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邊說‘死啊’,一邊坐在被害者身上,雙手舉起所持的大理石菸灰缸,砸向被害者頭部。其後,被告不顧警官的勸阻,反覆說‘死啊,死啊’,重複了大約十次同樣的行為,最後導致被害者因頭蓋骨骨折死亡……」
大約半年後,勳站在小小的法庭上,接受自己犯下的罪行的判決。
被一名法官宣判無罪的人,在那名法官退休後傷害了他的家人,最終又被那名法官殺害……這起想必令許多人都震驚不已的案件,被告人正是自己。
勳抬起眼,前方坐著三名法官,全都是生面孔。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時全程垂著眼,沒有看他。
真夠平淡的啊……勳靜靜地聽著,兀自感慨。
「……被告在行兇之前,被害者已經舉起雙手錶示放棄抵抗,關於這一事實,警官證詞與被告供述相符,視為屬實。基於這點,被告剝奪被害者生命的行為已經遠遠超出正當防衛的範疇,應視作帶有強烈復仇意義的兇行……」
的確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範疇……或者應該說,作為正當防衛已經太晚了。正如野見山所說,他在關鍵時刻沒能做出及時的判斷。對此,他一直後悔到現在。只不過把那說成復仇,又有點不太對。
真要說的話,應該是他履行了責任……然而這種說法過於荒唐,他並不指望有人理解。
「……被告從事了三十五年的法官工作,並在其後成為一名法學專家,展開多種課題研究以充實司法制度,本應在尊重法律方面起到示範作用,然而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違反社會公序之事,其責任可謂重大。身為法學界人士,性質更屬惡劣……」
讀到這句話時,審判長的聲音變得更為洪亮了。他也許是想表明自己的堅定態度,不過性質惡劣這種話著實是用得大膽了。
這麼說是很有道理。只不過,哪有恆定不變的性質呢?
「……然而,在被告趕到之前,被告的家人遭到了被害者施暴,處在極其危險的情況之下。另外,在被告行兇之前,被害者並未遭到警方拘捕,被告的家人依舊處在可能繼續遭到傷害的狀態。因此,被告的行為雖然是執拗而過激的暴力,其根本目的也包含了保護家人免遭生命威脅的一面,很難視作帶有明確殺意的兇行。被告行兇時所說的‘死啊,死啊’等話語,不應視作殺意的體現,而應理解為憤怒狀態下偶然發出的咒罵,不能因此推斷被告懷有殺意……」
明明喊著「死啊」殺了人,卻沒有殺意……勳不得不暗自苦笑。就算因此減輕了刑罰,也會被說成包庇同行。包庇一個殺人犯有什麼意義呢?
他喊「死啊」的確不是出於殺意,但也不是偶然發出的。那一刻,如果他不喊出這兩個字,有可能一下都砸不下去。因為他就是一個從頭到腳浸透了守法意識的人,連兒子倒在面前都要考慮這能不能算正當防衛。像他這樣的人要做出超越理智的行動,除了依託於殺意別無他法。他並非因為心懷殺意而吶喊,而是通過吶喊激發殺意。
不過這種話就算說出來,同樣沒有人會理解。
「……被告在法律界工作多年,為社會做出了很大貢獻,其溫厚的人格也得到相關人士的認同。只需重回法律精神的原點,即可開闢悔過之路,且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被告再犯的可能性極低……」
判決書的宣讀持續了很久,簡而言之就是由於防衛過度而傷害致死,可以酌情免除大部分刑罰。
「下面宣佈判決結果,請被告出列。」
勳遵從審判長的話語,站起來走上前去。
「主文: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審判長平淡地說完,又宣佈將判決前的拘留時間算入服刑時間。
聽取主文時,他難免有些緊張。但是真正聽完了,心裡卻沒什麼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