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稱帝,建立明朝,定都南京。
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朱元璋以「圖謀不軌」罪誅左丞相胡惟庸,取消中書省,廢除左右丞相及其一切屬官,唯存中書舍人,以政歸六部。
洪武十五年(1382年)錦衣衛正式成立,設指揮使一人,秩從三品。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其屬有御椅、扇手、擎蓋、幡幢、斧鉞、鑾輿、馴馬七司,秩皆正六品。設經歷司,掌文移出入;鎮撫司,掌本衛刑名,兼理軍匠。洪武十七年(1384年)改錦衣衛指揮使為正三品。洪武二十年(1387年)正月,因有罪官民,多不盡由三法司,其重者輒令收系錦衣衛獄。治獄之人多非法凌虐,朱元璋令焚刑具,出繫囚,送刑部審理,詔內外獄皆歸三法司,罷錦衣獄。明成祖朱棣時復置,增北鎮撫司,專治詔獄。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皇太子朱標死,立朱標第二子朱允炆為皇太孫。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四月二十七日午時,于謙出生於杭州錢塘太平裡(今浙江杭州祠堂巷)。閏五月初十日,明太祖朱元璋逝世。同月十六日,皇太孫朱允炆即皇帝位,為明朝第二代皇帝,史稱建文皇帝。以明年為建文元年,大赦天下。
建文元年(1399年)七月,當朱允炆準備削奪燕王朱棣(朱元璋第四子)權位時,朱棣公開反叛,聚集將士,誓師起兵,以「清君側」「誅奸臣」為名,自稱「奉天靖難」,由此揭開了明朝歷史上長達四年之久的「靖難之役」的序幕。
建文四年(1402年)六月十七日,靖難之役以燕王朱棣勝利而告終。朱棣於南京即皇帝位,是為明成祖文皇帝。建文帝朱允炆下落不明。朱棣登基後,為了處理政務之需,決定起用一批資淺而幹練的文臣參預機務。八月一日,選侍讀解縉、編修黃淮入直文淵閣,同預朝廷機密重務。九月間,又命侍讀胡廣、修撰楊榮、編修楊士奇、檢討金幼孜和胡儼等同直文淵閣,參預機務。七人朝夕侍從左右,協助皇帝辦理政事。因其在大內殿閣行事,故稱「內閣」。內閣參預機務從此開始。不過,此時的閣臣品秩遠在六部尚書之下,而且不設官屬,不轄諸司事務。到了明仁宗、明宣宗時,開始由六部尚書兼任大學士,閣職漸崇。明英宗天順以後,閣權益重。明世宗朱厚熜鑑於前朝宦官專權,更使閣臣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之上。內閣大學士協助皇帝決定方針大計,檢準諸司題奏,草擬皇帝詔令,儼然成為百官之長。
永樂元年(1403年)改北平為北京。
永樂三年(1405年)六月十五日,鄭和與王景弘奉命第一次出使西洋。其船隊總共二萬七千八百多人,分乘二百零八艘船,其中,最大長四十四丈、寬十八丈,其次長三十七丈、寬十五丈。船隊由蘇州劉家河(今江蘇劉家港)渡海到福建,又從福州五虎門揚帆啟航,開始了長達兩年多之遠航。
永樂十四年(1416年)于謙十九歲,與翰林董鏞女訂婚。兩年後,正式娶董氏為妻。
永樂十八年(1420年)八月,明成祖朱棣定都北京。又在東華門北設立東廠,專理刺探臣民謀逆妖言、大奸大惡之事。朱棣擔心外臣徇私,不能反映實情,特命親信太監做東廠提督。從此,太監提督東廠,成為常例。太監作為提督,具有隨意逮捕、刑訊臣民的特權。朱棣為平衡錦衣衛與東廠權勢,既由錦衣衛調充東廠屬員,又令東廠太監監視錦衣衛,使之相互依賴、彼此制約,共同對皇帝負責。
永樂十九年(1421年)正月初一,明朝改京師為南京,北京為京師,正式遷都北京。于謙會試中式,主考官大學士楊士奇、侍讀周述視其為「國士」。
永樂二十二年(1424年)七月十八日,明成祖朱棣死於第五次北征蒙古回師途中的榆木川(今內蒙古烏珠穆沁東南),年六十五。八月初十,靈柩至京,皇太子朱高熾迎入仁智殿,加殮納梓宮。九月十日,被奠諡為體天弘道高明廣運聖武神功純仁至孝文皇帝,廟號太宗。葬長陵。事隔百餘年後,嘉靖十七年(1538年)改諡為啟天弘道高明肇運聖武神功純仁至孝文皇帝,廟號成祖。太子朱高熾即位,改元洪熙,是為明仁宗。立皇長子朱瞻基為皇太子。進楊士奇、楊榮、楊溥、黃淮、蹇義、金幼孜、夏原吉等秩,又進大學士楊榮工部尚書,從此文淵閣者均相繼進尚書,閣職漸重。大學士為正五品,比正四品的知府還低。尚書正二品,大學士兼尚書後,品級才符合執政官地位。
洪熙元年(1425年)五月十一日,明仁宗朱高熾卒,年四十八。上尊諡仁宗敬天體道純誠至德弘文欽武章聖達孝昭皇帝,廟號仁宗,葬獻陵。皇太子朱瞻基即皇帝位,是為明宣宗,大赦天下,以明年為宣德元年。尊母后張氏為皇太后,立正妃胡善祥為皇后。漢王朱高煦(朱棣第二子)謀反,朱瞻基御駕親征,擒叔父朱高煦。朱高煦及諸子先被囚禁,後被殺。
宣德二年(1427年)明宣宗朱瞻基廢皇后胡氏,立孫貴妃為皇后,立孫貴妃所生之子朱祁鎮為皇太子。
宣德十年(1435年)正月三日,明宣宗朱瞻基逝世,年三十五。上尊諡章皇帝,廟號宣宗,葬景陵。大學士楊士奇、楊榮等擁太子朱祁鎮為帝,是年九歲,即為明英宗,年號正統。以王振為司禮監,明朝宦官亂政自此開始。
正統元年(1436年)閏六月十四日,巡撫河南、山西兵部右侍郎于謙上疏言十事:接濟邊儲,優養軍士,減省吏役,清理軍伍,查勘逃戶,禁止攬納,中納鹽糧,取用監生,辯理刑名,存恤孤老。疏下禮部,由大臣會議。除官府給予在途軍士口糧,恐造成淹留難行,監生不勤慎者宜黜退為民外,其餘均如於謙所言,付諸實施。