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美麗夫婦訴其兄張軍房屋所有權案終於開庭了。我和張美麗約好八點三十分在法庭門口見面。還沒有到法庭,就聽見人聲鼎沸,前面的大廳裡聚集了不少人。我擠進去,看見張美麗坐在走廊的長椅上,旁邊的輪椅上坐著一個五十多歲的男子,戴一副黑框近視眼睛,滿臉滄桑,應當是她丈夫溫平。在他們夫妻周圍站滿了人。有一個身材高大的男子,短髮,還戴著墨鏡,一手夾著包,一手指著溫平的鼻子罵:「你還有臉把我告到法院?不要臉的傢伙,當年騙人家黃花閨女,嫁你一個殘疾人,害得我們全家在人前抬不起頭!報應啊,老天讓你一輩子坐在輪椅上!」
邊上還有一對老夫婦,頭髮都白了,可能是張美麗和張軍的父母,一邊揮舞著雙手,一邊喊:「你們還是不是我的子女?上法院,這是要丟死人啊!」
周圍還有一些其他人,分不清是哪邊的,擠滿了法庭前的走廊。我看見溫平坐在輪椅上,兩眼浸滿淚水,一言不發。張美麗雙眼緊閉,牢牢抱著懷中一個包,那裡面應該是她的《聖經》。
有人拽了一下我的衣服,我看是李麗,她把我拉到走廊外說:「你怎麼才來啊?快打起來了!」
我說不是九點開庭嗎?時間不到啊。她說你趕緊想個辦法,打起來怎麼辦?
我看了一下,張軍人高馬大,邊上還有幾個年輕人,不知道什麼身份,就我這體格,要是進去勸,說不定會被一陣暴打。我開啟包裡的案卷,找到主審法官的電話打過去。開庭前我已經查過,這個案子在李勁風手上,即那個脾氣很差的女法官。
我說:「李法官,您趕緊來一下吧,快打起來了!」
數分鐘後,穿著法袍的李勁風出現在法庭門前,她果然厲害,對著雙方一陣吼:「嚷什麼?吵能解決問題?有本事別來法院!都多大歲數的人了。」不知是她的威力大,還是她身上的那件法袍起了作用,剛才還不可一世的張軍一下老實了。
雙方默默地走進法庭,各自找到原告被告的位子坐下,旁聽人員也按原被告立場分兩派在下面坐定。張軍那邊人很多,我們這邊就三四個人,看上去極不對稱。我看了一下張軍聘請的律師,是一位很帥的小夥子,不認識。
另兩位審判員坐定後,李勁風「啪」地敲了一下法槌:「現在開庭。」法庭一下安靜下來。
再看法庭上,國徽高懸,三法官著法袍正襟危坐,極是威嚴。
李勁風高聲宣佈:「青城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張美麗、溫平訴被告張軍房屋侵權案件,現在開庭。本案由民事審判一庭李勁風擔任審判長,張依依、李輝擔任審判員,薛偉擔任書記員。首先請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核對當事人身份。」
書記員開始宣佈法庭紀律,都是不準什麼不準什麼。我掃了一眼法庭,秩序井然。李勁風雖然脾氣差了點,但是在把握庭審上還是遊刃有餘。
我心裡琢磨著今天的庭要注意什麼,雙方會不會打起來?開庭前的一幕讓我心有餘悸。李勁風說話了,正式庭審開始。
法官說道:「鑑於本案原被告都有代理律師,本庭不再宣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請原告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
我翻開案卷上的起訴狀,開始宣讀我們的訴訟請求:「一、依法確認海安村一百五十一號房屋歸原告所有;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二二年原告在村裡購得宅基地一塊,並請施工隊蓋房,後被告利用辦理產權證的便利,將房子辦到自己名下……」
法官:「請被告答辯。」
被告:「訴爭房屋為被告所有,被告將向法庭提供產權予以證明,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請原告舉證。」
我說道:「我們的證據共有三組。第一組是一份宅基地購買協議及收條。證明蓋房的地是原告買的。第二組證據是一份施工協議,證明房子也是原告請人蓋的。第三組證據是一組收據、發票和購物清單,證明原告當年蓋房時所購買的原料。」
法官:「請被告質證。」
張軍和他的律師仔細檢視我提交的每組證據,我想都是真憑實據,你能說什麼?
他們對我提交的證據提了三點質證意見:一、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二、買地的協議上有張軍的簽名,因此,地是海安村賣給張軍而非溫平的;三、那些收據、發票和購物清單合計只有二十一萬元多,不足以建八百二十平米的房子。
我聽了暗自高興,沒想到他們對那些收據、發票和購物清單予以認可。因為這組證據不具備唯一性,可以是張家建房也可以說李家建房。至於不及建房的全部費用,理由太好找了。六七年過後,有些已經丟失,能找到這些就不錯了。
被告開始舉證,他們提交了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及房子的全部檔案,包括當時的允許建房的政策檔案,後來的處罰通知書,區政府關於以罰款抵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會議紀要。
我對這些證據全部予以認可,但我說這些都是特殊歷史的產物,並非建房時申請提交,而是後來補辦的。正是在補辦中,被告有機可趁,才將產權辦理到了自己的名下。
法庭辯論開始。
我陳述道:「受原告溫平、張美麗的委託,青城正義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他們的代理人,對於本案我們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採納。我們認為訴爭的房屋歸原告所有,建房的地為原告購買,建房的施工隊是原告所請,建房的建築材料為原告提供,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原告的房屋為原始取得,請法庭依法確認。」
被告回應道:「我們所持的土地證、房產證都是被告的名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準,因此訴爭的房子歸被告所有,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反駁道:「舉個不恰當的例子,這個房子就像原告夫婦生的一個孩子,在辦理戶口時,被登記在了被告的名下,你能說這孩子是被告的嗎?」
我聽見法庭下有笑聲傳來,大家在竊竊私語,這個比喻的確能說明本案的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