交訴訟費、律師費,也沒有必贏的把握。常言說,訴訟有風險。為一千兩百八十元打官司,實在有點不值,想到這裡我說:「你今年多大了?」

「三十七,屬鼠的。」

「要不算了吧?你這個歲數的人,也經歷了一些世事,那個玻璃也挺貴的,他欠你的工資,你打了他的玻璃,扯平了,人家老闆又有錢,你掰不過他。」

「那五天呢?」他從沙發上坐起來。

「什麼五天?」我說。

「我在裡面關了五天啊。」

「那與你的錢、工資沒關係,是行政處罰。」

「工資我可以不要了,我打了他的玻璃,但他也必須進去蹲五天,否則就是沒扯平。」

「你進去的這五天與錢、玻璃沒關係,是治安處罰,就是對你破壞財物、打了玻璃的處罰。」

「怎麼沒關係?他不欠我錢,我就不打玻璃,不打玻璃就不會被關起來。」我一時不知道如何回答他。不過我瞬間明白過來。我們是一個所謂法治社會,所有的行為、做法,以是否合法為準。也就是說,別人欠你的薪,你可以訴諸法律,但是不能使用非法律的手段或是其他的方式,比如砸車,否則就會受到另一種懲治,治安或刑事處罰。人類發展的程式中,把權利進行了拆分和讓度,分為私權和公權。個人可以救濟的叫私權,如果受到侵犯,公民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比如欠工資提起勞動仲裁或到法院起訴;讓渡出去的權利形成公權——由專門的國家機關來實施,如拘留或判刑,目的是將人們引向一種文明和有規則的生活,告別同態復仇的野蠻。當然,這種選擇並非至善,正如兩千多年前西方一位聖人所說的:法是第二好的。但我們別無選擇。我試圖告訴他這些,又覺得沒有必要。他停了一下,說:「你給我打官司,把他弄進去,我打工,打一年工掙律師費給你,我老家還有房子,我不打謊。」

我不知如何對他說,把他弄進去是什麼意思?這時一個熟悉的委託人來找我,於是我對他說:「你的官司我接不了。」

他嘆口氣說:「我知道你是嫌我沒錢,不願意接,我一定要要回我的工資。」

他站起身,找我要了一張名片,然後拎起他的塑膠兜出門了。

此後他再也沒找過我,我也漸漸將他忘記。

一天晚上快下班時,黃麗把一張從司法局領到的指派函遞給我。她說房峰指示我為一個涉嫌故意傷害兒童罪的被告辯護。

我們律師每年要辦幾件法律援助的案件,為那些涉嫌犯罪而又請不起律師的被告人辯護。這種指定的辯護讓每個被告人獲得辯護機會,從而保證在審判時,公正判定他們是有罪無罪罪重罪輕,是否有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的情節,也直接決定他們是被無罪釋放還是被剝奪生命,或限制自由一年兩年三年直至數罪併罰三十年。略感遺憾的是,這樣的案件律師介入時間太短,法院往往在開庭前幾天才把起訴書和指定辯護函送到司法局,司法局又把指定函通過律師事務所轉到承辦律師手中,這時,距開庭已經沒有多少時間了。

昨天下午趕在下班前,我到法院閱了卷,明天開庭,也就是說我必須在今天見到被告人。

從起訴書和指定函上看,那個被告人叫:劉進。

我和楊曉玲到看守所去會見被告人。進入十月後,我們這個海邊的城市總是多霧,濃得化不開的白色大霧,不斷地從海面湧上來,罩在汽車周圍,這情景讓我想起曾經做過的一個噩夢。

收到起訴書和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函後,我腦子裡總是出現這樣一幅畫面:某個漆黑的夜晚,一個黑影迅速潛入一棟別墅的窗戶,不久傳來淒厲的呼救聲,接著就是警笛劃過夜空的尖叫……如果我還願意往下想,那個黑影的臉上還蒙著面紗,手裡有一把滴血的利刃。

然而,昨天下午在法院裡閱讀完兩冊薄薄的案卷後,我不禁為自己一廂情願的想象而感到羞愧。事實上,被告人出奇地冷靜,他利用先前為受害人家裝修過浴室的那層關係,輕易地贏得了保姆的信任。保姆不但為他開了門,還把他讓到沙發上倒了一杯水。被告人在動手前,在主人的沙發上抽了一支菸,然後他從容地從口袋裡掏出一把剪刀,走向正在地毯上玩耍的小女孩,像一名園藝工修剪花枝那樣剪下了小女孩的左耳。案卷裡沒有記錄,事實是也沒法記錄,我想還應該有一聲清脆的「咔嚓」聲。

保姆被孩子滿臉的鮮血和哭叫聲嚇得不知所措,後來是在被告人的提醒下報警,但是她無論如何也無法使自己顫抖的手指準確按向電話鍵盤上的數字,於是,被告人走過去,自己撥打了110的報警電話,然後他就等待著,直到警察出現。

車整整走了一個小時才到看守所,我們把律師工作證遞進視窗,一個年輕的武警認真地做了登記後,讓我們進了第一道大門。向前走一百米又是一道門,這次除了檢視律師證外,又看了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函,我們算是進了真正的看守所。眼前一座類似古代城門的建築,大門上用黃色油漆寫的三行赫然大字:

你是什麼人?

這是什麼地方?

你為什麼來這裡?

三個排比句對人視覺與內心造成強烈衝擊,甚至超過了高牆上巡邏的武警和鐵絲網。我不由自主地在心裡回答:我是律師,這是看守所,我來這裡是為了會見犯罪嫌疑人。

手續遞上去後,我在會見室等候被告人。

一個把兇器伸向五歲小孩的被告人應該長得什麼樣?我在想。當然,人不可貌相,那個人說不定還很英俊,事實往往這樣。不過我還是想到幾個詞語,如凶神惡煞、青面獠牙等。閱完卷後,我對案件的注意力已經由曲折的案情轉移到受害人身上,而不是被告人。在把案卷交還給書記員後,我又專門拜見了承辦此案的法官——一位微胖的中年女性,她接觸過的兇殺案件可能很多,對於我辦理的案件並沒有特別關注。我說我是劉進的辯護人,她一時沒想起。我說:「那個剪小孩耳朵的人。」她一下想了起來,一副公事公辦的樣子。「哦,怎麼,你們要賠償?這是個不錯的態度,可是被害人的父親說,他不會簽署諒解書,他要求對被告予以重判。」我說:「不是,你知道這只是個指定辯護的案件,事實是被告也沒有能力賠償,我想問問那個小女孩現在怎麼樣了。」法官說:「哦,恢復得不錯,耳朵也沒有剪下來,醫生及時縫上了。不過心靈上的傷害就不好說啦,據說一見到剪刀就會尖叫著昏厥過去。」

劉進和我見過的其他被告人沒有什麼區別,剃得青光的腦殼,黃色的馬甲囚服,只有偶爾閃過的那種眼神和說話時向下撇的嘴唇,讓人感覺到他的個性。隔著會見室中間的欄杆打量他,我想這個人如何能把一把剪刀叉開了又伸向孩子的耳朵,然後用力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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