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曉玲的話讓我一夜難眠。事實上,林詩音的死成了我心頭一塊抹不掉的陰影。我常常在夜晚和工作之餘想起這個案件。她死後的一幕總是浮現在我眼前。她顯然做過精心準備,還畫了淡淡的妝,神情安詳、寧靜,彷彿睡著一樣。整個屋子整潔有序,身上的衣服和床單的顏色我都記得。就這樣一張安詳的面容,有時又會變成一個張牙舞爪的魔鬼,讓我從夢中驚醒,讓我寢食難安。她是自殺的,但絕對與我有關,抑或說我就是兇手也不為過。我也曾經想過,促使她離開這個世界的主要原因是她對唐鳴祖的愛。唐鳴祖的死讓她絕望,她的心早已死了。那之前她就想好,天堂或地獄之門在向她招手,她已經預備好了與心愛的人相會合,那份公證過的遺囑只是一張生死符,在關鍵時候推了她一把。這麼說她的死又與我關係不大,我大可不必在心裡與自己過不去。從法律上來說,她是自殺,更與我無關!可真的是天衣無縫嗎?
再回想那時,幾筆大的律師費收到囊中,擺脫貧困,我真正體驗到做律師的甜頭,對隱藏後面的危險根本沒有意識到。雖然整個經過都沒有留下任何憑據,但那卡是我收的,也是由我親自送到邢紅手中的。那夫妻二人貪財,如果真有一天東窗事發,會不會把我供出來?退一步講,我是以代理律師的身份出現,可辦理委託手續了嗎?錢交到所裡了嗎?開發票了嗎?這是嚴重違反執業紀律與職業道德的。一定說違法,追究法律責任也能說得過去。如果邢紅供出我,他們找個藉口,打擊一個品德低下的律師,套用《刑法》第三百六條,判我個律師偽證罪絕對說得過去。公檢法都討厭律師——當然並不妨礙他們出事後請律師辯護。懲罰一個律師除了能站在法律和道德的高地外,還能帶來工作上的快感。
我又想起為賈作章起草的合同,眼前的破產案件,還有張平的天世海貿易。賈作章是個沒有底線的人,用楊曉玲的話說,林詩音的死成全了我們,可下一次會有那麼幸運嗎?
想到這裡我感覺後背發涼,再也難以入眠,漸漸地,窗戶上就透出亮來,我索性起床。張擇香總在睡前把第二天的早飯準備好。老三樣,一般是粥、雞蛋,外加幾塊鹹魚。我揭開鍋,是小米粥,盛了一碗,放微波爐裡熱了吃了,拎了包去辦公室。
從事律師工作多年,我養成一種習慣,每逢週一提前到辦公室。將一週來要做的工作梳理一下,確認開庭排期,約見法官,安排和當事人見面的時間及地點,然後記在工作日誌上,這樣忙而不亂,也防止遺忘了什麼事。
剛到桌子前坐下,新來的同事張輝律師抱著一堆案卷風塵僕僕地進來,這讓我很詫異。上週五他們連夜去了北京,怎麼也得個四五天,沒想到這麼快就回來了。
我說:「老張的事情辦得怎麼樣?」
他一臉倦怠地說:「還可以吧!」
我說:「賠了多少錢?」
他說:「賠償款九十萬元,人轉回青城治療,醫藥費等其他費用據實結算。」
我說:「那還不錯。」
他苦笑著搖搖頭:「什麼叫不錯,傷那麼重,唉!一言難盡。」說完「噼裡啪啦」把案卷鎖進抽屜說:「兩天兩夜沒有睡覺了,回家補覺去。」然後風風火火又走了。
看來老張撤訴是對的,我當時給他說最多能賠十萬元。
那也是一個春暖花開的日子,我站在律師事務所二樓的窗戶前,看見駝背的老張在紅燈亮起時,穿過馬路向我們所的方向走來。我猜測,他會不會來我所諮詢?那一天我值班。
一九九三年,經本人申請,村兩委會審查、公示,老張申請到一個「宅基地建設許可證」,俗稱準建證。後來又經過抓鬮,老張獲准在村東頭的空地建房。正當他備料建房時,村裡來做他的工作,勸他把自己的準建證讓出來,讓那些家庭人口多、孩子急需結婚或分家的人先建房,等來年申請新證時,老張再建。經不住村裡領導的規勸,思前想後一個星期後,老張把他的準建證借給村裡。村裡為他出具了欠條,主任和書記都簽了字,又加蓋了村委會公章。誰知風雲突變,因為海邊私搭亂建嚴重,上級停止新的宅基地審批,此後幾年再沒有核發《宅基地建設許可證》。
老張年年拿著手裡的借條找村裡,村裡年年許諾給他一個「處理」,這一拖就是十多年。二五年,舊村改造開始,宅基地審批徹底停止,村裡的舊房子全都扒了。當年的房子如果建起來,能換兩套七十平米的樓房,按現在的價格,最少也得一百四十萬元!老張很後悔當年把準建證借給村裡。
「請問律師,村裡是不是得賠償我兩套房?」老張問我。
從法律上來說,老張和村裡形成的是一種借用合同關係,借物應當償還,一旦損毀折價賠償,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又覺得老張與村裡之間形成的借用合同不一定受法律的保護,準建證是不是一種可借物呢?
那天老張在我的辦公室坐了一上午,我們倆聊了很長時間。他說他叫張民安,是王島街道辦事處三社群的漁民。我倆甚至討論起了一種叫「八袋」的海鮮的學名與吃法,老張高興起來就像個孩子,眼神透著調皮的光。突然,他問我,如果請律師代理這個案子,律師費是多少?
老張兩眼炯炯有神地盯著我,他身體不錯,完全不像個七十四歲的老人。我在心裡快速地算了一下,迎著他的目光,堅決地說:「得十萬元!」
我知道這個案子的難度很大,我還沒有研究,現在法院立案審查很嚴,有關房子拆遷補償的案件都是一刀切——不立案。這個案子看上去簡單,實際很複雜。我不願意接老張的案子,就說了一個高昂的律師費,想把他嚇跑。
「是打贏付吧!」原來他是這樣理解,先不用付錢,給他打來一百四十萬,付十萬元律師費,他當然願意。
「你理解錯了,不管打贏打輸,律師費都得收。律師的代理本質是勞務性質,以他的專業知識與經驗提供法律幫助,輸贏都要收費。你說的打贏收叫風險代理,按要回錢的百分之三十收,那就是四十二萬元而不是十萬了。」
「可是打不贏,我為什麼要付律師費?」這樣的問題我至少聽當事人講過一百遍,早知道怎麼回答。
「但是你不打就連贏的機會也沒有!」
老張沉默了,打與不打,這是個兩難選擇。
「要不這樣吧!我給你寫個訴狀,你自己去起訴,只收一點代筆費。」
老張搖搖頭說:「我還是要你代理,你也別說十萬了,五萬元,我家裡有個病人,實在拿不出來多餘的錢,明天我就可以給你送來。」
「這個……」我突然不知道怎麼說,沒想到老張答應了,其實,這個案子也有好辦之處:事實簡單。我嘴上依然說:「我得給所裡彙報,所裡同意我才能辦。」
老張說到做到,第二天真的把五萬元交到了所裡,我們簽訂了委託合同和授權。我給會計說,錢先收下,發票暫時別出,這老頭的案子不好辦,如果立不了案,可能還要退回給他。
錢收到後,我就想辦,五萬也不是個小數字。我將老張的那個借條影印了用來研究,又查詢了很多的資料,有關宅基地準建證的法律幾乎沒有,後來又託人,從一個農村土地員那裡找到一個空白的範本,才搞清楚這個「宅基地建設許可證」是怎麼回事。它是村民申請建房的資格,有效期兩年,只發給建房者本人,上面有建設面積,在房子落成後,又用這個換「宅基地使用證」——也就是農村房產證。
為了最大可能爭取打贏老張的官司,我決定開一個案件討論會。提前把案件介紹和有關問題列印好發給全所律師。星期五下午,是例行學習的時間,我們開始討論老張的案子。我特意讓老張參加,一是讓他知道案件究竟好不好辦;二是讓他知道我在努力為他辦案,付出了勞動。
如我所料,大家都是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案件。討論的結果是:老張與村裡之間的借用合同無效。「宅基地建設許可證」具有人身屬性,是特批給張民安的,屬於不可借物。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雙方應當返還,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責任。該借用合同中,老張和村裡都有過錯。接下來又有一個問題出現了,老張的損失有多大?怎麼評估?「借用近於買賣,適用同樣之法」,當年房子如果建起來,拿現在的拆遷政策,能換兩套房子,市價在一百四十萬元左右,老張一直是堅持這個意見。可房子畢竟又沒建!這是否又是法律上的一種可預期損失呢?——這比法律關係還難。另外還有個時效性問題,宅基地準建證早已過期,從一九九三年到現在,十六年過去了,是否也過了訴訟時效?但有一點很明確,村裡的確借了老張的「宅基地建設許可證」,也的確沒還。
案子的討論結果讓我和老張都感到很失望,官司贏的可能性不大。我說:「老張,你回去考慮下,打還是不打自己想好了。」話雖這麼說,我卻想打,錢收進兜裡了,就不想再拿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